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河门区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5-04-03 浏览量:101 来源: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吴家宝 文字大小:

阜清政发〔202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清河门区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河门区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随着清河门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加,给城市环境和资源利用带来巨大压力。为加强我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严厉打击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有效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认识做好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重要意义,聚焦当前建筑垃圾私拉乱倒、非法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制度、堵漏洞、强监管、严处理,加快补齐短板弱项,建立健全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效能,完善监管机制,实现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综合治理。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排查。深入排查建筑垃圾管理各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精准有力措施,由点及面开展整治,进一步加大建筑垃圾领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重拳整治建筑垃圾行业乱象。

——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围绕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落实落细工作责任,强化联合监管执法,实现事前事中事后闭环管理,统筹推进设施规划和建设,开展存量治理,确保建筑垃圾合法合规处置。

——坚持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坚持阶段性集中整治和常态化严格监管相结合,阶段性集中整治重在发现突出问题,查找薄弱环节,堵塞监管漏洞。常态化监管重在压实各方责任,强化部门协同,提高监管效率。

全面排查建筑垃圾突出问题,坚持立行立改,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速惩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严管、严查、严治,多措并举,形成高压态势。到2025年底,通过开展建筑垃圾领域集中整治和常态化专项排查整治,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发现和查处的整治机制,逐步降低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运输、利用和处置问题发生,建筑垃圾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到2027年,基本建立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有效防治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

二、计划目标

通过建筑垃圾管理,在我区形成完善的建筑垃圾综合治理体系,实现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全闭环处置,建筑垃圾源头产生量得到显著控制,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布局合理,城区积存垃圾得到妥善处理,资源化和综合利用率得到进一步提升,再生资源产品得到广泛应用,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有效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推动我区建筑垃圾处置机制良性健康发展。

三、建筑垃圾认定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设工程垃圾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改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土、弃土及其他废弃物。装修垃圾指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一般是指住宅小区和沿街小型网点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其中弃土指工程开挖后需外运的泥土。弃料指各种废弃砖瓦、石块、混凝土、木材、管材、沥青等建筑废弃物。

四、全面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

(一)深入排查整治建筑垃圾产生、收集环节违法违规问题

1.强化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监管。一是在我区2024年6月份开展的城市建筑垃圾“大起底大排查”专项整治活动基础上,对整治完成情况进行复核,保证“大起底大排查”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二是对未办理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的情况,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办理核准手续并进行查处;对建设工程项目产生建筑垃圾类别、时限超出核准范围的,要督促补办对应的核准手续并进行查处,对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实际产生量和核准产生量进行比对,发现产生量存在漏报、瞒报、虚报的,或产生量明显高于核准量的,严查建筑垃圾去向,依法严厉查处。(区住建局牵头)

2.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加强查处力度。全面排查在建工程项目情况(含房屋建筑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对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编制和备案情况进行检查,未编制处理方案或未进行备案的,要求立即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对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内容进行检查,发现方案不齐全、数据 不真实的,要求立即整改重新报备。 (区住建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按工作要求负责落实)

3.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强化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坚持“谁产生、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划定建筑垃圾分类贮存场所。开展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情况进行排查工作,未分类收集建筑垃圾的,或者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清理和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对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情况进行排查,对工程建设项目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法从严查处。对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产生监管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履行职能、现场未配备建筑垃圾现场管理人员的,要责令作出整改。对施工现场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工地进出口道路未硬化、出口未设置冲洗设施、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场未落实密闭和冲洗的,要求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查处。(区住建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阜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河门大队、区农业农村局按工作要求负责落实)

4.严查非法委托运输行为。加强对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和运输过程的执法监管,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排查,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的,依法从严查处,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对使用的运输车辆所属单位与合同委托运输单位不一致的,依法进行查处。(区住建局牵头)

(二)深入排查整治建筑垃圾运输环节违法违规问题

1.严格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监管。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运输 核准制度,依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基本条件,对个人和未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依法从严查处;对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文件的,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对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至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置的,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区住建局牵头)

2.严查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深入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营、超范围经营、假牌套牌、未密闭运输、超载超限、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重点严查跨区域运输,对发现建筑垃圾跨市非法运输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追溯源头产生点和末端倾倒点,做好线索通报和案件移送工作。对取得运输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监管,检查运输车辆是否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求立即整改,并依法从严查处。对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的车容车况、密闭措施、装载情况等进行严格检查,实现建筑垃圾无尘化运输和全程动态智慧化监管,未落实施工现场出入车辆100%冲洗,车辆号牌不清晰的,要求立即整改。(区住建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阜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河门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信息化监管。 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环节的信息化监管, 健全预警机制,充分运用卫星图像定位等技术手段,发挥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作用。对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行驶和装卸记录等装 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以及关闭、屏蔽信号、删除记录信息的,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后依法进行查处。(区住建局牵头,区公安分局配合)

