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1-17 浏览量:526 来源: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徐思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组成部门,中省市直驻区各单位:
《阜新市清河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修订完成,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按照清河门区政府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清河门区特点和发展规划,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为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本预案是区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区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程序规范,是指导各级、各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为了规范、统一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确立各类突发事件的启动、扩大、终止响应程序,明确区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全面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对区级及其下辖层级政府应急管理的要求。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发生在清河门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清河门区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清河门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最大限度地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减少突发事件导致的危害。
政府主导,社会协同。
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的作用。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健全信息和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街道政府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依法管理,科学应对。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监测、预警、预防和处置技术及装备水平,鼓励和加强应急产业发展,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信息公开,正确引导。
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分别为:
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具有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等特点,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5.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按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1.6应急预案体系与衔接
清河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划分如下。
1.6.1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清河门区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制订依据。总体应急预案由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制定,报区政府备案。
1.6.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指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报区政府备案。
1.6.3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制定的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1.6.4各社区、乡镇街道应急预案
各社区、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是各乡镇街道为应对区域突发事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工作指南。各社区、乡镇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社区、乡镇街道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制定完成后,报清河门区应急局备案。
1.6.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各企事业单位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制定的工作计划、应急处置方案和操作流程,由企事业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清河门区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根据行业实际情况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6.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清河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大型活动(会展、集会、运动会等)时,应制定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责成相关部门按照大型活动安全保障相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报公安部门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的制定应结合实际情况,由制定部门、单位及时修订并不断的补充、完善。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由区委、区政府负责应对,超出本级处置能力的,根据请求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应对;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提出请求,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区委、区政府根据情况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性质或应对处置需要,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一级、二级、三级响应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四级响应由分管区领导担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行政区域划分
清河门区隶属于辽宁省阜新市,位于阜新市西南部,距阜新市中心直线距离为25.18公里。南北长12.6公里,东西宽17.25公里,全区面积98.54平方公里。
清河门区辖区面积98.54平方公里,总人口5万人,辖区2镇2街,分别为新北街道、清河街道、乌龙坝镇、河西镇。
清河门区辖区内共有工贸企业29家,化工生产企业1家,无尾矿库。辖区内共有幼儿园、学校约23所,医院7所,养老院5所,文化馆、图书馆各1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各13个。
(2)自然条件
1)位置境域
清河门区坐落于辽宁省阜新市西南部,距市中心25.18公里,距锦州海港115公里。位于东经121度19分29秒---121度31分45秒,北纬41度21分28秒-41度48分48秒之间。辖区面积100平方公里,境内土地平坦肥沃,河流环绕,风光秀丽,蕴藏着丰富的土地、矿产资源和水资源。
2)地貌
清河门区地处松岭山脉余脉,地势西高东低、南北狭长的平缓丘陵。
3)水文
清河门区境内有细河及其两条支流----清河、汤头河,均属大凌河水系。细河是大凌河下游左侧最大支流。源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他本扎兰乡东北东骆驼山(清初名摩该波罗山)北坡牌楼营子村附近。经阜新市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的东梁乡、伊吗图乡、卧凤沟乡以及清河门区的蔡家屯入义县,在复兴堡汇入大凌河,全长113km,总流域面积2932 km2,比降0.002~0.001。清河发源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与北票市交界的帽子山、莲花山一带,流经知足山乡、清河门区,在义县东高家屯汇入细河。全长34.2km,流域面积约240km2。在清河门区境内,河道长7.0km,流域面积44km2。汤头河发源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紫都台乡境内的帽子山北麓,流经紫都台、七家子、佛寺、知足山、伊吗图、清河门区的河西及乌龙坝等七个乡,于清河门区蒲草泡村附近汇入细河。流域面积405 km2,河长61km,河道平均比降为5.13‰。
4)气候
清河门地处中纬度,属大陆性季风气候。特点: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日照充足、温度日差较大、雨热同期。
气温:年平均气温7.5℃,最低平均气温-11.9℃,最高平均气温23.7℃。
降水特点:冬少、夏多、秋略多于春,平均降水量544.7毫米。
风向、风速:冬季盛行偏北风、夏季多为偏南风。平均风速:2.9米/秒,最大风速:4.1米/秒。
平均地温9.3℃,最热月28℃,最冷月11.9℃。
冻土:平均冻土深度111厘米、最大冻土深度140厘米、最小冻土深度86.4厘米。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特种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上述突发事件发生时,在类别上易出现相互交叉关联现象,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具有连锁性、复杂性、放大性的特点,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详见下表2-1。
表2-1 清河门地区主要突发事件
类别 | 分类 | 事故种类 |
自然灾害 | 水旱灾害 | 水灾 |
旱灾 | ||
气象灾害 | 气象灾害(暴雨、大风、沙尘暴、浓雾、冰雪、雷电、冰雹、高温等) | |
生物灾害 | 林木有害生物疫情 | |
植物疫情 | ||
外来生物入侵 | ||
森林灾害 | 森林火灾 | |
地震灾害 | 地震 | |
事故灾难 | 工矿商贸等企业安全事故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建筑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 ||
火灾事故 | ||
交通运输事故 | 道路交通事故 | |
公共运营突发事件 | ||
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 特种设备事故 | |
道路突发事故 | ||
燃气事故 | ||
供水突发事件 | ||
排水突发事件 | ||
供热事故 | ||
电力突发事件 |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公网、专网、无线电等) | ||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 ||
人防工程事故 |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 重污染天气 | |
突发环境事件 | ||
公共卫生事件 | 传染病疫情 | 重大传染病疫情(流感等) |
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 | 食品安全事件 | |
职业中毒事件 | ||
动物疫情 |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 |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 药品安全事件 | |
社会安全事件 | 刑事案件 | 刑事案件 |
