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注销不符合规定的货运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日期: 2024-05-09 浏览量:79 来源:清河门区交通运输局 责任编辑:徐思宇 文字大小:

清河门区辖区货运企业:

截止2024年4月底,清河门区1061家普通货运运输企业(附件1)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之日起180天未投入营运车辆,依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现公告注销上述货运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请上述货运企业被许可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交回货运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逾期不交回的,视为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180日内未投入营运车辆货运企业名单(第一批次).xlsx




清河门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6日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