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河门区2019年河西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9-06-17 浏览量:387 来源:区住建局 责任编辑:区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清政发〔2019〕6号

河西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区直及中省市直驻区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清河门区2019年河西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河门区2019年河西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改善村民居住条件,提高村民生活品质,更好地推动我区城镇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政策,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民主决策、统一安置和依法征收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坚持推进城镇化进程与保护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4.坚持有照房屋货币化产权调换,附属物采取货币化补偿的原则。

二、改造主体、实施主体

改造主体:清河门区人民政府

实施主体:清河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改造范围及时间

改造范围:河西镇六台村西北沟河以南三家店、小西屯范围内的居民住宅。

改造时间:2019年 6月1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改造完毕。

四、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及标准

(一)补偿安置对象

1.房屋改造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实际房屋所有权人。

2.计户依据按主房住宅房屋权属证书为计户依据,被征收人持有的主房权属证书,每一证书计为一户;符合一户一宅的无房屋权属证书的农业户的独立房屋,由村委会出具相应证明,镇政府审核,可作为计户依据;非农业户和外来户无房屋产权证书的独立房屋,持房屋交易合同,经村、镇审核后可作为计户依据。

(二)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有照房屋按照等面积还原原则,以货币补偿核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安置具体办法:

1.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定,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房照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大于房照的面积按照80%计入面积;小于房照面积的以实际测量为准。

2.符合一户一宅的无照主房按测量面积80%计入面积。

3.有照但已无法居住(房屋结构破损严重且长期无人居住的,如房盖露天、房山倒塌、门窗缺失等,由签协议小组现场确定)的房屋按原房照面积收取200元/㎡差价。

4.无房屋权属证书可居住的厢房、门房、耳房、后道厦子,建筑面积不小于15㎡,按实际测量面积的50%计入补偿面积。

5.被征收人房屋按等面积还原新居楼房面积(补偿面积为主房面积加确认的附属房屋面积),户型选择由本人根据补偿面积自行选择,可选择一户、两户或多户。如选择楼房面积大于补偿面积,超出的面积15㎡以内多层价格1200元/㎡,高层价格1500元/㎡;超出面积15㎡以外按照楼房的成本价格收取;如选择楼房面积小于补偿面积,先行补偿附属房结余面积,再对主房剩余面积进行评估补偿。

6.新居房屋安置:

安置地点:北山城区现房

参考户型:37、52、68、85、95、120。

根据新居房屋的位置及建设标准,楼房房屋成本价格:多层住宅1998元/㎡-2180元/㎡;高层住宅2180元/㎡-2378元/㎡。(后附价格明细表)

7.安置新居楼房的实际面积以测绘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

8.被安置新居楼房的选择方式

被安置人以抓阄的形式,确定选楼的先后次序,在所提供房源中自愿选择新居楼号。

9.房屋征收的被安置人,其搬迁补助费按照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所标注主房建筑面积以每户每平方米15元支付搬迁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500;无照主房按80%面积支付搬迁补助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给予补偿。

10.在实施房屋征收安置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成员中有年龄超过80周岁的老人;双目失明的盲人;下肢肢残(二级以上)的人员;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需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业务部门鉴定合格的,可以照顾安排低楼层安置。

11.在征收房屋期间,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诉讼的房屋,给予房屋安置,待其诉讼终结后,确认产权人。

(三)非住宅房屋补偿办法

非住宅(持有网点房照或商业房照)房屋补偿由征收单位一次性对被征收人以货币化补偿形式进行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结果进行核算。

2.被征收房屋面积按被征收人所持房屋产权证的面积确定。

3.被征收房屋搬迁补助费。

房屋征收的被安置人,其搬迁补助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所标注主房建筑面积以每户每平方米15元向被安置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500;不足800元的,按800元给予补偿;

(四)宅基地、公用地及附属物的补偿办法

1.宅基地、公用地的补偿

①在征收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土地法等相关规定,宅基地补偿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只对一户一宅给予补偿。

②本次征地补偿,以国土、规划部门勘察测量确认的征收范围内土地面积为准。

③本拆迁区在整体腾空后再征收公用地。

④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征地按照阜政发〔2015〕130号文件,区片综合价格标准按每亩4.5万元补偿,范围具体以土地界限图为准,由村、镇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

2.附属物补偿

附属物认证时间以2018年10月1日航拍为准,之后新增改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新种植树木等附属物不予补偿;计入补偿面积的附属房不予另行补偿。

附属物补偿标准:

(1)无照附属房包括耳房、门房、厢房、后厦、地下室每平米补偿200—550元,房高为檐口下至室内地坪。

①一等附属房屋标准及补助金额:房高2.8米(含2.8米)以上;全砖到顶:

A.门窗齐全;B.水泥地面或砖铺地;C.外墙前脸为水泥抹灰或刷石;

D.内墙为三合灰、防瓷涂料;E.房顶为现浇板、预制板或檩木小头18公分以上(以最细檩木小头为准);F.屋面为水泥灰顶或粘油。

具备以上水、电、暖设施齐全的可视为一等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550元。

②二等附属房屋标准及补助金额:房高2.4米以上(含2.4米);全砖到顶:

A.门窗齐全;B.水泥地面或砖铺地;C.外墙前脸为水泥抹灰或刷石;

D.内墙为三合灰、防瓷涂料;E.房顶为现浇板、预制板或檩木小头14公分以上(以最细檩木小头为准);F.屋面为水泥灰顶或粘油。

具备以上水、电、暖设施齐全的可视为二等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450元。

③三等附属房屋标准及补助金额:房高2米以上(含2米);砖石结构:

A.门窗齐全;B.外墙为三七墙,水泥勾缝;C.檩木小头12公分以上(以最细檩木小头为准);D.屋顶为砖笆或苇笆。

具备以上水、电、暖设施齐全的可视为三等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

④四等附属房屋标准及补助金额:房高1.8米以上(含1.8米);土木结构:

A.门窗齐全;B.檩木小头10公分以上;C.屋顶为土顶。

具备以上条件水、电、暖设施齐全的可视为四等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⑤地下室标准及补助金额:

高度1.8米以上,在主体房下水、电、暖设施齐全,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2)门厅每平方米补偿200元。

(3)彩钢房每平方米补偿80—500元,房高为檐口下至室内地坪。

①一等彩钢房屋标准及补助金额:房高2.8米以上(含2.8米):

A.门窗齐全;B.瓷砖铺地;C.墙体有厚100㎜以上保温层或370㎜红砖砌筑,屋面为保温彩钢;D.室内设施水、电、暖设施齐全;

具备以上条件可视为一等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

②二等彩钢房屋标准及补助金额:房高2.4米以上(含2.4米):

A.门窗齐全;B.水泥地面或砖铺地;C.墙体有厚100㎜以上保温层或370㎜红砖砌筑,屋面为保温彩钢;D.室内设施水、电、暖设施齐全;

具备以上条件可视为二等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

③三等彩钢房屋标准及补助金额:房高1.8米以上(含1.8米):

A.门窗齐全;B.土水泥地面或砖铺地;C.墙体有厚100㎜以上保温层或370㎜红砖砌筑,屋面为保温彩钢;D.室内设施水、电、暖齐全;

具备以上条件可视为三等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

④单板彩钢房屋标准及补助金额:房高1.8米以上、门窗齐全、土石地面每平方米150元。

⑤单板彩钢房屋标准及补助金额:房高1.8米以上、门窗不全、土石地面每平方米80元。

(4)仓房每平方米补偿80—150元

①高度1.7米以下(含1.7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80元;

②高度1.7米至2.0米(含2.0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③高度2.0米以上,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50元;

(5)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20元

①有上盖、内外墙和地面水泥抹灰厕所,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②有上盖厕所,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80元;

③无上盖厕所,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

(6)室外水泥地面每平方米补偿50元;室外彩砖地面每平方米补偿40元;室外砖铺地面每平方米补偿20元。

(7)温室大棚和冷棚补偿标准

①有墙温室大棚

墙体砖石结构:脊高3米以上,钢筋骨架每平方米140元。

墙体砖石结构:脊高2-3米,钢筋骨架每平方米100元;竹木骨架60元。

墙体砖石结构:脊高2米以下,钢筋骨架每平方米80元;竹木骨架40元。

土墙:脊高2米以下,竹筋骨架每平方米60元;竹木骨架30元。

②无墙冷棚:钢筋骨架,每平方米30元,;竹木结构,每平方米20元。

(8)畜禽舍每平方米补偿80—150元

①房高1.8米以上(含1.8米),砖石结构,门窗齐全,有顶,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50元;

②其余简易畜禽舍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80元;

(9)渗水井每个补偿500元(含排水管)。

(10)具备砖石墙、固定式窖盖的永久性菜(地)窖每平方米补偿150元。

(11)砖石墙、土墙补偿标准:

①墙高1.2米至1.5米(含1.5米),砖石结构补偿标准为每延长米50元;土质结构补偿标准为每延长米25元;

②墙高1.5米至1.8米(含1.8米),砖石结构补偿标准为每延长米75元;土质结构补偿标准为每延长米35元;

③墙高1.8米以上,砖石结构补偿标准为每延长米100元;土质结构补偿标准为每延长米50元;

④大门墙面为刷石的,在原标准基础上每延长米增加20元,大门墙面为粘砖的,在原标准基础上每延长米增加50元;

(12)大门垛(含大门)每个补偿400元

(13)大门楼(含大门)补偿标准:

①门楼顶宽度为1米以下(含1米),补偿标准为每个1500元;

②门楼顶宽度为1米至1.5米(含1.5米),补偿标准为每个2000元;

③门楼顶宽度为1.5米至2.0米(含2.0米),补偿标准为每个2500元;

④门楼顶宽度为2.0米以上,补偿标准为每个3500元;

(14)格栏(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50—150元

①砖石结构高度为1米以内(含1米)补偿标准为每延长米50元;砖石结构高度为1米以上补偿标准为每延长米80元;