经济安全事件 |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 |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 ||
金融突发事件 | ||
群体性事件 |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 |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 ||
其他 | 新闻舆论事件 |
清河门区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在阜新市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全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委、区政府分管处置突发事件的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负责人组成。
建立区应急总指挥部的协调机制,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统筹协调工作。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总协调人,负责协助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统筹协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协助总协调人开展工作。
区应急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协助配合市应急总指挥部处置区内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组织指挥处置全区各类一般突发事件。
(4)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市委和市政府各部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5)分析总结全区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6)指导各镇(街道)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相关工作。
区应急总指挥部下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指挥部),包括区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地震事故应急指挥部、区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部、区防汛抗旱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公共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区重大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区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分管领导担任。
除以上区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区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组织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区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协调本区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区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有关部门,作为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各专项指挥部、临时应急指挥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与区相关委办局密切配合,具体负责有关突发事件的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清河门区委宣传部、清河门区发改局、清河门区卫健局、清河门区工信局、阜新市清河门教育和文化旅游局、清河门区政府办、清河门公安分局、清河门区财政局、阜新市清河门交通运输局、阜新市清河门司法局、阜新市清河门人社局、清河门区自然资源分局、清河门生态环境分局、阜新市清河门交警大队、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局、清河门区住建局、清河门区民政局、清河门区红十字会、清河门供电公司、阜新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河门分公司、阜新移动清河门分公司、清河门联通公司、清河门电信公司、清河门区消防救援大队、清河门区武装部、清河门区妇联、清河门区供销联社、阜新市清河门区乌龙坝镇、清河门区清河街道、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清河门区新北街道等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保障部门。
区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要建立各类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组成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
专家库专家主要职责:
(1)为清河门区在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演化趋势、应急方案、处置手段、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提出建议。
(3)发生突发事件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提供相关决策咨询方案等。
各镇(街道)要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各镇(街道)主要职责:
(1)负责本辖区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开展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前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2)指导辖区内居委会或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指导辖区内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负责研究制定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重特大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交流合作。
定期评估分管领域公共安全风险,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值守,落实应急物资器材,开展应急培训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第一时间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开展先期处置。
区政府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信息报告、信息处理、信息共享、预警、应急处置、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信息发布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区政府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和应急资源调查管理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动态监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应急管理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共同消减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
4.1风险防控
加强公共安全基础能力建设。不断加强应急硬件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和社会安全风险。
加强重点目标和点位的防灾抗灾能力,科学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建立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建立风险评估制度。有针对性地做好突发事件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做好预防。
加强风险排查。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责任。
做好应急值守工作。乡镇街道及具有独立办公场所的有关部门,要做好应急值守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4.2信息监测
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和体系。
4.2.1区政府逐步建立全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体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要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2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及各相关事业单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的主要职能部门,要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
4.2.3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跟踪监测。各有关单位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主要危险物质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2)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和结构及其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4.2.4预警信息来源
4.3预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文件的要求予以规定。
4.3.2.1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一般、较重、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
4.3.2.2预警信息研判(分析评估)的基本原则:
三敏感: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敏感事件。
五早: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早诊断。
包括突发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应对措施、发布机关和时间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各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一般或较大级别的突发事件预警,由提出预警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由预警管理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经市政府批准,通过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预警期,同时,相关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当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预警信息等级。
(1)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后,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向有关企事业单位转发预警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关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对灾害、事故或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展趋势;
