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门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河门区2025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日期: 2025-05-22 浏览量:5 来源: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吴家宝 文字大小:

阜清政办发〔20256

区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深入优化我区营商法治环境,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要求,经区政府批准,现将《清河门区2025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改变、调整或者不执行检查项目,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要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检查,国家、省、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区司法局备案。执法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于12月底前报送至区司法局备案

二、积极推进联合执法检查。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不得再次检查。

三、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四、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要积极推行首违免罚、轻微违法免罚等柔性执法方式。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优先采取提醒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通过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附件:《清河门区2025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河门区2025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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