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5-23 浏览量:84 来源: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吴家宝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清政办发〔2025〕7号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清河门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清河门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1.指导思想
2.编制依据
3.适用范围
4.指挥原则
5.灾害分级
二、组织指挥体系
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2.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其他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任务分工
4.火灾发生地政府任务分工
5.扑救指挥
6.前线指挥部
7.专家组
三、主要任务
1.组织灭火行动
2.解救疏散人员
3.保护重要目标
4.转移重要物资
5.维护社会稳定
四、处置力量
1.力量编成
2.力量调动
五、预警和信息报告
1.预警
(1)预警分级
(2)预警发布
(3)预警响应
2.信息报告
六、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2.响应措施
(1)扑救火灾
(2)扑火安全
(3)转移安置人员
(4)救治伤员
(5)保护重要目标
(6)维护社会稳定
(7)发布信息
(8)火场清理看守
(9)应急结束
(10)善后处置
3.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1)Ⅳ级响应
(2)响应措施
(3)Ⅲ级响应
(4)响应措施
(5)Ⅱ级响应
(6)响应措施
(7)Ⅰ级响应
(8)响应措施
七、综合保障
八、后期处置
1.火灾评估
2.火因火案查处
3.约谈整改
4.责任追究
5.工作总结
6.表彰奖励
九、附则
1.预案演练
2.预案管理与更新
3.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4.预案解释
5.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的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加强火情预警监测,规范火灾处置程序,确保我区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指挥有方、扑救有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清河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4.指挥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各镇(街)、皮革产业开发区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区级层面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区级政府是应对全区区域内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必要时可报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予以协调和支持。
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组织指挥体系
清河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体系由区、镇(街)二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区森防指设总指挥1名,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设常务副总指挥3名,由相关2名副区长及1名人武部政委担任;设专业副总指挥1名,应具备丰富的火灾扑救指挥经验和专业知识的领导同志担任;设副总指挥4名,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同志担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相关人员组成。区森防指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设常务副主任1名,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2名,由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必要时,区农业农村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灭火工作。
区森防指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河西镇、乌龙坝镇、清河街道办事处、新北街道办事处、清河门公安分局、区人武部、清河门交警大队、清河门消防救援大队、区皮革产业开发区、清河门移动分公司、清河门联通分公司、清河门电信分公司、清河门火车站、高速公路清河门收费站、清河门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必要时,请区委宣传部协助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管控工作;请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助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对保障工作;请区农业农村局利用视频监控资源协助火情监测和违规野外用火监控。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皮革产业开发区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2.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综合防、专业救、抓统筹”的要求,主要负责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牵头负责森林草原火灾跨区联防相关工作;指导林区、草原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同时负责各单位应急工作的监督。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办理涉军事项。负责组织所属力量和协调有关所属部门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火灾联防联控工作。协调办理兵力及军用航空器调动事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航空器飞行和地面勤务保障工作。协调联系武警阜新支队所属力量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抢险行动,帮助灾区转移受灾人员,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区农业农村局:按照“专业防、早期救、管行业”的要求,主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隐患排查整治、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林区(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编制森林草原早期火灾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指导做好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清河门公安分局:按照“破火案、保治安、协助防”的要求,主要负责研究部署全区公安机关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工作,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清河门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区森防指统一调度开展森林草原灭火工作。
区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3.其他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任务分工
区委宣传部:协调媒体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解读、成效宣传和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达区领导的指示、批示,接收区森防指重要情况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基本建设规划,安排区预算内资金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划和区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负责重要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和交通运输的协调保障。
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指导并协调受灾地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森林草原防火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清河门交警大队: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的交通管控,疏导交通,保障道路通畅,确保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相关车辆顺畅通行。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落实免收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紧急生产森林草原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
区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预算,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全区交通运输单位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指导交通运输有关部门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按照“专业防、早期救、管行业”的要求,主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隐患排查整治、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编制森林草原早期火灾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指导做好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对伤员实施现场救治,同时对受灾地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清河门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电信分公司:协调有关单位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受灾地区和火灾现场应急通信保障、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
清河门火车站: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负责做好铁路沿线管界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高速公路清河门收费站:负责协调所属相关部门和所属收费站点,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免费通行的具体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做好紧急情况下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高速公路优先驶入与通行的相关保障工作。
清河门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做好火灾发生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和抢修,保障灾区及扑火指挥机构电力供应;做好输电线路沿线管界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4.火灾发生地政府任务分工
负责组织做好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涉险区域的人员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根据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协调做好辖区内相关应急物资、力量支援灭火工作;组织做好抢险救援的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5.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情发生后,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属地和权属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早期处置,实现“打早、打小、打了”,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草原资源损失,防止小火变大成灾。同时,依据有关规定逐级报告火情动态及处置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漏报和迟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由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乡镇(街)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当地镇(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组织指挥;跨镇(街)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区森防指组织指挥;跨市界或区(县)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区森防指组织指挥;跨市界或区(县)界且预判为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及时报告市森防指组织指挥。区、镇(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灾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非重点火险区发生火情,天气情况允许、短时间能够扑灭的火场可不设前指,由地方扑火队队长全权负责指挥扑救。重点火险区发生火情,必须设立火场前指。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前指,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
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区级以上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镇(街)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区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军队单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根据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
6.前线指挥部
在火势发展迅猛,扑救难度较大,有重要村庄等重要部位受到威胁,早期处置力量难以扑灭等情况下,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属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负责综合协调各方面工作,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业副总指挥和专家作用;有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区森防指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时,应设立相应的火场工作组,下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火灾监测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专家支持组、灾情评估组、群众生活组、社会治安组、宣传报道组11个职能工作组。
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指挥部适时启动相关职能工作组,根据火场情况,总指挥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
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7.专家组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市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等咨询与建议。
三、主要任务
1.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四、处置力量
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预备役、民兵应急分队和武警部队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2.力量调动