③向辖区内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④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2)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后,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后备队伍动员工作;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准备工作;
③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④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⑤向企业、事业单位发布防灾避险紧急措施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⑥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单位应当经审核并经区政府同意后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委、区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单位、事发地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的情况下,上报区应急委、区政府报告,启动本预案。
5.2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乡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在控制事态、组织抢险、疏散和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2)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如实向区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事发地乡镇街道值班人员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局值班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区领导的指示或批示迅速传达给有关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涉及到港澳台侨、外籍人员,影响境外或境外涉及我区的突发事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地区和部门须在25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区政府报告初步情况,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基本情况,10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详细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突发事件发生时级别较低,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和演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5.2.3报告内容
5.2.3.1坚持首报、续报分开原则,首报只需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以及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四要素,尽可能核清伤亡人员的身份、年龄等重要情况,同时要报告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的乡镇街道负责人和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续报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5.2.3.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本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报告,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进行响应处置,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5.2.3.3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接报的突发事件信息,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及协调处置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政府报告,及时将区委、区政府、市政府的指示传达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并跟踪落实情况。
5.2.3.4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5.2.3.5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妥善进行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5.3先期处置
5.3.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时,接报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领导同志要按照相关预案、各自职责以及领导要求,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3.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报告。
5.3.3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应急指挥中心、乡镇街道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迅速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常务副区长或相关行业主管副区长任总指挥。现场应急指挥部按行动方案发布命令,调遣应急处置力量并进行明确分工,全面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4.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区应急指挥中心、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5.4.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5.4.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区政府的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区应急指挥中心先期指挥协调处置。
5.4.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区政府、区委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先期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区两个或两个以上街道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市政府、省政府、国家成立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区政府在其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处置。
5.5现场指挥
根据事件涉及范围、性质、级别,召开第一次现场会,要求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区政府是事件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全力提供处置所需应急物资,为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必需生活保障;协助调查事故原因、查证伤亡人员身份;会同区委宣传部立即发布新闻通稿;提出需区政府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
(2)区应急局指导做好现场处置,迅速组织调查事故原因;
(3)区消防救援大队全力做好现场灾害控制,尽快消除灾害带来影响,避免事故进一步升级或引发次生灾害;
(4)区公安分局做好现场保护、证据固定等工作,视情控制事故主要责任人,协助查封其资金账户;
(5)区卫健局协调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6)应急管理部门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根据区政府领导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处置;
(7)区委宣传部负责现场组织记者采访及新闻口径把握;
(8)其他需到达现场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5.5.2应急联动
为有效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部门统筹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调主战,交通、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环保、通信、救护、专家、宣传等各方力量联勤联动、密切协同,采取“战区化”联调联战应急救援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处置快速有效。
现场应急力量协同联动分工:
交通方面由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健局配合,负责应对一般级别以上交通事故、交通管制、危化品运输、运力保障、医疗和救援绿色通道等任务。
供电方面由区工信局、清河门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配合,负责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引发次生衍生事件、重点部门和重点区域电力保障、电梯困人事件等任务。
供水方面由属地乡镇街道、阜新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牵头,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配合,负责应对大面积停水事件及其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供气方面由区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配合,负责应对大面积燃气停供事件及其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环保方面由清河门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协同专家组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救护方面由区卫健局牵头,区公安分局配合,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力量为现场伤者提供医疗救援,搭建绿色医疗救治通道;
专家方面由区应急局牵头,相关应急职能部门配合,根据灾害类型与发展态势,邀请相关领域应急专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提供技术保障;
宣传方面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参与现场处置核心部门、事发地乡镇街道配合,负责加强网上、自媒体网络监控和舆论引导,审查新闻通稿,由新闻主管部门发布,规范采访活动。
5.6应急处置措施
5.6.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的乡镇街道、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防止环境污染,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区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依法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依法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区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6.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事发地的乡镇街道、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4)依法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5.7扩大响应
