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2年清河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的通知

日期: 2022-05-16 浏览量:792 来源: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政府办徐思宇 文字大小:

阜清政办发〔2022〕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清河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清河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提高水旱灾害应对能力,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坚持早研究、早分析、早部署、早落实,切实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各项责任和工作措施落实,充分发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指挥、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全面提升防汛抗旱应急能力。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防总《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阜新市河道管理办法》以及《阜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及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溃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5  工作原则

1.5.1坚持以人为本,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1.5.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5.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农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原则。

1.5.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5.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区人武部、消防大队承担防汛抗旱的攻坚任务。

1.5.6 抗旱用水以我区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先决条件,实行先生活、后生态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及生态用水需求。

1.5.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利用洪水资源;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在充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好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5.8 科学调度,保障安全。认真分析水旱灾害的发展和防汛抗旱工作现状,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

1.5.9 果断处置,全力抢险。发生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迅速反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力量避险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1.5.10 严肃防洪抢险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已经批准的各类工程度汛方案。

1.6  工作目标

有效预防和减轻洪涝、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防止因暴雨、洪水等造成垮坝、溃堤等恶性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区、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的日常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2.1.2 区防指组织机构

区防指由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指挥部成员组成。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有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河西镇、乌龙坝镇、清河街道、新北街道、区供电公司、区人装部、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自来水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电信公司、火车站等。

2.1.3 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

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由镇(街)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长,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比照区里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1.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和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联防指挥部,负责本工程和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一旦出现较大险情,要立即向所辖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2.1.5 专家组

区防指成立由区防指成员单位熟悉防汛抗旱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组,根据汛情、旱情形势及气象、水文预报和工程状况,评估防洪抗旱能力、制定调度方案和重大应急抢护方案及避险转移方案等,为指挥部组织防汛救灾抗旱减灾行动提供建议和决策咨询。

2.2  职责分工

全区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区防指统一指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2.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宣布汛期期限和确定防汛紧急状态时限和范围;组织全区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并监督实施;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区防指指挥长职责: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减灾全面工作。当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进驻区防指主持会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进驻区防指主持会商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防汛抗旱减灾工作。

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职责:协助指挥长做好全区防汛抗旱减灾工作。当启动Ⅰ应急响应时,进驻区防指协助组织会商,当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进驻区防指协助组织会商,或受指挥长委托主持会商,指挥防汛抗旱减灾工作。

区防指副指挥长职责:协助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做好全区防汛抗旱减灾工作。当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时,进驻区防指主持会商,指挥防汛抗旱减灾工作。

2.2.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区防汛抗旱宣传导向;协调新闻单位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区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及时协助区防指向公众发布暴雨、台风、风暴潮等预报预警信息及防汛、抗洪、抗台紧急通知。

区政府办: 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区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区领导报告,向相关地区和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区领导的批示指示;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重大水旱灾害抢险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和重点水利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救灾应急物资、装备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工作。

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教育系统防洪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旅游系统防汛安全工作;指导各地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避险、警示、教育等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协调组织应急工业产品的生产和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及时下拨防汛抗旱资金。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区市政设施的内涝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编制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及城区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挥公路、桥梁的清障处理,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确保交通干线畅通。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和有关部门,为紧急抢险提供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交通运输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害地区卫生应急工作监测预警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指导组织实施灾后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各项应急措施,按要求发布灾后卫生应急处置信息。负责拟定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因灾致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及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农业洪涝、干旱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及组织指导灾后恢复生产工作;负责开展旱田纯井灌溉供水等抗旱补水工作;负责防洪抗旱相关的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运行;做好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负责水利防汛抢险救援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工程调度; 负责指导开展水利工程水毁调查评估,提出水毁修复建议,争取资金开展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完成水利应急度汛工程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洪旱灾情;负责全区雨情、旱情、墒情的监测、预报、预警,提供降雨实况,并对降雨量级和区域分布作出预测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负责全区水情的监测工作,编制洪水预报方案,及时提供洪水分析预报。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衔接组织区武装部、消防大队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急资源参加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编制防汛抗旱救灾救助类物资储备品种目录和标准,根据指挥部决策向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动用指令。负责指导开展区级Ⅰ级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救助,对转移受灾安置群众开展临时生活救助;负责督促、指导汛期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做好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指导、协调做好沿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河西镇、乌龙坝镇:做好本辖区防汛抗旱各项工作。

