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 2023-11-17 浏览量:325 来源: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徐思宇 文字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组成部门,中省市直驻区各单位:

《阜新市清河门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已修订完成,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依法统一、快速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地震应急预案》《清河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波及我区的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预防为主、防救并举的原则,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本区各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5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按震情和受灾程度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1.5.1一般地震灾害

(1)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4.0≤M<5.0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1.5.2较大地震灾害

(1)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5.0≤M<6.0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1.5.3重大地震灾害

(1)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6.0≤M<7.0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1.5.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全市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M≥7.0级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的地震应急预案、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部门)预案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以本预案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我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区政府将地震应急工作纳入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政府是我区地震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

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副区长

成员: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清河门区委宣传部、清河门区发改局、阜新市清河门教育和文化旅游局、清河门区政府办、清河门公安分局、清河门区财政局、阜新市清河门交通运输局、阜新市清河门司法局、阜新市清河门人社局、清河门区自然资源分局、清河门生态环境分局、阜新市清河门交警大队、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局、清河门区住建局、清河门区民政局、清河门区红十字会、清河门区工信局、清河门区卫健局、清河门供电公司、阜新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河门分公司、阜新移动清河门分公司、清河门联通公司、清河门电信公司、清河门区消防救援大队、清河门区武装部、清河门区妇联、清河门区供销联社、阜新市清河门区乌龙坝镇、清河门区清河街道、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清河门区新北街道。

 2.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指挥、部署、协调防震减灾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下达的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其他重大事项,督导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相关单位具体落实情况。

部署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对工作;开展需区抗震指挥部响应处置的地震应急工作;领导、指挥全区的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救援、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对接市抗震指挥部、相关部门、辖区驻军及有关单位参与本区抗震救灾工作;统筹调配本区物资、资金、队伍等救灾资源工作;督导落实抗震救灾行动方案。

推动建立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防震减灾宣传培训演练,提升群众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防震减灾领域其他工作。

2.1.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抢险救灾信息,向公众通报情况;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受损广播、电视系统的恢复工作。

清河门区政府办:负责传达区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市震情监测、区灾情速报等信息,加密震情会商,组织宏观烈度考察、震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会同住建局及各乡镇街道等部门开展灾情信息汇总、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发改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紧急计划,保障抢险救灾工作任务需求。

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区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准备金的安排,及时拨付抢险救灾的专项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  

区教育局:迅速了解灾区学校受灾情况,做好灾区师生的稳定工作;统计、上报危险校舍情况。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或协调灾区供电企业尽快恢复被毁坏的输、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采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等,确保灾区饮水卫生。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区交警大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协助地震部门的工作队伍尽快抵达灾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

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计相关农业生产设施受灾情况,帮助恢复灾区农业生产,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清河门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牵头协调地震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清河门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震后应急测绘保障,提供灾区地理信息,配合市里做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的震后维护,重建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受灾地区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困难灾民社会救助及特困供养人员的安置和救济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或协调相关单位对灾区被破坏的燃气设施等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燃气基础设施功能;负责利用人防工程及人防基地等为受灾居民提供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区红十字会:募集管理救灾款物,开展救助活动,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清河门区供销联社:负责地震灾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救灾设备等供应。确保灾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救灾物资的物资保障。

区武装部、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

阜新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河门分公司:负责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对灾区被破坏的供水进行抢险、排险;对因供水管线破裂易发生次生水灾的区域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配合救灾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清河门供电公司:保证灾区用电,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

阜新移动清河门分公司、清河门联通公司、清河门电信公司: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及抢修工作,优先保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通信指挥畅通。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的抗震救灾工作,按照指挥部要求,迅速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其他部门应急响应:按各自职责、任务和指挥部要求,迅速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2.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和区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兼任。

2.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区地震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地震事件相关工作。

(2)修订《阜新市清河门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指导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修订相关地震应急预案和方案,检查地震应急预案和地震应急准备的落实情况。

(3)组织本区地震事件应急演练、宣传教育与培训。

(4)组织本区地震事件风险评估,督促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5)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指导工作

(6)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和社情,及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与现场指挥部和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顾问保持联系;处理其他涉及抗震救灾的相关工作。

(7)传达、落实各级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精神;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措施和建议。

(8)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配。

(9)负责指导、协调地震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救援工作

(10)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

(11)处理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指挥部各类文件,承办总指挥、副总指挥召集的各种会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设置16个职能工作组,根据救灾需要,适时启动相关职能。

2.3.1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并实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方案。

(2)协调应急救援力量,部署和组织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震区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3)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

(4)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地震灾情、应急处置情况、救援需求,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抗震救灾指示

(5)拟定新闻报道工作方案,经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后,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2.3.2职能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

传达和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职能工作组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汇集、上报灾情、社情、舆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负责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文件、简报等各类文书资料的起草、准备和整理归档。

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

主要职责:负责拟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抢险;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清理灾区现场。

(3)物资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交警大队、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局、区红十字会、区供销联社

主要职责:负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燃料、食品、药品、饮水、帐篷等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统筹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指导有关街道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

(4)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区卫健局

成员单位:区武装部、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供销联社

主要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和食品,保障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负责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开展对震后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的消杀工作,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防控:组织协调殡仪馆,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

(5)救助安置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清河门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负责部署落实灾民安置点建设及各项安置措施,生活用品发放,生活区医疗服务、防疫等工作。做好受影响群众的临时安置。

(6)治安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区司法局、区交警大队、区教育局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积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7)交通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交警大队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险工作,指挥道路交通管制,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8)电力保障组

