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6 浏览量:50 来源: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吴家宝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清政办发〔202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皮革园区管委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清河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河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
2.1.2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3.1.1动态管理减排清单
3.1.2严格落实减排比例
3.2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
3.2.1重点行业企业
3.2.2保障类企业及工程
3.2.3小微涉气企业
3.3精准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4预警发布与解除
4.1预警分级
4.2预警信息发布
4.3预警调整与解除
5应急响应
5.1响应级别
5.2分级响应
5.2.1Ⅲ级响应
5.2.2Ⅱ级应急响
5.2.3Ⅰ级应急响
5.3信息报送
5.4响应终止
5.5总结评估
5.6责任追究
6预案管理
6.1预案备案
6.2预案宣传
6.3预案演练
6.4预案培训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7.2经费保障
7.3信息联络保障
8附则
8.1预案实施时间
8.2预案解释权
8.3名词解释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健全清河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清河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因素和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预警应急范畴。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下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清河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本级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辖区内涉气污染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分级预警、差异管控,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清河门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1.1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皮革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督查室、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阜新清河门供电公司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
2.1.2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授权,负责区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指导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管理工作,协调广播电视台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
(2)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完成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规上企业落实管控措施;完成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4)区公安分局:负责采取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完成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5)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经费保障;完成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6)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发布区级预警信息;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对应急减排工作实施清单式管理,对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协调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联动;完成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建筑施工工地采取停止土石方作业、洒水降尘等应急措施;组织协调对露天烧烤,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完成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8)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配合区公安分局做好禁行和限行工作;完成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9)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镇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完成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0)区卫健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各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完成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企业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安全生产,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完成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2)各镇街:负责辖区内秸秆焚烧管控,推进秸秆离田,避免焚烧秸秆现象发生;完成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3)皮革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全面负责皮革产业开发区内所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应急管控措施;完成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4)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
(15)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阜新清河门供电公司: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限产停产企业名单,配合进行电量监测,为政府部门进一步处理做支撑;完成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对工作。
3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3.1.1动态管理减排清单
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并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减排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等清单,清单种类及填报要求同步按国家要求及时更新。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对涉气企业污染源进行排查,确保应纳尽纳。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3.1.2严格落实减排比例
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等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城区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根据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两者总量的10%、20%和30%。
3.2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
3.2.1重点行业企业
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以及相关标准明确的行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企业绩效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重点行业范围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要求实施动态调整。
3.2.2保障类企业及工程
保障类企业包括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保民生企业,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重点出版物印刷企业、群众生活保障企业、重点外贸出口企业及其他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
保障类工程包括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等重大工程项目,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符合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相关环保要求。
3.2.3小微涉气企业
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小微涉气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3.3精准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减排措施应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4预警发布与解除
4.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分别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 24小时及以上。
4.2预警信息发布
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同步发布区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启动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防范建议及措施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宣传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或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要按照区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4.3预警调整与解除
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要求,预警信息发布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要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步发布信息。
5应急响应
5.1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5.2分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2.1 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启动后,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排放。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区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区内限制三轮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
其他减排措施。严禁秸秆焚烧、严控露天垃圾焚烧、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5.2.2 Ⅱ级应急响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城区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区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物流园等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区内应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通行。
5.2.3 Ⅰ级应急响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在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PM2.5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2)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区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移动源管控措施。
5.3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于每日10时前将前日应急响应情况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4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5总结评估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梳理分析。在每次应急响应终止后4个工作日内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形成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并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6责任追究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6预案管理
6.1预案备案
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应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点行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应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6.2预案宣传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要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网络平台,加大对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
6.3预案演练
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和措施。
6.4预案培训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围绕落实职责和加强监管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抽查。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同联动,确保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7.2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要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投入,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绩效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7.3信息联络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8附则
8.1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清河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同时废止。
8.2预案解释权
本预案由清河门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修订。
8.3名词解释
AQI: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具体计算方式参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重污染天气:AQI>200,空气质量指数级别达到五级及以上的污染天气。
应急减排清单:为有效落实应急预案,而事先编制的含有差别化减排措施和减排量的污染源减排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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