清河街道、新北街道:做好本辖区防汛抗旱各项工作。

区供电公司:负责调度解决抗灾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灾害损坏的电力设施。

区人武部: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结合汛情、灾情实际情况,依据上级命令,参与协助地方党委、政府防汛抗旱救灾行动, 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防汛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防洪抗旱工程及设施安全。做好抗洪抢险救灾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撤离危险地区及洪水淹没区的群众;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

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各镇街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巡察工作。指导各镇街开展群测群防、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重大水旱灾害的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及时向区政府、区防指报告水质状况;指导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消防大队:做好汛涝地区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任务;做好干旱地区紧急状态下的生活保障送水工作。

交警大队:负责抢险救灾的紧急物资运输和交通设施的抢修警示工作,保证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运输车辆,确保交通顺畅。

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区内各电信运营企业,提供防汛指挥通信保障;在特殊情况下,为防汛工作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督促通信企业尽快修复受损通信设施,为灾区生产自救创造条件。

火车站:负责汛期优先支援运送防汛抢险及应急抗旱物料,为紧急抢险及时提供所需铁路车辆;负责本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的调运工作,及时抢修铁路水毁工程,确保运输畅通。

2.2.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区防指根据成员单位职责,设置20个职能工作组,根据水旱灾害防御及抢险工作需要,指挥部适时启动相关职能组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1.秘书组

组长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局

职责: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达区防指领导的指示、批示,接收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情况信息;区农业农村局起草区防指领导防汛抗旱会议讲话及汇报材料(相关部门提供材料素材,区政府办负责把关);负责联系包保镇街防汛工作区领导。

2.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区武装部、消防大队,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供电公司、生态环境分局。

职责: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衔接组织区武装部、消防大队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急资源参加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结合汛情、灾情实际情况,依据上级命令,参与协助地方党委、政府防汛抗旱救灾行动。消防大队做好汛涝地区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任务;做好干旱地区紧急状态下的生活保障送水工作。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协调水工程抗洪抢险,做好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挥公路、桥梁的清障处理,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确保交通干线畅通。区电力公司负责调度解决抗灾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灾害损坏的电力设施。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重大水旱灾害的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及时向区政府、区防指报告水质状况;指导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3.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区农业农村局

职责: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害地区卫生应急工作监测预警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指导组织实施灾后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各项应急措施,按要求发布灾后卫生应急处置信息;负责拟定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因灾致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及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4.通信保障组

组长单位: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电信公司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区内各电信运营企业,提供防汛指挥通信保障;在特殊情况下,为防汛工作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督促通信企业尽快修复受损通信设施,为灾区生产自救创造条件。

5.物资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

成员: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职责: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防汛抗旱救灾救助类物资储备品种目录和标准,根据指挥部决策向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动用指令。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水利防汛抢险救援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救灾应急物资、装备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协调组织应急工业产品的生产和保障工作。

6.治安保障组

组长单位:公安分局

职责:负责防汛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防洪抗旱工程及设施安全。做好抗洪抢险救灾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撤离危险地区及洪水淹没区的群众;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

7.交通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成员:火车站

职责: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和有关部门,为紧急抢险提供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交通运输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火车站负责汛期优先支援运送防汛抢险及应急抗旱物料,为紧急抢险及时提供所需铁路车辆;负责本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的调运工作,及时抢修铁路水毁工程,确保运输畅通。

8.调查评估组

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

职责: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开展水利工程水毁调查评估,提出水毁修复建议,争取资金开展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工作。负责农业洪涝、干旱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及组织指导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开展区级Ⅰ级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9.核灾救灾组

