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5-29 浏览量:70 来源:清河门区人社局 责任编辑:吴家宝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 文件依据 | 《关于深入实施救援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 |
| 对象范围 |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 |
| 申请条件 |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2)低保家庭成员;(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4)残疾人;(5)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6)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8)烈属 |
| 申请材料 |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2)相关困难证明;低保家庭成员提供相关低保证明(如需要);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如需要);需要抚养未成年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能证明其单亲家 庭及需抚养子女的相关材料;现役军人配偶,提供《结婚证》(如需要)及配偶所在的部队证明材料;烈属,提供烈属证明。 |
|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受理机构街道(乡镇)或社区基层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2)审核。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进 行入户调查。(3)公示。受理机构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4)认定。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认定,并在《就业创业证》上标注。 (5)办结。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详见就 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认定工作流程图。 |
| 办理时限 |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方式) | 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 清河门区政务服务大厅 |
| 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 现场告知 |
| 咨询电话 | 0418-601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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