(三)深入排查整治建筑垃圾贮存、利用和处置环节违法违规问题

1.加强建筑垃圾临时贮存场所监管。全面摸排临时贮存场所情况,切实掌握临时贮存场所建筑垃圾堆存底数,对未依法办理临时贮存场所相关手续的,要督促责任人限期补办,不能补办的 要及时清理;对地基处理、地表水导排、安全监测、污染防治等配套措施缺失,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按照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要进行环境治理。(区住建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分局、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监督检查。全面掌握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现状情况,开展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全覆盖检查,对未按规定受纳建筑垃圾,未进行合理有效的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未落实污染防治、安全生产措施,未建立管理台账,未设置冲洗、计量称重和视频监控等设备设施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查处。(区住建局负责)

3.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对违规偷排、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点位,发现一起清理一起,并严查建筑垃圾来源和责任人。重点打击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省际毗邻区域,交通道路沿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点排查违规设立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场所、处置场所或资源化利用设施,一经发现立即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建筑垃圾跨行政区域转移监管,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坚决防范跨省跨市乱倒乱卸。(区住建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多措并举提升治理水平

(一)统筹规划布局。要统筹考虑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源头分布,科学规划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资源化利用、堆填、填埋处置等各类设施选址和空 间布局,明确建设规模、用地需求和建设时序,根据实际需要和工艺路线要求,落实设施用地,确定建筑垃圾处置固定去处。(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建筑垃圾存量治理。全面排查、评估存量建筑垃 圾情况,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地和地质灾害风险区的临时贮存场所,要将建筑垃圾有 序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或处置场所。涉及占用耕地地 块的恢复整改,要做到对建筑垃圾的彻底清运,还应按原有情况 同步恢复田间道路、灌溉设施等农田配套设施,与周边相邻的农田配套设施相贯通,确保满足正常耕种条件,坚决防止简单覆土代替整改。对存在环境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临时贮存场所,要进行污染防控和治理。无法原位防控和治理的,要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或处置场所。暂时无法转移的,应完善整治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强化监测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联合监管执法。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 执法、联合惩戒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定期会商、协作 联动、信息共享制度和合作互动关系,畅通线索通报渠道,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统筹各部门和基层执法力量,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行动,提升执法效能。(区住建局牵头,区公安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阜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河门大队、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全过程监管

(一)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储存监管。住建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源头建设拆迁工地的监管。对建设工地开挖渣土和拆迁工地外运建筑垃圾的,应严格按要求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储存放、分类处置,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落实街道、社区及小区物业装饰装修垃圾管理主体责任,每个小区在内部适宜地点设置专门的装饰装修垃圾暂存点,居民必须按照物业公司要求到指定暂存点投放装饰装修垃圾,物业公司定期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地点。清运前安排保洁人员,对不易混入装饰装修垃圾的各种垃圾进行分拣工作

(二)建筑垃圾运输过程管理。进行建筑垃圾运营的运输车辆,取得《阜新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车辆准运证》、《阜新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建设或拆迁单位和小区物业公司外运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时,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严格按照。按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审批的路线行驶,做到两证齐全,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备案的单位及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达到四个统一标准,即统一安装钉顶灯、统一车辆标识、统一安装GPS定位系统、统一密闭改装GPS定位系统。要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除垃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在运输过程中要实行分类运输,不得混装混运,防止环境污染。要加强运输环节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处置。鼓励建设(拆迁)单位对工程渣土采取直接基坑回填、绿化覆土、堆景造景、土地平整、修路筑基等方式进行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工程泥浆按照规范技术固化处理后用于基坑回填等需要,确实无法利用的,严格按照建设(折迁)工地申报的《建筑垃圾处置方置》明确的建筑垃圾处置流向。运至有处置资质的消纳场所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场所处置建筑垃圾。

(四)建立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监管平台。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平台信息,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源头申报、储存、运输过程监管、未端处置场所和再生产品应用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如强建筑垃圾处理情况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并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的行政许可、资格认定、登记、检验等政务服务信息实现信息实时联动力,互通共享。

七、工作安排

(一)集中整治阶段(年底前)

1.推进整治落实。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严重危害,要按照中央环保督察的标准规范建筑垃圾监管体系建设,制定细化的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表和责任分工。各部门要在原“大起底、大排查”集中整治成果基础上,查缺补漏,确保排查整治全覆盖。

