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河门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1-07-13 浏览量:438 来源:区住建局 责任编辑:区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清政办发〔2021〕18号

各有关部门:

《清河门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河门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十堰市燃气爆炸事故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根据《阜新市城市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

(二)工作目标

彻底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在经营、使用、输送、存储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各部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压实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居民安全使用燃气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通过排查整治,建立多部门分工合作的长效机制,消除城镇燃气管理盲区、空白区,提升燃气智慧化监管水平、监管效率,有效遏制燃气事故频发势头,确保燃气安全。

二、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一)排查整治燃气场站及管网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结合高温时段和汛期天气特点,对燃气场站(门站、储配站、加气站、灌装站等)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排查。结合燃气管网普查要求,核查摸清管网底数情况、建立隐患台账情况、制定限期消除隐患计划情况。重点是中高压燃气管网安全运行情况、老旧燃气管道改造情况、市政燃气管道腐蚀情况,以及密闭空间、建筑占压、暗沟敷设等可能发生燃气串气的安全隐患情况和老旧小区改造对存在安全隐患燃气管道的改造情况。(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市场局,各燃气企业)

(二)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管道燃气安全使用情况

全面排查人员密集的大型综合体、集贸市场、学校、医院、酒店、商户、小区周边、夜市以及餐饮场所等用气安全情况,重点排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燃气管道腐蚀、漏气、管道燃气使用场所通风情况,燃气报警器安装及运行情况。(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工信局、区应急局、区市场局、区教文旅局、区卫健局,各燃气企业)

(三)排查整治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管线巡查及入户安检情况

排查燃气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到重点场所每日巡查、重点部位每日巡防,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情况。重点加强对老旧小区、特殊小区、特殊人群(孤寡老人、空巢老人等)的入户检查,增加入户检查频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物业网格化管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对直排式热水器、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易脱落连接管等隐患,要督促燃气用户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区住建局会同街道、派出所等部门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各镇街、区住建局、区市场局、公安分局,各燃气企业)

(四)排查整治野蛮施工引发燃气泄漏情况

排查建设或施工单位开展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等地下施工作业时,是否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管道燃气企业是否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防止野蛮施工引发燃气泄漏等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各管道燃气企业)

(五)排查整治动态清理燃气管线占压情况

对现有燃气管线违章占压情况制定限期整改方案,确保于6月28日前全部清零,严防发生燃气事故。对完成清理工作的燃气管线占压点位加强巡查,防止复建问题发生。对新占压点位发现一处、立即解决一处,做到燃气管线占压动态清零。(责任单位:各镇街、区住建局,各管道燃气企业)

(六)排查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运行情况

全面排查液化石油气非法存储、运输、充装、倒装等行为,严厉打击燃气领域无证经营、无证运载钢瓶、“黑气点”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餐饮场所、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气瓶放置场所及安装情况,使用不符合要求或超过使用寿命的“瓶、灶、阀、管”等情况。(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市场局、区工信局、区交通局)

(七)排查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配送情况

排查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情况。严格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况。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业务,强化对从业人员培训,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查情况。(责任单位:各镇街、区交通局)

(八)排查整治压力容器及燃气燃烧器具质量监管情况

重点排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充装情况;检查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充装人员是否在充装前、后对气瓶进行严格检查;检查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定期检验;抽查是否充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以及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等违法行为;检查是否按要求建立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等。加强燃气及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管,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市场局)

(九)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应急管理工作情况

全面排查城镇燃气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要建立完整的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重点是应急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抢险装备配备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列管对象中燃气用户监督检查情况等。(责任单位:各镇街、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消防大队)

(十)排查整治燃气企业单位内部治安隐患

指导、监督燃气企业做好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重点排查燃气企业落实防盗抢、防入侵、防恐防破坏等方面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措施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隐患;排查燃气企业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隐患。(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公安分局)

(十一)排查整治涉燃气违法犯罪情况

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存储、运输天然气以及盗窃、破坏天然气管道设施等违法行为。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市场局、公安分局、区交通局)

(十二)排查整治城镇燃气管网、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问题隐患

排查整治人员密集高后果区安全隐患问题,坚决遏制新增人员密集高后果区,重点排查整治第三方占压、距离不足、密闭空间等风险隐患。在城市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之外,要加强城市燃气上游天然气输送管道和石油输送管道的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各管道燃气企业)

