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 2023-11-17 浏览量:169 来源: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徐思宇 文字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组成部门,中省市直驻区各单位:

《阜新市清河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修订完成,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清河门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清河门区公共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清河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适用于本预案。

其他类别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各级政府在救灾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与社会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军民融合,共建共享。坚持军地协调、需求对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良性互动,在抢运物资、转移群众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人民军队的中流砥柱作用。

1.5 灾害分级

满足因自然灾害死亡人数、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和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任意一项指标,分为Ⅰ、Ⅱ、Ⅲ和Ⅳ级。

I级:死亡人数2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3千户)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80万以上。

II级:死亡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2千户以上,3千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III级:死亡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千间以上,5千间以下(1千户以上,2千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4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Ⅳ级:死亡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千间以上,3千间以下(5百户以上,1千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1.6应急预案体系与衔接

清河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本预案是在《清河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内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的区级专项预案。

乡镇街道制定的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辖区内的社区制定相应配套应急预案。

鼓励相邻、相近的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跨区域性自然灾害救助的联合应急预案或应急联动机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负责研究制定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重特大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交流合作。

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区减灾委副主任:分管副区长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清河门区委宣传部、清河门区发改局、阜新市清河门教育和文化旅游局、清河门区政府办、清河门公安分局、清河门区财政局、阜新市清河门交通运输局、阜新市清河门司法局、阜新市清河门人社局、清河门区自然资源分局、清河门生态环境分局、阜新市清河门交警大队、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局、清河门区住建局、清河门区民政局、清河门区红十字会、清河门区工信局、清河门区卫健局、清河门供电公司、阜新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河门分公司、阜新移动清河门分公司、清河门联通公司、清河门电信公司、清河门区消防救援大队、清河门区武装部。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

2.2责任分工

2.2.1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区减灾委办公室):承担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防震减灾和地震应急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负责拟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区委宣传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

清河门区发改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区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列入重点专项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负责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

区工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导工业领域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数据共享工作。

区卫健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医疗救援和心理援助。

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导并协调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指导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负责协调学校作为灾害来临时的应急避难避险场所。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文物类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和体育比赛的安全管理工作。

清河门区政府办: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传达区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做好有关地区、部门、单位之间重要事项的沟通、联络,综合协调督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公安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区公安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

区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联系、指导和协调监管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调度各下属国有企业参加抢险救灾等工作。

阜新市清河门交通运输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协调组织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协调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恢复国省干线公路交通设施并协助地方政府恢复农村公路交通设施。

区司法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

阜新市清河门人社局: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自然资源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及森林和草原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清河门生态环境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灾区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等工作。

区交警大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及时调拨区(县)级救灾备荒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按照“两公示一公告”程序将受灾困难群众纳入农村建档立卡系统管理。

区住建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为救灾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指导灾区开展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城市工程施工安全的行业指导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指导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对灾后的城市危房,依照有关法规,负责指导各地区开展危房治理工作。

区民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临时救助。

区红十字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清河门供电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阜新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河门分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辖区内灾民生活供水、设施抢修及饮水安全;对因供水管线破裂易发生、次生水灾的区域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提供技术支撑;配合救灾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阜新移动清河门分公司、清河门联通公司、清河门电信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做好受灾地区通讯保障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区武装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负责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受灾人员,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任务和减灾委要求,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2.2.2区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提出需要由区减灾委员会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负责区减灾委员会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完成区减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各工作组职责

区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可设立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组、专家组等工作组。

(1)灾情评估组:由区应急局、区发改局、清河门区自然资源分局、清河门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减灾委成员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2)转移安置组:由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区红十字会、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协助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3)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交警大队、区发改局、区武装部、区工信局、清河门供电公司、阜新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河门分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灾民生活供水等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为受灾人员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4)医疗防疫组:由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为受灾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5)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武装部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组织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6)恢复重建组:由区发改局、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交警大队、自然资源分局、清河门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局、清河门供电公司、阜新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河门分公司、阜新移动清河门区分公司、清河门联通公司、清河门区电信等单位组成,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区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7)宣传报道组:由区司法局、区委宣传部、清河门区政府办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必要时经区减灾委主任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8)专家组: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对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救助和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对全区减灾救灾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立项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评审和评估;开展减灾救灾领域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等部门要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2)区政府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3)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区财政安排的预备资金要重点用于灾民的生活救助。

3.2物资准备

(1)强化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满足本行政区域内救灾工作需要。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要设置救灾物资储存室(间),确保第一时间处置和应对各类突发灾情;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物资储备网络。