突发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报请区政府研究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如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或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区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需要市或其他区提供援助的,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
党政军机关、交通枢纽、银行等重要场所,学校、看守所等特殊场所或全区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街道或单位要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提高反应级别,及时处置,快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降低影响和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一般突发事件发展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事发地乡镇街道或单位要边处置边向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5.8应急联动机制
5.8.1各乡镇街道、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5.8.2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武装部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以及区、乡镇街道的请求,协助、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8.3各乡镇街道及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5.8.4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发布信息,动员全社会力量协助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8.5区政府加强与毗邻区政府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信息共享与联动处置保障。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基本情况,随后发布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区委宣传部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的乡镇街道负责。
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区委宣传部等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5.10应急终止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终止总体或专项应急预案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指定事发地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2周内向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1)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件。对潜在隐患应当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区政府指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区政府指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对征收或征用的土地、房屋、应急物资和设备等予以归还,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补偿。区财政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4)事发地的乡镇街道或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负责安排,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市政府和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予以支持。
区政府指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接受捐赠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事发地乡镇街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法律、法规对各类灾情上报的主体及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发地乡镇街道根据突发事件发生范围和影响程度,在本辖区组织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救灾捐助。区应急、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统计管理工作和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协助卫健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区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清河门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区政府及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政府指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的乡镇街道组成调查评估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和损失、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对调查评估组的工作应予以配合。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事发地的乡镇街道、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有关资料,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
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每年年底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全区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向区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区政府、乡镇街道组织实施;需要国家、省、市政府支持的,由区政府向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请求。
7.1应急队伍保障
区政府依托区公安队伍、消防队伍、人武部民兵预备役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应急总指挥部统一调用,负责处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难以应对的事件,或代表本区参与区外的应急救援行动。
7.1.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1)区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建设工作。区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相关单位统筹规划本领域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
(2)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相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特点,有权调用区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
7.1.3应急志愿者队伍
(1)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把应急救援志愿者服务纳入本区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和专门学会,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志愿者成立专业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教和普及,随时准备参与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2)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相关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各电信运营企业、清河门区有线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专网的运行部门,建立本区信息安全与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清河门区有线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专网为核心,形成覆盖区、社区的三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由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和协调相关企业,在无线政务专网、公网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现场与区安委会办公室、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镇(街道)之间的联系。
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配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和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等保障制度。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铁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区安委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根据需要,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开设应急救援 “绿色通道”。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定期组织征集应急物资储备需求,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相关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等部门,制定本领域、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掌握清河门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区民政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组织、调拨和紧急供应。清河门区供销联社负责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落实应急货源渠道和分销网络。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相关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实际工作需求,采取平战结合、多方保障的原则,配备一定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调用等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相关信息的调查、收集等管理工作,采用紧急征用、有偿使用等多种保障手段,多渠道保障应急需求。
