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1-30 浏览量:98 来源: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吴家宝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区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和《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清河门区2026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执法检查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按照计划和规定开展执法检查
各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应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严格执行《清河门区2026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凡无执法依据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要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检查,国家、省、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区司法局备案。
二、积极推进联合执法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各涉企行政执法部门要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能够合并的检查要合并,能够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要完善协同监管机制,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最大限度减少执法检查工作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持续推进柔性执法,不断增强服务意识
各涉企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推进柔性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过罚相当,对确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防止任性执法、过度处罚、以罚代管、同案不同罚等不当行政行为。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有效提升执法效能,提高执法服务水平,让执法更有“温度”。
附件:《清河门区2026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docx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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