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区财政局

职责: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救助,对转移受灾安置群众开展临时生活救助;区财政局负责及时下拨防汛抗旱资金。   

10.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

职责:负责把握全区防汛抗旱宣传导向;协调新闻单位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区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及时协助区防指向公众发布暴雨、台风、风暴潮等预报预警信息及防汛、抗洪、抗台紧急通知。

(二)专业指导组

1.应急专家组

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

职责: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会商,及时研究讨论、提出决策方案,为水旱灾害防御指挥调度提供参谋和咨询意见;组织专家组成员分析评估险情灾情,提出处置应对方案,对抗洪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气象水文组

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职责:负责全区雨情、旱情、墒情的监测、预报、预警,提供降雨实况,并对降雨量级和区域分布作出预测分析。负责全区水情的监测工作,编制洪水预报方案,及时提供洪水分析预报。

3.水利工程组

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职责:负责防洪抗旱相关的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协调水工程调度;督促、指导各地完成水利应急度汛工程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

4.地质灾害防治组

组长单位:自然资源分局

职责:负责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5.城市供水组

组长单位:区自来水公司

职责:指导城建系统供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做好城区供水工作。

6.城区防涝组

组长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责:组织指导城区市政设施的内涝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编制城区防洪应急预案及主城区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7.生产安全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职责: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汛期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做好(非煤)矿山、尾矿库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指导、协调做好沿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8.学校安全组

组长单位: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教育系统防洪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

9.旅游安全组

组长单位: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旅游系统防汛安全工作;指导各地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避险、警示、教育等工作。

10.应急抗旱组

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输水工程调度,负责全区水田灌区调度;负责开展旱田纯井灌溉供水等抗旱补水工作。

2.2.4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区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组织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拟订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组织制订并实施主要行洪河道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指导、督促各镇(街)制订和实施各类防洪预案和抗旱预案;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洪水调度的命令和指示,做好本区跨地区、跨流域的洪水调度工作,指导各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本地区洪水调度工作,当好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参谋。

2.2.5 各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各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

2.2.6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

各企事业单位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洪抗旱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级别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4 个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洪水、干旱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按职责负责事发地灾害性天气、洪涝灾害监测和预报,及时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开展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评估,将结果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发布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雨情、水情信息应在1小时内报到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要站点的水情信息应在20分钟内报到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1.2  工程信息及报送

1)堤防工程信息

堤防工程险情信息包括堤防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洪水影响区域、已采取的临时措施、抢护方案以及处置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当河流达到警戒水位以上时,各级堤防及穿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巡查,并将运行情况报防汛责任单位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可能受灾的区域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镇(街)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8时前向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工程监测情况和防御情况。

当河流达到保证水位时,管理单位应立即报告防汛责任单位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可能受灾的区域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当堤防或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时,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抢险,重要河流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出现重大险情时,镇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堤防在遭遇超标洪水袭击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导致决口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可能受灾的区域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并第一时间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同时上报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拦河闸坝信息

各级拦河闸坝管理部门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巡查和监测,及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或区防汛指挥机构。

3.1.3  洪涝灾害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面积、受灾人口数以及群众生命财产、重要工矿企业设施、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应急管理局,同时组织灾情核实工作,并按区防指要求及时上报核实后的灾情。

3)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统计的制度和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及报送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土壤墒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事发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旱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旱灾情况,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遇旱情急剧发展时要及时加报。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统计的制度和规定,上报受旱情况。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地质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完善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汛应急预案、抗旱应急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研究制定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流堤防险工险段,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制定和完善干旱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其他部门编制的地质灾害、城市内涝、尾矿库防御等相关预案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4)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资,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按险情、灾情需要统一调配防汛抗旱物资。

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防汛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建立、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及时传递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

6)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组织机构、责任制、工程、预案、物资、监测、通信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的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7)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开展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按照管理权限依法拆除。

3.2.2河流洪水预警

1)水文部门应根据气象预报做好河流洪水预报,当河流出现涨水时,水文部门应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相关的规范程序执行。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报告最新水情。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区域,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职责,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2)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6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或替代水源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预案、方案