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其它地区和单位需要调拨本区应急物资时,由区应急总指挥部统一协调。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阜新市其他区县、阜新市有关部门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必要时,区应急总指挥部可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本区应制定征用应急物资的补偿制度,以及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协调制度。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区医学救援中心(120)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区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发生突发事件后,区卫健局应快速组织区属各级医疗机构组成医疗救护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负责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受灾地区传染病的爆发和流行,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负责协调区医疗卫生资源组成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区属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况。卫生健康局负责迅速组织向受灾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在区现有医疗急救中心和分中心(站)基础上,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点,共同构成院前急救体系。
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市、区急救资源状况,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区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公安分局和相关镇(街道)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由区公安分局负责,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各相关镇(街道)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打、砸、抢”的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秩序稳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
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分析各类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人员安全。
由市气象部门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提供不同周期的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相关部门立即提供事件发生地天气情况,并尽快对该地未来天气情况进行预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区政府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区政府负责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管理,制定应急专项准备资金相关使用办法,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审批流程等。突发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动用经区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发生突发事件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内部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经区政府批准动用公共安全应急专项资金,按照区政府相关文件审批执行。
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区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财政、统计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管。
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相应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区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区司法局办负责研究和提供有关重大问题处置的法律咨询意见。
区政府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定、命令,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7.11应急避难场所及公共设施保障
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农村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的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要结合城市人口密度,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馆)、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应急避难场所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乡镇街道及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并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8监督管理
8.1.1预案编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
编制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可操作性。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
8.1.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地方各级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牵头起草,与应急部门联合组织专家评审并上报同级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应急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报本级政府备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8.1.3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物资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按照本预案审批与衔接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8.1.4预案演练
应急管理部门协助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应急演练,有关部门、单位要有计划、有重点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开晨演练。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委会、村委会、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对演练执行情况、预案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适用性等内容进行评估。
8.2宣传与培训
区政府应协调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印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材和应急知识手册。
各乡镇街道及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并加强对所属单位宣教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区教育局组织制定学校减灾教育规划和计划,增加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应急教育内容,在中、小学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各学校开展每逢重大敏感节日的政治思想稳定教育,加强管理和监控。
区委宣传部等部门(单位)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各类突发事件带来的危机和妥善处置、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以及发生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并会同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平息各种谣传。
各乡镇街道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经常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自救互救、应急疏散等宣教培训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公众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8.3检查与监督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本预案和区政府各专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应急工作考核。
区政府将依照本预案对各有关单位、部门所规定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并兑现奖惩。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有关单位和区政府给予奖励:
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范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及时处置事件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的。
9附则
本预案由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区政府办:负责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研究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负责对接港澳台侨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侨和外籍受伤人员的有关事宜。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各类突发事件带来的危机和妥善处置、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以及发生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并会同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平息各种谣传。
