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河门区农田灌溉井管护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农村户厕运维管护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等4个长效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25-09-11 浏览量:36 来源: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吴家宝 文字大小:

阜清政办发〔20259

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

政府同意,现将《清河门区农村户厕运维管护长效制度》《清河门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长效制》《清河门区农田灌溉井管护长效制度清河门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长效制度》转发给你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河门区农田灌溉井管护长效制度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灌溉井管理与维护,保障灌溉井安全、稳定运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确保农田灌溉用水需求,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阜新市农村户厕运维管护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农田灌溉井管护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等4个长效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阜政办〔2025〕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用于农田灌溉的水井工程,主要包括农业、水利等部门投资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移交的灌溉井。

第三条  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各方责任,实行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维护,确保灌溉井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章 建后管护

第四条  农业、水利等部门投资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移交的灌溉井统一移交两镇,两镇根据实际制定管护制度并移交灌溉井使用村,村委会负责本村农田灌溉井的统筹管理,明确管护人员责任、管护范围、建立管护台账,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责任书。

第五条  用水户严格按照灌溉井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灌溉井,不得擅自更改灌溉井结构和设备;负责灌溉井周边卫生清理,保持井口及周边整洁,不得堆放杂物、垃圾等;发现灌溉井出现异常情况(如水量减少、水质变化、设备损坏等),及时向村委会或镇政府报告,并配合做好维修工作。

第六条  镇、村要明确灌溉井设施管护人员,管护人员要定期开展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建立日常巡查台账。及时发现、制止破坏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对发现的自然损毁和人为破坏的情形,应及时向村委会或镇政府报告。

第七条  镇、村要定期检查水利设施,确保井、井房及配电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确保使用安全。应根据工程设施运行状况,及时进行维护养护,并做好维修养护记录,保障灌溉井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

第八条  村委会、农民合作组织、农民群众等发现影响灌溉井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及时向镇政府报告,灌溉井工程设施巡查人应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并上报政府、区农业农村部门。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各镇政府“三资”管理部门应建立农田灌溉井设施资产管理制度,每年复核各类农田设施的数量、工程状况、建后管护及发挥效益情况等,并由两镇统一将复核情况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备。

第十条  农田灌溉井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功能基本丧失或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镇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备。

第四章 管护资金

第十一条  农田灌溉井工程运行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管护资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等,资金不足部分由两镇政府统一向区政府申请,区财政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农田灌溉井工程运行管护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主体应定期公布管护资金的筹措及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农田灌溉井工程运行管护监督检查制度,区农业农村局应定期组织开展检查,重点检查灌溉井水位、水量、设施设备维护及运行管理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用户、媒体和社会各界对农田灌溉井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进行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邮箱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六章 附 则

本制度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清河门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长效制度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确保农村供水安全,保障农村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阜新市农村户厕运维管护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农田灌溉井管护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等4个长效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阜政办〔2025〕10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管网延伸工程、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政策制定、资金保障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程运行管护情况,指导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做好相关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保障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生态环境局清河门分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对水源地周边环境的监管,防止污染。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监管。河西镇、乌龙坝镇人民政府协助区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

第五条  村委会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供水安全稳定。集中接水点工程由村集体自行负责运行管护,河西镇、乌龙坝镇人民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局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建后管护

第六条  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源的活动,如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使用高毒农药等。定期巡查水源地,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隐患。建立水源水质监测制度,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水源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源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标准。

第七条  村委会建立工程设施设备定期巡查制度,对取水、输水、净水、配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设备故障,确保其正常运行。制定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对老化、损坏严重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更新改造,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做好工程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灾害损坏。

第八条  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制水、供水作业,确保供水压力、水量满足用户需求。加强对供水设施设备的运行监测,做好运行记录,及时分析运行数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合理制定供水计划,科学调度水源,保障供水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 水费核定及收缴

第九条  村委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情况,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制定农村供水价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村委会应加强水费收缴管理,明确水费收缴方式和时间,确保水费按时足额收缴。可采用智能水表、预付费水表等先进计量设施,推广预付费等水费收缴方式,提高水费收缴效率。

第十一条  收缴水费主要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维护、设备更新、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建立健全水费收支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对水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三资”管理部门应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设施资产管理制度,管护主体要每年复核各类农田工程设施的数量、工程状况、建后管护及发挥效益情况等,并由河西镇、乌龙坝镇政府统一将复核情况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备。

第十三条  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功能基本丧失或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运行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向镇政府及区农业农村局报备。

第五章 管护资金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管护资金、收缴水费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等,资金不足部分由镇政府统一向区政府申请,区财政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主体应定期公布管护资金的筹措及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供水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局应定期组织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水源保护、水质管理、设施设备维护、运行管理、水费收缴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区政府将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纳入对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用户、媒体和社会各界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进行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邮箱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七章 附 则

本制度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清河门区农村卫生厕所运维管护长效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巩固农村改厕成果,做好日常管护,提高粪污无害化处理水平,确保长期发挥效益,建立农村户厕长效管护机制,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阜新市农村户厕运维管护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农田灌溉井管护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等4个长效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阜政办〔2025〕10号)文件精神,结合清河门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清河门区行政区域内2013年以来各级财政支持的所有经政府主导户厕改造后的农村户厕的日常管理、维护维修、粪污清掏及资源化利用等管护活动。