1)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御洪水方案等各类预案、方案的编制工作,并根据情况的变化,予以修订;负责组织、指导镇(街)防汛抗旱预案、方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2)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汛抗旱预案,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四、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镇(街)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4.1.2 按洪涝、干旱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区防指界定区级应急响应级别,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级别。

4.1.3 进入汛期、紧急抗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应急处置。

4.1.4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区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各镇(街)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除涝救灾、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直至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域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防汛应急响应条件

4.2.1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区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红色预警(特别严重),启动Ⅰ级响应行动。

1)当主城区或两个以上镇街(含两个)发生区域性特大暴雨(24小时降雨量在250mm以上),可能造成特别严重的群体性伤亡和财产损失,可能造成特别严重的洪水、山洪及地质灾害。

2)细河流域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3)大中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细河城区段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超安全泄量;

4.2.2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区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橙色预警(严重),启动Ⅱ级响应行动。

1)当城区或两个以上镇街(含两个)发生区域性大暴雨(24小时降雨量在100mm-250mm),可能造成严重的群体性伤亡和财产损失,可能造成严重的洪水、山洪及地质灾害。

2)细河流域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3)大中型河流一般河段或重点小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4.2.3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区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黄色预警(较重),启动Ⅲ级响应行动。

1)当城区或两个以上镇街(含两个),发生区域性暴雨(24小时降雨量在50mm-100mm),可能造成较重的群体性伤亡和财产损失,可能造成较重的洪水、山洪及地质灾害。

2)细河流域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3)小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4.2.4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区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蓝色预警(一般),启动Ⅳ级响应行动。

1)当城区或两个以上镇街(含两个),发生区域性短时强降雨,可能造成一般的群体性伤亡和财产损失,可能造成一般的洪水、山洪及地质灾害。

2)细河流域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3)一般行洪河道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或无堤段河水出槽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4.3  干旱应急响应条件

4.3.1Ⅰ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区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红色预警(特大干旱),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全区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7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5%;

2)全区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10%;

3)城区干旱缺水率>30%。

4.3.2Ⅱ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区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橙色预警(严重干旱),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全区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5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5%;

2)全区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7%;

3)城市干旱缺水率>20%。

4.3.3Ⅲ级预警

1)全区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40%;

2)全区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5%;

3)城区干旱缺水率>10%。

4.3.4Ⅳ级预警

1)全区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0%;

2)全区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2%;

3)城区干旱缺水率>5%。

4.4 Ⅰ级响应行动

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部成员参加,视情况启动防御洪水方案,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及市防指,并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做出部署;区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12小时内增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区防指每天发布汛情通报,每周2次发布旱情通报,通报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相关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启动Ⅰ级响应,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按照相关规定,参照区防指响应行动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区防指防汛会商专家组提出的会商意见,并根据相关预案提前转移河道险工险段、尾矿库、山洪及泥石流灾害易发区等隐患部位受威胁区域人口,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5 Ⅱ级响应行动

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部成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区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区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相关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启动Ⅱ级响应,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区防指防汛会商专家组提出的会商意见,并根据相关预案提前转移河道险工险段、尾矿库、山洪及泥石流灾害易发区等隐患部位受威胁区域人口,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将工作情况上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6 Ⅲ级响应行动

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相关人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区防办根据情况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启动Ⅲ级响应,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区防指防汛会商专家组提出的会商意见,并根据相关预案提前转移河道险工险段、尾矿库、山洪及泥石流灾害易发区等隐患部位受威胁区域人口。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将工作情况上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7 Ⅳ级响应行动

