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河门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河门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清政办发〔2020〕3号

直驻区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清河门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河门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按照《关于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阜政办〔2009〕67号)及《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4〕35号)文件要求,结合清河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着眼当前和长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征用集体土地坚持“先保后征,应保必保”的原则,任何项目征用土地,必须根据失地标准,优先解决大部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的清河门区农民。

三、保障办法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方式分两种:

(一)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1.被征地农民中,不满18周岁的村民和18周岁以上在校生(国家全日制学校),可予以货币安置,达到参保年龄时自愿选择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缴费之月计算参保年限,不允许向前补缴。

2.被征地农民中,年满18周岁及以上(在校学生除外),女性满55周岁以下、男性满60周岁以下的,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保险费用优先从征地资金村集体提留部分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征地农民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允许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参保年限,待连续缴费15年且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后,享受退休待遇。

(二)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被征地农民中,不满16周岁的村民和16周岁以上在校生,可予以货币安置,达到参保年龄时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城乡居民保险。

2.被征地农民中,允许从2011年7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对距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允许补足到15年,个人缴费标准目前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共7个档次,在此基础上增设5000元、6500元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对应缴费档次,省、市、区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40元、50元、70元、100元、120元、140元、160元,增设档次的给予160元补助。保费优先从征地补偿费中村集体提留部分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征地农民负担。待参保人员连续缴费15年且年满60周岁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标准发放养老金(108元+个人账户部分:缴费档次*年限/139)。如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标准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区政府每月增加一定补助金,使其待遇标准不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质量。

四、其他保障事项

1.被征地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可凭社保经办机构证明,不再重复参保,并领取征地补偿费村集体提留农民本人部分,用于继续缴纳社保费。

2.村集体所得征地提留部分应优先保障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此项资金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

如相关政策有所调整,此方案将做出相应调整。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