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1-20 浏览量:12 来源: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赵桐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2023年11月17日,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阜新市清河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文号:阜清政发〔2023〕17号)(以下简称《预案》),现对该文件进行政策解读说明。
一、出台背景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清河门区公共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履行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时控制、消除和最大程度地减少其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阜新市清河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应急〔2017〕5号)、《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
三、编制过程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要求,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先后多次聘请了有关应急预案专家一起进行研讨论证,并借鉴一些地区的典型预案,在此基础上修订了《阜新市清河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于2023年11月行文上报市应急办审核,并向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清河门区委宣传部、清河门区发改局、清河门区卫健局、清河门区工信局、阜新市清河门教育和文化旅游局、清河门区政府办、清河门公安分局、清河门区财政局、阜新市清河门交通运输局、阜新市清河门司法局、阜新市清河门人社局、清河门区自然资源分局、清河门生态环境分局、阜新市清河门交警大队、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局、清河门区住建局、清河门区民政局、清河门区红十字会、清河门供电公司、阜新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河门分公司、阜新移动清河门分公司、清河门联通公司、清河门电信公司、清河门区消防救援大队、清河门区武装部、清河门区妇联、清河门区供销联社、阜新市清河门区乌龙坝镇、清河门区清河街道、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清河门区新北街道等40余家单位征求对《预案》的建议和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按照各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各部门的修改建议,综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依据,对《预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清河门区政府办公室讨论通过,最终形成《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发生在清河门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清河门区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清河门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五、主要内容
(一)运行机制。《预案》明确预警的突发事件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一般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
一般级(四级),灾种单一,危害范围较小,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事件。较大级(三级),灾种单一,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重大级(二级),一种灾害引发多种灾害,危害范围超出区行政区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特别重大级(一级),发生多种灾害,危害范围超出区行政区域,造成群死群伤、经济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事件。一至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二)应急响应与处置。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上报市人民政府;三级(较大)、四级(一般)突发事件, 上报区委、区政府,由指挥部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自行启动。当发生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调查事件情况,进行科学决策,下达联合救援命令,指挥联合救援行动。同时,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情况。
(三)善后处置与恢复。《预案》明确在清河门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导下,由相关部门、事发地各镇(区、街道)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完成后,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四)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应急保障包括应急队伍保障、经费保障、物资装备保障、值守准备、联动机制、人力资源和科技准备、安全防护。
(五)监督管理。《预案》明确包括宣传教育和培训、预案演练、应急能力评价、责任与奖惩。区应急指挥中心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或专项演练。
(六)预案管理。与突发事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及时修订与完善应急预案。
解读单位:阜新市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王岩
联系电话:0418-6011176
主办单位: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清河门区清河大街1号 邮编:123006 Email:qhmqzfwz@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0502210913号 辽ICP备05021991号 网站标识码:2109050001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6011158 网站举报邮箱:qhmqzfwz@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