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4-26 浏览量:218 来源:清河门区司法局 责任编辑:徐思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加强我区行政执法监督,拓宽社会各界力量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不断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有关“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10名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法治意识、监督意识,关心支持法治政府建设;
(二)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政策等知识和能力,熟悉并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善于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敢于反映情况和提出批评意见,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四)在清河门区工作或生活,能够胜任正常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二、选聘范围
(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
(二)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负责人,基层群众;
(三)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律师;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职责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区司法局组织下,对全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职责权限主要包括:
(一)依法对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二)应邀参加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活动;
(三)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对发现的暴力执法、无证执法等明显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劝阻,同时向区司法局反映;
(五)办理区司法局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四、聘任程序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
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区司法局定向选聘等方式。
个人自荐、单位推荐需下载填写《清河门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自荐(推荐)表》(见附件),填写有关情况后将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等原件照片)报区司法局,同时将上述材料转换成PDF格式发送至电子邮箱:fxqhmsfj001@126.com,邮件主题命名为“姓名+行政执法监督员报名”。
(三)审核批准
区司法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对自荐人员、单位推荐人员和选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综合考虑报名人员的经验、能力、业务专长等因素择优拟聘,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聘用
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选,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五、聘任期限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实行聘任制,任期2年。聘任期届满需要继续聘任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聘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区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和履行职责情况,可以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适当调整。
六、其他事项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为义务性质,无工作报酬,区司法局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联系人:张涵
电 话:18503399772
清河门区司法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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