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3-11-20 浏览量:93 来源:清河门区应急局 责任编辑:赵桐 文字大小:

2023年11月17日,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阜新市清河门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文号:阜清政办发〔2023〕16号)(以下简称《预案》),现对该文件进行政策解读说明。

一、出台背景

为及时、妥善处置清河门区地震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清河门区公共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十三五”规划的有效实施。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地震应急预案》、《阜新市清河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等文件精神。

三、编制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要求,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先后多次聘请了有关应急预案专家一起进行研讨论证,并借鉴一些地区的典型预案,在此基础上修订了《阜新市清河门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并于202311月行文上报市应急办审核,并向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清河门区委宣传部、清河门区发改局、清河门区卫健局、清河门区工信局、阜新市清河门教育和文化旅游局、清河门区政府办、清河门公安分局、清河门区财政局、阜新市清河门交通运输局、阜新市清河门司法局、阜新市清河门人社局、清河门区自然资源分局、清河门生态环境分局、阜新市清河门交警大队、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局、清河门区住建局、清河门区民政局、清河门区红十字会、清河门供电公司、阜新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河门分公司、阜新移动清河门分公司、清河门联通公司、清河门电信公司、清河门区消防救援大队、清河门区武装部、清河门区妇联、清河门区供销联社、阜新市清河门区乌龙坝镇、清河门区清河街道、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清河门区新北街道等40余家单位征求对《预案》的建议和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按照各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各部门的修改建议,综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依据,对《预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清河门区政府办公室讨论通过,最终形成《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波及清河门区的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主要内容

(一)组织指挥体系。我区境内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后,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二)应急响应

地震灾害按震情和受灾程度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1一般地震灾害

1)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4.0≤M5.0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较大地震灾害

1)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5.0≤M6.0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重大地震灾害

1)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6.0≤M<7.0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全市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M≥7.0级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三)善后处置

1)伤病员救治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地方和驻区各医疗单位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并视情况提出伤员转运救治方案,在争得上级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2)震后灾区群众的心理疏导

区卫生健康局视震情灾情组织心理专家和志愿者力量,深入灾区,适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及时缓解心理问题。

3)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四)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应急保障包括应急队伍保障、经费保障、物资装备保障、值守准备、联动机制、人力资源和科技准备、安全防护。

解读单位:阜新市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王岩

联系电话:0418-6011176

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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