三、落实工作责任

(一)落实主体责任

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乡镇、物业等网格化管理职责,立即组织街道、社区全面开展辖区内瓶装液化气使用居民的入户排查工作。发现气瓶安全隐患应立即联系充装单位处置,或联系公安机关。要特别关注老年病弱居民用户,重点排查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易脱落连接管、使用过期液化气瓶等隐患,入户排查要认真填写《清河门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入户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对照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同时,要协调为属地提供管道燃气服务的燃气企业,加大对辖区内居民用户端及管网的排查力度,突出排查重点,按照边查边改的原则,第一时间消除管网安全隐患,对用户拒绝配合整改的,街道要协调相关部门配合管道燃气企业做好协调工作。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职责。

区住建局: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行业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区市场局:加强对燃气压力容器、直排热水器、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以及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进行查处。

区交通局: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加强液化石油气配送合同的监管;加强对使用燃气作为动力的道路运输运营车辆的监督管理。

区应急局: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以及其列管对象中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用气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区工信局:督促使用燃气的大型商务综合体、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组织工信领域企业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自改工作,督促餐饮场所与合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

公安分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燃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查处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液化气、使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违法违规从事瓶装液化气运输的行为。

区发改局:依法加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督促管道企业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主体责任;排查整治石油天然气管道周围影响施工、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落实《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义务,对安全隐患进行自查自纠,加快整改。要加强各类隐患的自查自改,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岗位安全管理,在关键时期增派人员加入行业安全的各项工作,将工作职责落实到人;要建立企业的安全隐患台账,针对台账逐个进行整改、闭环管理;要加大对老旧燃气管道巡检频次,特别是对管线周边电缆井、给排水井、供暖井等阀井和管沟开展检测;要确保市政燃气管网、调压站等的防护设施有效安全运行;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规范操作流程;要完善和细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配备齐全各类应急设备设施及物资。

(四)加强燃气安全宣传

要广泛运用广播、报纸、电视、微信、宣传橱窗、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公示燃气应急抢修电话,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用气和燃气抢险报修意识。对群众的有效报修电话可进行适当奖励。

四、督查指导工作安排

区政府成立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组织机构如下:

组 长:甄 理  副区长

副组长:张 波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李凤库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刘志宏  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局长

   杨 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小健  区交通局局长

   庄闻博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邹黎明  区应急局局长

   汪建立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鲁建亮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赵光辉  河西镇镇长

   张小宝  乌龙坝镇镇长

   陈维军  清河街道办事处主任

   贾立夫  新北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岩  区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张波同志兼任。

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成立1个联合督查组,由区住建局、区发改委、区应急局、区市场局、区交通局、公安分局、区工信局、消防大队组成,开展督查指导工作。按照《实施方案》部署,现场检查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重点检查燃气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街道和社区入户检查情况。

督查自即日起,至7月15日结束。具体行程由督查组自行安排确定。

组    长:周海新  区住建局副局长

组成单位: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区市场局、区工信局、

区交通局、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

联 络 员:王若诗   联系电话:15841807988

有关要求

1.工作组成员单位指派专门工作人员参加联合督查组,保障督查工作连续性。

2.要认真履职尽责,精细化督查工作,做到全方位、全覆盖,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3.督查组要建立督查项目台账和问题清单,并填写《清河门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清单》(附件1)。

4.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组织本行业的城镇燃气安全全覆盖检查,并填写《清河门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清单》(附件1),建立完善台账。

5.街道、社区切实开展入户排查工作并填写《清河门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入户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

6.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当场指出并组织立行立改,对短期难以完成整改且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企业,要责令其停业整顿。

7.各成员单位要将本行业检查情况汇总梳理后,形成检查情况报告,于7月5日报送本行业阶段性检查情况,7月14日报送整体检查情况及《清河门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清单》(附件1)至区住建局公用事业服务部(205室)。

8.请区应急局、区市场局、区工信局、区交通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分别确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督查组检查人员,并于7月2日前将人员信息报区住建局公用事业服务部(205室)。

 

附件:1.《清河门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清单》;

   2.《清河门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入户检查情况统计表》。

    (阜清政办发〔2021〕18号)附件.docx

《清河门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