火灾早期处置阶段力量调动,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属地、权属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调动属地、权属单位扑火力量,必要时可统筹调动本系统其他扑火队伍。
前线指挥部成立后,应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区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森防指统筹协调,由调出区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入区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区调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区级政府向区消防救援部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需要部队等涉军单位参与扑火时,由区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提出用兵需求,市森防指协调、沟通阜新军分区、武警阜新支队等支援参与扑火,或由区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辖区人武部提出相关需求。
需要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时,由区森防指协调办理,区人武部、公安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协助做好航空管制沟通、飞机地面保障、费用结算和临时停机坪安保等工作。
五、预警和信息报告
1.预警
(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预警发布
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各级林草、公安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区森防指办公室适时向区、镇(街)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皮革产业开发区防灭火机构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或本单位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皮革产业开发区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2.信息报告
全区境内的森林草原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及其他公民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报警。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按照“有火必报、指挥同步、归口上报”的原则上报火灾信息。镇(街)及皮革产业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到威胁地区的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区森防指办收到火灾信息,视情及时报告区委办、区政府办、市森防指办和区森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
报告要求
首报:镇(街)及皮革产业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接到本辖区报警后,立即核实情况迅速上报,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续报:首报后1小时内完成第一次续报。之后,根据处置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终报:火灾处置结束后,应在1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及区森防指办。对于情况比较复杂或当天难以勘查现场的,可形成简单书面材料进行报告,详细情况调查清楚后进行终报。
区森防指办及时与前指联系,掌握现场情况,传达领导指示,指导相关工作。
对于下列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区森防指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及市森防指办报告:
(1)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区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6)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7)需要区森防指协调组织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8)经研判需要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六、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镇(街)及皮革产业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在接到森林草原火灾报告后,要及时查明情况,根据火灾范围、地点、火势、火场附近的建筑等情况要立即做出响应和处置,并在第一时间首报区森防指办,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区森防指办根据火灾发展态势,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立即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2.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1)扑救火灾
镇(街)及皮革产业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当地扑火力量、半专业救援力量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及群众力量赶赴现场应急处置,基本任务是“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争取实现对森林火灾的“打早、打小、打了”。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报警,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2)扑火安全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选择经过专业培训的向导,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火势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当林草火威胁人身安全时,利用附近河流、耕地、沙石裸露地带、火前方下坡无植被或者植被稀少地域等有利地形规避险情。严禁顺风逃生和向上坡方向避险。无特殊情况,不能卧倒避险或冲越火线避险,对威胁人员安全的电力设施等其他因素,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3)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4)救治伤员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电力设施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7)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8)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交由权属单位和当地扑救力量执行,消防队伍和跨区增援力量不担负清理看守任务。
(9)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10)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3.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镇(街)、皮革产业开发区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1)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草原火灾;
2)区委、区政府关注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区交界或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距区界5公里以内且对我区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区外森林火灾;
5)发生距区界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且对我区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区外森林草原火灾;
6)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防指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2)响应措施
1)区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地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根据需要申请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的建议;
4)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协调指导区级媒体做好报道。
(3)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2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区交界或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区外森林火灾蔓延至我区境内;
5)发生距区界5公里以内或者蔓延至我区境内的区外草原火灾。
6)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7)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4)响应措施
1)区森防指办公室及时调度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调动相关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增援;
3)根据需要申请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增援;
4)协调市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报市森防指协调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区级媒体做好报道。
(5)Ⅱ级响应
①启动条件
②过火面积超过5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草原火灾;
③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④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3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⑤区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我区境内,3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
⑥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办公室向总指挥报告同意后,启动Ⅱ级响应。
(6)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①区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区森防指领导靠前指挥,总指挥带领常务副总指挥、专业副总指挥、副总指挥、专家组和相关人员赴火场一线,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②根据需要增派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支援,申请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扑火;
③协调调派民兵、预备役和武警部队等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④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⑤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⑥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⑦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区级媒体做好报道。
(7)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意后,由总指挥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8)响应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党委、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增调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和武警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申请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市森防指跨区域增调市级专业扑火力量、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物资支援扑救工作;
3)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有利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区级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区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9)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七、综合保障
1.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运输以高速公路、铁路输送方式为主。必要时,由区交通运输局落实运输车辆,或协调清河门火车站下达输送任务。
2.物资保障
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科学调整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区森防指视情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
3.资金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皮革产业开发区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
八、后期处置
1.火灾评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皮革产业开发区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区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2.火因火案查处
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有关单位按照管辖分工,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3.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发生火灾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皮革产业开发区,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皮革产业开发区及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区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4.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5.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区森防指向区政府报送火灾扑救总结报告。
6.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附则
1.预案演练
区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综合性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区森防指各职能工作组牵头单位,根据工作组职责分工,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皮革产业开发区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后施行,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3.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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