2.全面排查整治。相关部门要按照明确的整治任务,协同联动开展排查整治,边查边改、立行立改,提升排查整治工作质量、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速查处,通报一批典型案件。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责任主体履行职责,规范处理建筑垃圾。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台账和责任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部门,实行销项管理,整改一项,消除一项,确保整改到位。

3.持续巩固提升。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形成部门间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溯源查处、联合惩戒 等工作机制,确保长效治理。

(二)常态化整治阶段(2025年起)

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措施和 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成因。每年常态化开展专项整 治行动,适时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确保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治是国家、省政府和市政 府部署要求的一项重点工作,是对照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检查内容 的一次全面排查整改,是今年已开展的全市建筑垃圾排查整治工 作的完善提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把建筑垃圾集中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清单。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专班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分局、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河门大队、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阜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区农业农村局、清河门区铁路车务段组成。专班各成员单位负责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个人按照工作权限进行约谈或问责。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主体责任,细化部门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和部门联动,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推进。建筑垃圾排查整治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原则,排查整治情况将纳入区政府对部门工作考核内容。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建筑垃圾集中排查整治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和本次集中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以及再生产品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配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学谋划包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打击建筑垃圾违法犯罪。

两镇两街、皮革开发区负责对属地建筑垃圾产生进行巡查。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的落实。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统筹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用地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控以及运输车辆监管,指导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和处理方案备案,指导再生产品在交通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

阜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清河门大队主要负责农村公路超载超限、沿途遗撒等查处工作。

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河门大队负责超载车辆查处和假牌套牌车辆查处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水利工程源头管控,指导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和处理方案备案,指导再生产品在水利领域的应用推广。

阜新车务段清河门北站负责铁路工程源头管控,指导铁路工程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指导再生产品在铁路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次专项 整治,对建筑垃圾监管机制查漏补缺,补短板强弱项,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完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专项工作规划和相关法规制度,推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规范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要求,严格建筑垃圾运输监管,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执法检查,合理配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立建筑垃圾全链条监管体系,实现常态化规范管理。

(四)做好宣传发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垃圾排查整治工作的宣传引导,做好建筑垃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政策解读。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强化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曝光,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指导作用,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行为,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关于成立清河门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的函


附件

关于成立清河门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的函

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 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根据《辽宁省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阜新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和《阜新市清河门区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决定成立清河门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张小宝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刘宇航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雪  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鲁建亮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王玉辉  区财政局副局长

       区自然资源分局科员

       区生态环境分局科员

    高长志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詹少奎  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河门大队副大队长

    刘津铭  阜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清河门大队副队长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阜新车务段清河门北站站长

       清河门区乌龙坝镇武装部部长

    侯阳春  清河门区河西镇执法队队长

    常思维  清河门区清河街道副主任

    周亚楠  清河门区新北街道副主任

    郑泽浩  皮革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部长

联络员:王桂青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公安分局

    何其凡  区财政局

    郭哲宁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王楠楠  交通运输局

       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河门大队

    夏伟峰  阜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清河门大队

    蒋鑫杰  区农业农村局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阜新车务段清河门北站

    张元隆  清河门区乌龙坝镇

       清河门区河西镇

    郭云鹏  清河门区清河街道

    黄思楠  清河门区新北街道

       皮革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部

专班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日常统筹协调工作。

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交换信息,建立联系顺畅、沟通有效、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全市建筑垃圾常态化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有效杜绝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和本次集中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以及再生产品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配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学谋划包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打击建筑垃圾违法犯罪。

两镇两街、皮革开发区负责对属地建筑垃圾产生进行巡查。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的落实。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统筹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用地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控以及运输车辆监管,指导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和处理方案备案,指导再生产品在交通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

阜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负责农村公路超载超限、沿途遗撒等查处工作。

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河门大队负责超载车辆查处和假牌套牌车辆查处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水利工程源头管控,指导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和处理方案备案,指导再生产品在水利领域的应用推广。

阜新车务段清河门北站负责铁路工程源头管控,指导铁路工程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指导再生产品在铁路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

三、工作制度

(一)建立工作会商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及时解决全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专班工作会议,共同商讨需跨部门协调解决的相关问题。专班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相应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密切与市有关厅科室保持工作联系,跟踪国家、省、市政策动态,围绕市级层面的监督管理和政策支持等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明确的整治任务,部门联动开展排查整治,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台账和责任清单,及时通报给区整治牵头部门实行销项管理,整改一项,消除一项,确保整改到位。

(三)建立工作调度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围绕全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加强监督指导。指导属地社区、乡镇抓好整治工作,加强沟通协调,按时调度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对口的区级成员单位。

(四)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围绕各部门对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总体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处置设施建设情况以及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不定期开展实地督导和抽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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