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7 浏览量:116 来源: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吴家宝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提高抗灾救灾能力,高效有序组织救灾物资使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阜新市清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全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全区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区救灾物资的经费预算、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 一般情况下的调拨: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区级救灾物资动用决策建议,报请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出书面调拨指令;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调拨指令,向救灾物资保管单位下发物资出库通知。
第五条 紧急情况下的调拨: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区级救灾物资动用决策建议,报请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或口头同意后,电话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出紧急调拨指令;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紧急调拨指令,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口头同意后,电话通知救灾物资保管单位组织实施紧急调拨。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调拨指令和调拨相关手续。
第六条 调拨指令下达后,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工作。迅速与受灾地(救灾物资接收)镇(街)取得联系,确定具体接收地点,同时安排救灾物资出库,确保救灾物资第一时间运抵灾区。
第七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救灾物资启运时间及调拨进展情况,确保区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掌握调拨信息,为应急保障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申请调拨物资的镇(街)据情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调拨救灾物资目的地沿途交通、通讯等情况,并报区应急管理局;道路不畅时,由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予以解决。
第九条 申请调拨救灾物资的镇(街)应做好接收物资准备工作,组织对调拨救灾物资进行卸货、清点和验收;若调拨的救灾物资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应急管理局。
第十条 调拨救灾物资发生的装卸、运输等费用由救灾物资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申请调拨救灾物资的镇(街)发放使用区本级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阜新市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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