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经第八届清河门区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清河门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河门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河门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辽委发〔2016〕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阜委发〔2016〕2号)和《清河门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清扶组发〔2016〕4号),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精准度,促进脱贫攻坚责任有效落实,依据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辽脱贫发〔2016〕4号)和《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和省、市、区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扶贫标准识别认定并纳入省扶贫统计监测系统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权责匹配、分级投入,精准扶贫、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扶贫开发投入的主体责任,发挥主导作用,为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提供资金保障。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与当年脱贫任务挂钩,主要依据当年脱贫任务人数等因素,将资金分成几部分,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依据脱贫项目组织实施。
根据年度扶贫工作任务等实际,对工作有创新和产业脱贫带动系数较大的镇、单位、企业给予资金倾斜。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立足实际,深入分析扶贫开发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脱贫攻坚多规划衔接、多部门协调的长效机制,整合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涉农资金,把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捆绑集中使用。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除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外,由区下达资金计划。
第七条 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脱贫攻坚任务要求,紧紧围绕我区脱贫攻坚目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分为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生产、贫困劳动力培训、金融支持和其他创新方式。
(一)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生产
1、项目到户。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业生产服务业、特色产业,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的各类开发性生产项目。由各镇结合实际情况,通过产业带动、依托企业解决务工就业、合作经营、项目直补等多种形式进行具体落实。补助标准结合项目特点、实际需求等因素,镇、村、户“三位一体”具体研商确定,要与现行的农资价格、农业生产服务价格、生产经营的物化成本相一致,同一项目要实行统一补助标准,原则上户补助资金不宜超过5000元,设施农业和生产加工类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特殊情况需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
2、支持企业、致富带头人带动贫困人口就业。发挥扶贫龙头企业、农事企业、农民合作组织、致富带头人等农事经营主体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提高贫困农户在产业发展中的组织程度,鼓励农村致富能人带动贫困户脱贫。补助内容要与项目建设内容相衔接,并确保项目最大化覆盖扶贫对象、惠及扶贫对象,也可依托项目实施主体,建立起“企业(合作社)+基地+贫困农户”的联合机制,通过订单收购、制定保护价、参与劳务和提供相关服务等方式,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50人以上。资金的使用可用于建档立卡人口工资总额的5%-10%,也可给予企业贷款贴息补助。
(二)支持贫困劳动力培训
围绕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青壮年劳动力接受短期技能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给予特惠补助。
1、就业技能培训。建档立卡户中、年龄为16-50岁的青壮年劳动力,且当年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获得“两证”(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等级证),财政补贴1000元/人。
2、实用技能培训对贫困人口中具备基本劳动能力的,可进行实用技能培训,财政人均补贴不超过200元。
(三)为扶贫对象提供金融支持
1、互助资金。围绕帮助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稳步推进贫困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鼓励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互助式滚动管理,有偿周转使用,开展互助资金信贷扶贫。新注册成立的扶贫资金互助社,社员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2016年以前成立的扶贫资金互助社,资金使用方向不变,按注册成立时的实施意见和《章程》执行。
2、保费补贴。为缓解扶贫对象农业自然灾害、意外伤害风险,对愿意参加农业保险及意外风险保障的贫困户,帮助其支付农户负担部分的保费。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由政府以扶贫资金出资购买商业重大疾病补充保险,缓解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压力。
3、救助资金。教育、卫计、民政等部门可根据特困学生或因病因灾等特困户情况,提出补助方案,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救助。
(四)其他创新方式
在不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情况下,在有助于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资金使用方式的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扶贫资金的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林果、光伏、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资产可由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统一经营。强化监督管理,明确资产运营方对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确保资产收益及时回馈持股贫困户。
2、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凡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的扶贫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评估、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第三方监督、技术推广、信息提供、扶贫培训等工作和项目,均可通过公开、透明、规范的程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
3、整合社会资源。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委托经营等市场化推进方式,创新融资和管理模式,支持发展旅游扶贫、电商扶贫、光伏扶贫等新业态扶贫项目,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注入活力。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我区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安排本级所需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各部门的经济实体;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
(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企业借贷资金和企业担保金;
(十一)其他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加大整合相关涉农资金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力度,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要简化资金拨付流程,加快资金拨付和使用进度。实行项目资金预拨制,预拨资金应根据各产业项目实施的进度及各项目资金使用方案规定分阶段有计划的进行拨付。第一笔扶贫资金拨付并使用的项目即算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根据项目分阶段实施而没有下拨的资金不算滞留,预拨资金经扶贫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支付。预拨启动资金的限额为:种养业等农业生产类项目,预拨项目计划额度的70%,下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一到镇财政报账(购买农机具所发生政策性补贴,可用于补贴建档立卡贫困户、支付雇佣农机具费用、农机具作业过程中所生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部门职责:
(一)财政部门重点负责扶贫开发专项资金拨付、管理,会同扶贫部门拟定资金的分配方案,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扶贫部门重点负责扶贫开发项目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
(一)项目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立项要实行群众参与、行业评估、民主决策的办法确定。安排到村的项目,以村为单位,先由村委会提出项目预选方案,再由扶贫对象确认后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论证考察,扶贫部门审查筛选并纳入项目库。
(二)项目库建设。按照下达的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扶贫项目库,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
(三)项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列入年度项目安排计划,并将年度扶贫资金项目使用计划报上级部门审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扶持人数、扶贫效益等内容,并作为资金监管、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项目实施。两镇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程类项目,由承建单位具体实施;实物直接补助到户的项目,由镇、村具体组织实施;资金补助到户到人的项目,直接汇入贫困户银行账户实施。
(五)项目调整。项目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出现项目终止实施、无法实施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省、市备案。
(六)项目验收。村里项目完工后,由村委会提出验收申请,由镇政府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接受省、市、区扶贫和财政部门检查、抽查;镇里项目完工后,由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由区扶贫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接受省、市扶贫和财政部门检查、抽查。
第十四条 财政和扶贫部门要建立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经常性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公告公示制度。财政和扶贫部门对扶贫资金规模、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的、实施结果等,由各镇村及项目单位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以上公告、公示时间均不少于15天。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分配财政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
(一)资金使用成效:主要评价扶贫项目区域扶贫对象人均增收情况,扶贫对象数量减少情况等;
(二)资金投入:主要评价资金拨付到位情况;
(三)资金使用:主要评价扶贫资金到村到户到项目,项目库执行,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和整合其它资金情况等;
(四)资金管理:主要评价各级扶贫资金管理公告公示、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档案等制度建设和执行,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创新,会计财务规范化建设及违规违纪情况等。
第十七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于半年、第3季度结束20个工作日内和下一年度1月20日前向区扶贫办和区财政局分别报送半年、前3季度和全年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情况及实施情况总结。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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