②钢结构高度为1米以内(含1米)补偿标准为每延长米100元;钢结构高度为1.0米至1.3米(含1.3米)补偿标准为每延长米130元;钢结构高度为1.3米以上补偿标准为每延长米150元;

(15)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井口直径1-1.5米)补偿标准

①井深1-10米(含10米),每米补偿200元

②井深10-15米(含15米)部分,每米补偿400元

③井深15-20米(含20米)部分,每米补偿800元

④井深20-25米(含25米)部分,每米补偿1600元

⑤井深25米以上,每5米为一档,单位价格增加一倍。

井口直径1.5-3.0米(不含1.5米),补偿标准为井口直径1-1.5米标准的1.5倍;井口直径3.0米(不含3.0米)以上补偿标准为井口直径1-1.5米标准3倍。

具备压水设备的水井每眼2000元。

(16)沼气池补偿标准:每个2000元。

(17)已取得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基补偿标准:房基每间宽3米以上,每间补偿2500元。

(18)动力电补偿:需提供电业部门审批手续及原始费用发票。

(19)自来水安装费的补偿:需提供自来水安装缴费收据,收据丢失的由村委会提供证明,镇政府审核。

(20)庭院内种植业和养殖业不予补偿。

(21)林木果树补偿标准: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林木不得超过每亩110株;果树不得超过每亩83株;葡萄树不得超过每亩300株;超过林木、果树、葡萄树只按每亩110株、83株、300株计算。

①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树木(杨、柳、榆、槐等):幼龄林(1—10年生)每株补偿5—50元,每年递增每株5元;中龄林(11—20年)每株55—200元,每年递增每株15元;成熟林(21年以上)每株100元

②果树补偿标准

A.苹果树:培育期(1—5年)每株5—90元,每年递增每株20元;初果期(6—8年)每株90—210元,每年递增每株60元;盛果期(9—25年)每株210—1200元,每年递增每株62元;衰果期26年以上每株600元。

B.梨树:培育期(1—5年)每株5—45元,每年递增每株10元;初果期(6—8年)每株45—144元,每年递增每株50元;盛果期(9—25年)每株144—1200元,每年递增每株66元;衰果期26年以上每株600元

C.桃、李、杏树:培育期(1—3年)每株5—45元,每年递增每株20元;初果期(4—8年)每株45—144元,每年递增每株25元;盛果期(9-20年)每株144—360元,每年递增每株20元;衰果期(21年以上)每株180元

D.葡萄树:培育期(1—2年)每株5—10元,每年递增每株5元;初果期(3—5年)每株10—40元,每年递增每株10元;盛果期(6-11年)每株40—180元,每年递增每株24元;衰果期(12年以上)每株80元。

E.枣树:培育期(1—3年)每株5—10元,每年递增每株3元;初果期(4—8年)每株10—80元,每年递增每株17元;盛果期(9-30年)每株80—650元,每年递增每株27元;衰果期(31年以上)每株320元。

F.杂果树:培育期(1—3年)每株5—10元,每年递增每株3元;初果期(4—10年)每株10—30元,每年递增每株3元;盛果期(11-25年)每株150—250元,每年递增每株7元;衰果期(26年以上)每株100元

对上述项目中补偿数额协商不成的由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尚未包括的附属物、树木品种等,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按资产评估价确定。

五、改造实施步骤

(一)编制和申报清河门区年度改造计划

经区政府申请,市政府批准,将河西镇三家店、小西屯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列入2019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

(二)棚改公告

下发征收通知,在主要媒体发布征收公告,并在征收现场张贴。

(三)宣传动员

区政府组织召开改造动员会议,公布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政策,说明改造时限、搬家验收标准、回迁时间等事项;镇(村)工作人员负责征求意见、宣传动员工作,发放宣传资料、将征收公告、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政策向被征收人充分宣传。

(四)签订协议及搬家验收

1.签订协议

被安置人携带本人房产证(或其它合法产权证明手续)及本人户口本和复印件,到相应镇(村)工作组进行登记,签订“补偿协议”。

2.奖励措施

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且选定安置面积大于补偿面积的动迁户,按产权面积的5%给予奖励。

3.搬家验收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持补偿协议书等相关手续和结清水、电费收据,在现场验收旧房屋。以房屋原有结构、门窗及附属物设施保持完好,室内生活用品等全部搬空为验收合格。由拆迁公司开具验收单。凭验收单及相关手续办理入住手续,领取补偿款。

(五)房屋安置与补偿款发放

被安置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和“安置协议”,且房屋验收交付后,到河西镇和区相关部门办理房屋、附属物补偿、安置手续。分房后进行结算,结清差价款及应缴纳的相关管费用,将结余的补偿款存入个人存折,统一发放。

(六)分房选楼(回迁安置)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协议书》和《安置协议》后,规定分房日期,制定分房方案。

(七)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处置

房屋的拆除招标专业拆迁公司统一实施。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清河门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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