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8-07 浏览量:675 来源:区政府督查室 责任编辑:夏照富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清政办发〔2020〕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扎实推进“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按照《关于印发2020年市政府绩效考评操作办法的通知》(阜政绩效办发〔2020〕2号)、《中共清河门区委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河门区工作实绩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阜清委发〔2019〕11号)和《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区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清政办发〔2020〕4号)要求,现就开展2020年度政府绩效考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评对象
(一)镇街类(4家):河西镇、乌龙坝镇、清河街道、新北街道。
(二)区政府工作部门类(21家):政府办、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和文化旅游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营商环境建设局、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皮革开发区、供销联社。
(三)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5家):经济转型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大队、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交通发展公共设施服务中心。
二、考评内容与计分方法
实行百分制,指标考核占70%权重,综合评价占30%权重。上级组织实施考核我区的指标,严格按要求执行规定的标准和权重。另外设置加分项和减分项,单独考评。
考评成绩=指标考核得分×70%+综合评价得分×30%+加减分
(一)指标考核(半年、三季度、年终)
主要包括区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确定的工作任务(其中承担专项行动牵头任务较多的部门加2分,其他部门按承担任务数量比例酌情加分)、提质增效年确定的指标任务及各部门重点职能工作(主要由部门申报)。
满分100分,由区政府督查室对各项具体指标分别赋分值(详见附件),考评采用完成比例法、直接扣分法、否决计分法等。
指标考核得分=半年指标考核得分×15%+三季度指标考核得分×15%+年终指标考核得分×70%。
(二)综合评价(与年终指标考核同步)
1.领导评价。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各部门(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打基础利长远等潜绩方面工作情况分别进行综合评价。
2.专项工作评价。专项工作评价由各参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落实疫情防控、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阜新云政务”系统应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等情况为基础,分别由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生态环境分局、司法局、应急管理局、政府办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考评。
3.部门互评。由各参评部门(单位)从业务指导、工作协调、主动服务、行业监管等方面进行互评。
综合评价得分=领导评价得分×75%+专项工作评价得分×15%+部门互评得分×10%。
(三)加分项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综合性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 1 分,累计不超过 2 分;单项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5 分,累计不超过 1 分;受到省委、省政府综合性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 0.5 分,累计不超过 1 分;单项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 0.2分,累计不超过 0.4分;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明确批示表扬的每次加 0.5 分,累计不超过 1 分;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人明确批示表扬的每次加 0.2 分,累计不超过 0.4 分。
2.受到市委、市政府综合性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 0.2分,累计不超过 0.4 分。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明确批示表扬的每次加0.1分,累计不超过0.2分;受到区委、区政府综合性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05分,累计不超过0.1分;受到区委、区政府领导明确批示表扬的每次加0.05分,累计不超过0.1分。
3.主动争取国家资金、项目、政策支持,最多的部门加1 分,其他部门按比例酌情加分。
4.创新工作以国家或部委文件形式在全国复制推广的每次加 0.3 分,累计不超过 0.6 分,创新工作以省委、省政府文件形式在全省复制推广的每次加 0.2分,累计不超过 0.4 分;创新工作以市委、市政府文件形式在全市复制推广的每次加0.1分,累计不超过0.2分。
5.部门综合性工作或单项工作在全市系统中排前五名的,每次分别加0.2、0.1 分,累计不超过 0.2 分;在全区系统中排前三名的,每次分别加0.1、0.05分,累计不超过0.1分。
6.在区委管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专项考核中,评为“好”等次的加0.5分,评为“较好”等次的加0.2分。
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按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以上所有加分项,累计加分不超过 3 分。
(四)减分项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2分。
2.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分;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减0.5分;受到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减0.1分。
3.省级及以上检查、暗访、核验时,发现庸、懒、散、慢、拖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每次减0.5分,发现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每次减0.5分;市级上述情况每次减0.1分。
4.对破坏营商环境建设影响较大,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2分,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分,收到市委、市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0.5分,收到市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0.1分。
5.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每次分别减1分、2分。
同时符合多项减分条件的,按最高减分项减分,不重复减分。以上所有减分不超过3分。
三、考评结果评定
按照实绩考核结果“好”30%、“较好”30%、“合格”35%、“基本合格”(或“不合格”)5%四个等次比例要求,划分绩效考评结果等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组成部门和单位绩效考评结果及评定建议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委组织部,加权党建指标考核成绩,得出绩效考评结果,由区委组织部履行相关程序。
区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自行制定考评办法并组织考评。综合考评结果要按照“好”30%、“较好”30%、“合格”35%、“基本合格”(或“不合格”)5%四个等次比例要求划分考评等次。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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