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日期: 2023-07-24 浏览量:112 来源:清河门区司法局 责任编辑:政府办赵桐 文字大小:

2021至2023年期间,清河门区司法局没有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司法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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