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8-20 浏览量:19 来源:清河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吴家宝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对象范围 |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 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自主创 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
办理条件 |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
办理材料 | 1.用人单位统一登记时,应具有以下要件:(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 1 份(用人单位签章)。(2)单位首次办理还需提供用人单位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 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填写《辽宁省就业人员登记表》。(3)从事个体经营的,同时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执照副本。5.办理流程:符合办理条件人员携材料到所属县区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办理。 |
办理流程 | 符合办理条件人员携材料到所属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
办理时限 | 即审即办。 |
办理地点(方式) | 清河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河门区清河大街1号 |
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 现场办结。 |
咨询电话 | 0418-601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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