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相关人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启动Ⅳ级响应,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按照区防指防汛会商专家组提出的会商意见,并根据相关预案提前转移河道险工险段、尾矿库、山洪及泥石流灾害易发区等隐患部位受威胁区域人口。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将工作情况上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8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8.1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视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必要时武装部、消防大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启动泵站抢排内涝,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8.2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的处置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自然资源、气象、水文、应急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当预测有山洪灾害发生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山洪灾害防御方案,按照告知性、警戒性、紧急性三级预警指标,及时转移危险区域群众。对山洪沟核心区域进行封闭,加派警力24小时看守,确保转移人员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直至解除封闭。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的运行监管。重点保障自动雨量站、水位站的正常运行,确保雨量和水位信息及时准确传送。同时要强化乡镇村屯预警广播、手摇报警器、铜锣、短信群发等预警系统的使用。

4.8.3堤、坝溃决

1)当预测可能发生堤、坝溃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组织危险区域群众转移。

2)当出现堤坝溃决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加强观测监测。主要河流堤防决口、尾矿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3)当发生堤、坝溃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派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8.4城镇内涝

1)当预测有内涝发生前,要对公铁桥、立交桥、漫水桥等重点易涝区做好排水管清掏、坑槽修补、检查井防坠网安装等工作。同时做好防风工作,防止路灯、广告牌出现倒塌伤人事故。

2)当内涝发生时,立即启动排水设备,对内涝区域进行紧急排涝。

3)供水、燃气、热力系统应急处置。对重点供水管网、泵房开展检修抢修。同时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减轻排水管网运行压力;做好供热系统换热站、配电室、锅炉房、变电所及地下构筑物的检修,备好防汛物资;对然气管网设施进行防风加固,各场区、罐区、仓库做好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4)建筑工地深基坑及人防工程的应急处置。加强对建筑工地有深基坑作业现场及人防工程现场的检查指导,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9  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分级签字盖章,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本着尽早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加强对险情排查,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级管理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情况紧急时,同时向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报。

4)区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办,并及时续报。

4.10 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情况。

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职能组分别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1 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

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为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提供支持。

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事发地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河流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应执行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并由区消防大队、抗洪抢险专业部队及其他防汛抢险专业救援队伍等实施。

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防指各成员单位或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情况危急时,可请求市驻阜部队参加抗洪救灾和抗旱救灾行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完成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4.12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人员安全防护设备和抢险救援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配备必需的安全装备。当现场受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出现干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群众抗旱救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紧急动员事发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同时,要组织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因灾死亡动物尸体处置工作,防止因之引发疫情。

4.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发生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事发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事发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抢险。

4.14 信息发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防汛抗旱信息;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旱)情和灾情信息。

2)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主流媒体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5 应急结束

1)当洪水灾害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当旱情或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或缓解,导致次生、衍生灾害的隐患消除或风险降低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旱情,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发生的费用,适当给予补偿;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恢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五、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通信运营部门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

5.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和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通信管理部门应协调事发地电信运营企业,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电信运营企业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障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网络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人民群众快速撤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水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出现新的险情,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分别储备相应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人武部、消防大队和民兵预备役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

②应急部门统一协调指挥各类防汛抢险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衔接人武部、消防大队参与防汛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进行培训演练。

2)抗旱队伍

①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②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水旱灾区疫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5.2.7 物资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区级防汛抗旱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旱灾害地区的应急需要。各级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持,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规范储备防汛抗旱物资,严重缺水地区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5.2.8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时的资金需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防汛抗旱值班人员应享受值班补助。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5.3  技术保障

5.3.1 加强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完善全区各级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区级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20分钟内传到区防指。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流主要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和防洪调度系统,提高预报精度,优化洪水调度方案。建立和完善全区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

5.3.2加大水旱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防护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技术平台。

5.3.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包括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信息,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等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别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 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防汛抢险专业救援队伍必须针对事发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区防指负责组织。

六、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2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筹集下拨救灾款物,协调、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灾后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6.1.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疗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

6.1.4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对年度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七、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大型河流:流域面积(含省外流域面积)不小于5000km2的江河。

中型河流:流域面积(含省外流域面积)1000~5000km2的江河。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20~50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5~20年的洪水。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及风暴潮引发洪涝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及相关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力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做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2~3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区防办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召集有关部门、各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人员及相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并做出相应修改,报区政府批准。各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流、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全区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政府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2年清河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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