组长单位:清河门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辖区供电线路抢修和应急期临时供电。

(9)通讯保障组

组长单位:清河门区工信局

成员单位:阜新移动清河门区分公司、清河门联通公司、清河门区电信

主要职责:负责辖区通讯线路的抢修和救灾临时机站的架设。

(10)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清河门教育和文化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1)调查评估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住建局

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基础设施、房屋损坏调查,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

(12)次生灾害防范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阜新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河门分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险情,及时通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疏散群众,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垃圾清理和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13)房屋快速鉴定组

组长单位:区住建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震后房屋结构快速鉴定,鉴定居民住宅、学校、酒店等房屋能否继续使用。

(14)救灾捐赠组

组长单位:区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物资捐赠。

(15)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区交警大队、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要职责:负责震后恢复重建工作。

(16)专家技术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局

成员单位: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负责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人员提供地震救援、房屋鉴定、损失评估、灾民安置、恢复重建 等重大问题的全局性、前瞻性政策建议和应急处置建议

3应急准备

3.1应急队伍保障

区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危险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开展经常性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3.2指挥平台保障

完善区抗震救灾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强化抗震救灾信息系统管理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更新。

3.3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区应急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储备;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受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拨付;社会捐赠资金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3.4避难场所保障

政府相关部门要规划和设立紧急避难场所,积极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

3.5基础设施保障

阜新移动清河门分公司、清河门联通公司、清河门电信公司定期排查通信设施和线路,消除地震安全隐患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清河门交通运输局要根据地震应急需要制定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和铁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重要干线公路运输工程设施逐步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

公路、铁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清河门供电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3.6治安保障

清河门公安分局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7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街道要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4信息管理

4.1信息监测

全区各地震监测台站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区应急局对全区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分析处理并开展震情跟踪工作。

4.2地震预警

(1)全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和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2)地震预报预警发布后,当地政府按要求立即组织人员疏散、隐患排查和抗震加固工作。

(3)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省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4)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省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

4.3灾情报告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处理、传递与管理,震情分析预报人员对全区各类地震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和震情跟踪,向省市地震部门汇报,结合省市地震部门提出的地震趋势分析意见会同区委宣传部向社会发布信息。

地震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快速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报区政府,同时报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灾情报告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将汇总情况及时报送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及时续报,同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地震发生后,迅速启动震区灾情速报网,灾情速报员负责收集地震灾情,迅速到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并速报当地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要与震区政府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区政府主要主管领导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

地震现场工作组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乡镇政府迅速调查灾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可越级报告;区民政、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通讯、电力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区政府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4.4会商核定

(1)会商: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区减灾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2)评估:区应急局、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数据。

(3)台账:区减灾委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4.5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需区减灾委审核授权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2)灾情稳定前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灾区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也可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区政府组织协调。

(4)对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要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采取“走街串巷、进村入户、人紧盯人”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递灾情信息,确保灾情信息全覆盖。

(5)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5预警响应

5.1启动响应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本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应及时启动救助预警响应。

5.2预警响应措施

地震发生后,相关单位立即报送灾情,组织救援队伍抢救被掩埋人员,动员广大群众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人员,调运物资做好灾民安置工作;积极开展基础设施抢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加强地震、气象、环境、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扩散;加强灾区治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开展社会动员,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快速准确发布灾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稳定;开展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为灾后重建提供依据。

5.3预警终止

全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警解除由省政府发布。

6应急响应

6.1启动条件

地震灾害按震情和受灾程度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6.1.1一般地震灾害

(1)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4.0≤M<5.0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6.1.2较大地震灾害

(1)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5.0≤M<6.0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6.1.3重大地震灾害

(1)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6.0≤M<7.0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6.1.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全市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M≥7.0级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2启动程序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清河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专业工作组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区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级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6.3响应措施

6.3.1预警响应措施

地震发生后,相关单位立即报送灾情,组织救援队伍抢救被掩埋人员,动员广大群众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人员,调运物资做好灾民安置工作;积极开展基础设施抢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加强地震、气象、环境、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扩散;加强灾区治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开展社会动员,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快速准确发布灾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稳定;开展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为灾后重建提供依据。

6.3.2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本辖区内发生有感地震或周边地区强烈地震严重影响本辖区后,迅速报告市地震局,视情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根据上级地震部门的震情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维护社会稳定,宣传防震减灾知识。

6.3.3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地震谣传事件发生所在地区政府要迅速组织宣传、地震等部门澄清事实,尽快平息地震谣传,严防事态扩大。当地地震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市地震局。市地震局迅速汇总地震谣传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并及时报告市政府、省地震局。

如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当地乡镇街道迅速平息地震谣传。公安部门要严肃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传散布者。

6.4启动条件调整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对应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当地震灾害使灾区政府人力、财力无能力有效开展抗震救灾活动,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人口稠密的城镇、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灾区救灾能力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全市组织与协调救灾时,可根据灾区的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的请求,提高响应级别。

当地震灾害未达到相应预计的受灾程度,灾区的区政府有能力处置,为避免响应过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降低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市政府决定、宣布。

6.5响应终止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经区减灾委评估灾害影响不在扩大或已经减轻后,上报区政府、市减灾委批准后,终止响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善后处置

地震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安排好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地震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必要时申请上级政府补助或支持。民政部门等要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做好参保单位和个人遭受损失的理赔工作。

7.2恢复重建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订,报清河门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审批。结合清河门区实际情况,按程序适时予以修订。原则上每3年至少修订1次。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图解:《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