(2)针对本区自然灾害发生发展的趋势和特点,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以“合理储备、突出重点,先重点、后一般”为原则,确定物资储备的种类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以及储备物资年限,储备更新必要物资。

(3)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机制。

(4)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及各乡镇街道应强化救助物资储备建设,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救助物资储备网络。

3.3通信信息保障

(1)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运营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的畅通。

(2)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3)加强救灾和物资保障业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努力实现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拨付、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3.4设备设施准备

(1)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应急指挥车辆。

(2)区应急管理局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

(3)灾情发生后,及时启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群众安置点,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3.5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应急、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各方面专家,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灾情评估和灾后救助等工作提供业务咨询意见。

(3)建立健全覆盖全区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3.6社会动员准备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2)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区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农业保险和居民住房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3)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3.7科技准备

(1)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建立应急广播及网络平台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利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4)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受灾地区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5)区减灾委组织开展全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工作,协助开展灾害风险评估、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3.8宣传和培训

(1)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2)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组织开展各级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接到森林火险、地质灾害、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震情监测、洪水、气象灾害等预警信息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及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专项指挥机构通报,按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4.2灾情报告

(1)区减灾委办公室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以及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2)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对于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市应急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3)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在5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市应急局。

(4)干旱灾害,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5)区减灾委或委派区减灾委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3会商核定

(1)会商: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区减灾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2)评估:区应急局、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数据。

(3)台账:区减灾委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4.4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需区减灾委审核授权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2)灾情稳定前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灾区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也可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区政府组织协调。

(4)对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要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采取“走街串巷、进村入户、人紧盯人”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递灾情信息,确保灾情信息全覆盖。

(5)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5预警响应

5.1启动响应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本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应及时启动救助预警响应。

5.2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区减灾委领导、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同时启动应急救灾物资调运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市政府、市减灾委、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3预警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后,由市减灾委决定终止预警响应,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通报后向区减灾委员成员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发布。

6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6.1Ⅰ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含1万人);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含1000间)或300户以上(含300户);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6.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应急救助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应急救助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应急救助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1.3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立即进入响应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由区减灾委主任主持组织召开由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会商会议,听取灾区和有关部门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对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2)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司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3)区减灾委办公室统一协调和组织、指导各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等各项工作。区民政局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4)根据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偿资金。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区交通警察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区武装部根据区政府要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改局做好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清河门区政府办协调救援装备、救灾救助物资的生产,协调电信、移动和联通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乡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根据区减灾委要求,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区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现场卫生救护工作。

(8)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区减灾委组织受灾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Ⅱ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含5000人),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含500间)或200户以上(含200户),1000间或3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含3万人)、5万人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6.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应急救助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应急救助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2.3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立即进入响应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由区减灾委副主任主持组织召开由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街道参加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决定开展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协调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由区减灾委负责人或指定责任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助工作。

(2)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与灾区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3)根据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警大队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4)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区或者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现场卫生救护工作。

(5)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Ⅲ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含3人),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含1000人),5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含300间)或100户以上(含100户),500间或2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为2万人以上(含2万人)、3万人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6.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应急救助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应急救助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3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救灾应急响应后,由区减灾委主任主持组织召开由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

(1)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及抗灾救灾工作,编发灾情简报,向区减灾委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情;协调落实各级领导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2)派出由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与灾区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警大队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Ⅳ级响应

6.4.1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人以上(含1人),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含500人),1000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含100间)或30户以上(含30户)、300间或1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为1万人以上(含1万人)、2万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6.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应急救助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启动Ⅳ级响应。

6.4.3响应措施

启动Ⅳ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助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4)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的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5启动条件调整

6.5.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5.2一次灾害过程同时影响2个及以上地区时,灾情合并统计,以受影响最重的地区为主启动应急响应。

6.6响应终止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经区减灾委评估灾害影响不在扩大或已经减轻后,上报区政府、市减灾委批准后,终止响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乡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较大和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协助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

7.1.2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加强对过渡性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无事故。

7.1.3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指导受灾属地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4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进展,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过渡期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1.5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7.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政府和受灾属地乡镇街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区应急局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中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受灾乡镇街道,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灾区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

7.2.3根据有关部门对灾情的评估情况,区应急、区财政部门确定资金补助方案,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防灾设防能力。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7.3.1区应急局根据受灾属地乡镇街道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属地政府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对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的结果,按照有关标准提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建议,与区财政局会商后下达。

7.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

7.3.4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7.3.5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附则

8.1预案培训演练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预案培训、应急演练计划并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检验和提高全区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考核奖惩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对《阜新市清河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区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订,报清河门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审批。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图解:《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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