第三条  坚持“政府引导、建管并重、权责一致、长效运行、有偿服务”原则,落实 “谁使用、谁维护,谁受益、谁负责”要求,构建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相结合的管护机制。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管护制度,协调、监管指导日常管护;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农村厕所管护主体日常的管护,各村村委会作为村级管护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户厕日常管护工作。

第二章 建后管护

第五条  村级是农村户厕运维管护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本村户厕运维管护服务工作完善“一户一档”存档资料。村级设立问题反馈和维修电话,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组织农户参与厕所清洁和维护,做好粪污清运协调工作。

第六条  农户是户厕维护管理的主体,农户落实户厕使用管护责任,正确使用户厕,加强日常清洁、消毒、维护和粪污清掏,承担户厕管护的主体责任,养成卫生如厕习惯。

第七条  实行农户检查、村级监查、镇督查巡检模式,农户负责定期对厕屋、便器、化粪池等进行检查;村级成立工作小组设定1名联络员,定期组织对农村户厕使用及保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明确1名联络人,定期组织人员对农村户厕使用及保洁、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第八条  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的,按照农户上报情况,由招标采购主体联系产品厂家、施工队伍按照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进行维修;过质保期的,倡导农民付费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维修机制。村委会与三方服务公司签订维修管护协议,向农户提供粪污清掏、厕屋、厕具、化粪池等维修服务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服务电话,提供厕具、化粪池维修服务

第九条  禁止农户擅自倾倒粪污,积极引导农户、新型经营主体、专业化服务队伍,将农村户厕粪污无害化处理与农村庭院经济、农业绿色发展相结合,鼓励农户利用粪液、粪渣制作有机肥,用于庭院果蔬种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集中堆肥场,对收集的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生产有机肥料用于大田种植。探索农村户厕粪污与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体系同步推进的模式。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村级是农村户厕运维管护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主体,要组织人员于每年6月份核实各户厕设施的数量、位置、完好状态、灭失情况等,对核实情况报告镇人民政府,同时镇人民政府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  对灭失、破损严重且无维修价值的户厕设施,由村级提出处置方案(拆除、重建或报废),经镇人民政府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实施,处置过程需确保安全且不污染环境。

第四章 管护资金与考核监管

第十二条  农村户厕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

1.政府各级财政安排的户厕管护资金;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

3.户厕实际使用者自费维修管护。

第十三条  资金主要用于支付维修费用、设施维修配件采购、安全设施更新等,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户厕使用情况,检查内容主要户厕设施是否损坏、粪污清掏是否及时,户厕卫生是否清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各镇人民政府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区政府将农村户厕运行管护工作纳入对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村民、媒体和社会各界对农村户厕管护工作进行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六章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清河门区高标准农田建管护长效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确保项目长期持续发挥效益,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阜新市农村户厕运维管护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农田灌溉井管护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等4个长效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阜政办〔2025〕10号)文件精神,结合清河门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清河门区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按要求上图入库且已移交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建后管护活动。管护范围包括农田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管并重,注重预防;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管护主体主要是村委会、农民群众、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鼓励有条件的村委会采取高标准农田损毁工程险等方式保障工程长期效益。

第二章 建后管护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制定管护制度、统筹管护资金。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对水源工程、田间道路、桥涵等工程的管护,监督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

第六条  村委会作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和管护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管护工作的执行,包括日常巡查、维护保养、问题上报、管护记录填写等;要设有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范围、管护内容、建立管护台账。落实管护责任。

第七条  管护人员应定期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农忙时期汛期、冻融期等特殊时期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并存档备查。管护人员对发现的自然损毁和人为破坏的情形,应及时向村委会或镇人民政府报告。日常巡查事项主要包括是否存在超载超限车辆通过田间道路;是否存在农业机械违规作业损坏农田工程设施;是否存在人为破坏农田工程设施;是否存在向方塘、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等问题。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责任主体要保证安全警示标识始终起到安全警示作用。要维持混凝土路路面平整、畅通,路基、标志保持完好无损。要定期检查水利设施,确保灌溉井、涵、井台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确保使用安全。应根据工程设施运行状况,定期进行维护养护,建立维修养护台账,保障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三资”管理部门要建立高标准农田资产管理制度。各管护主体应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进行登记造册,建立资产台账,准确记录资产数量、价值、位置、管护状态等信息。管护主体要每年复核各类农田工程设施的数量、工程状况、设施发挥效益情况等,并由各镇统一将复核情况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备。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卖、拆除、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确需处置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区农业农村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如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功能基本丧失或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所有权人应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四章 管护资金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渠道:

1.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

2.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资金;

3.社会各界捐赠赞助资金、统筹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资金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使用情况应按要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资金收入、支出明细、结余情况等。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护、修复、更新和改造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水源工程、田间道路、桥涵等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各镇人民政府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区政府将农村高标准农田运行管护工作纳入对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村民、媒体和社会各界对农村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进行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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