区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队伍配合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根据区政府工作安排落实重点工程建设及项目投资建设计划下达相关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配合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印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材和应急知识手册;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并加强宣教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组建训练专业抗洪抢险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矿山救护队伍和防化专业队伍。被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必需品调运、管理、登记、发放,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的制定、报批、监督实施等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涉及的特种设备的抢险救援工作,依法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特种设备相关信息和专家技术支持,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区公安分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警戒、管控及秩序维持,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负责组建训练治安、反恐、防暴专业队伍;突发事件严重时,根据灾情需要,对突发事件发生路段、地道、桥梁实行封闭,保障行人车辆的安全。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区道路、水路运输管理及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建训练运输专业救援队伍。
区民政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人员的紧急疏散、安置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落实应急管理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支持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监督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区司法局:根据应急工作实际情况,组织起草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规范性文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区教育局:组织制定学校应急教育规划和计划,增加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应急教育内容,在中、小学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各学校开展每逢重大敏感节日的政治思想稳定教育,加强管理和监控。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医院对受伤人员救护、转移、治疗,统计伤亡人员情况;临时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应急救援期间供电系统的保障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事故的应急协调、处置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节仲裁,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应对预案。
区住建局:组织开展在建工地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安全措施,重点做好基坑、边坡以及塔吊、脚手架基础、市政工程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城市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区防空应急指挥通信信息系统、通信警报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加强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负责组建训练建筑抢险专业队伍。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江河、水库的水文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
区总工会:维护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密切联系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
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水气污染等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监测;负责组建训练环保监测专业队伍。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建训练消防救援专业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道路畅通;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工作。
清河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红十字会:募集管理救灾款物,开展救助活动,及时向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技术专家组: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物资供应;负责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自救互救、应急疏散等宣教培训活动;负责组建应急民兵队伍;村(社区)负责组建志愿者队伍。
阜新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河门分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供水保障方案,确保应急状态下居民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负责组建训练自来水抢险抢修专业队伍。
清河门供电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供电保障方案,确保应急状态下居民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电;负责组建训练供电抢险抢修专业队伍。
阜新移动清河门分公司、清河门联通公司、清河门电信公司:负责配合现场应急指挥通信、应急信息传播等服务保障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政府要求编制企业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组建训练相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其他部门应急响应:按各自职责、任务和指挥部要求,迅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相关工作。
表10-1 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应急联系方式列表
序号 | 各单位名称 | 应急电话 |
1 | 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局 | 0418-6011386 |
2 | 清河门区财政局 | 0418-6011370 |
3 | 清河门生态环境分局 | 0418-6011331 |
4 | 清河门区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0418-6327636 |
5 | 清河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418-6327606 |
6 | 清河门区委组织部 | 0418-6011028 |
7 | 清河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0418-6011235 |
8 | 清河门区民政局 | 0418-6011120 |
9 | 清河门区新北乡镇街道 | 0418-6099503 |
10 | 清河门区交通运输局 | 0418-5115151 |
11 | 清河门区清河乡镇街道 | 0418-6011225 |
12 | 清河门区司法局 | 0418-6011090 |
13 | 清河门区乌龙坝镇人民政府 | 0418-3350018 |
14 | 清河门区自然资源分局 | 0418-6327855 |
15 | 清河门区发展和改革局 | 0418-6011181 |
16 | 清河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0418-5115105 |
17 | 清河门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 0418-6011885 |
18 | 清河门区委政法委 | 0418-6011045 |
19 | 消防大队清河门区消防救援大队 | 0418-2783119 |
20 | 皮革产业开发区安监部 | 0418-6011613 |
21 | 清河门公安分局 | 0418-2782520 |
22 | 阜新市清河门交警大队 | 0418-6327805 |
23 | 清河门区纪委 | 0418-6011060 |
24 | 清河门区卫生健康局 | 0418-6011369 |
25 | 清河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0418-6011912 |
26 | 清河门区编办 | 0418-6011059 |
27 | 清河门区委宣传部 | 0418-6011035 |
28 | 清河门区河西镇人民政府 | 0418-2792005 |
29 | 清河门区总工会 | 0418-6011996 |
30 | 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 | 0418-6011176 |
31 | 清河门区统战部 | 0418-6011711 |
32 | 清河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418-6011515 |
33 | 清河门区妇联 | 0418-6011986 |
34 | 火车站 | 0418-5562546 |
35 | 清河门区团委 | 15134018920 |
36 | 清河门区武装部 | 0418-6674190 |
37 | 清河门区邮政 | 0418-2782137 |
38 | 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0418-6011158 |
39 | 清河门区红十字会 | 15941884455 |
40 | 清河门供电公司 | 0418-5513862 |
41 | 阜新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河门分公司 | 0418-6530906 |
42 | 阜新移动清河门分公司 | 15140890015 |
43 | 清河门联通公司 | 18504182761 |
44 | 清河门电信公司 | 18041897887 |
45 | 清河门区审计局 | 0418-6011199 |
46 | 清河门区供销联社 | 0418-6011596 |
表10-2 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应急物资列表
序号 | 各单位名称 | 主要装备 | 装备数量 | 物资存放地址 |
1 | 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局 | 皮卡车 | 一辆 | 清河门区清河大街一号 |
2 | 清河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50铲车 | 2台 | 清河门清河大街13号 |
中兴自卸车 | 3台 | |||
各类工作设备 | 约200台 | |||
3 | 清河门区交通运输局 | 大型运输车 | 4台 | 清远街70号 |
铲车 | 3台 | |||
挖掘机 | 1台 | |||
4 | 清河门区乌龙坝镇人民政府 | 救生衣、强光探照灯、吸水膨胀袋、靴子、铁锹、水面漂浮救生绳、游泳圈 | 共662件 | 阜新市清河门区朱家屯村 |
5 | 清河门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临时安置场所照明灯/帐篷/棉被褥/雨衣/雨鞋/军大衣 | 共300件 | 清河门区清河大街一号 |
6 | 清河门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 救生衣、铁锹、雨衣等 | 20台 | |
7 | 消防大队清河门区消防救援大队 | 灭火救援装备、抢险救援装备 | 1081件 | 阜新市清河门区仁合街中段 |
8 | 阜新市清河门交警大队 | 汽车拖车救援、清障车、停车场 | 5台 | 阜新市阜蒙县伊吗图镇绿加点大桥西侧 |
9 | 清河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生活必需品 | 各类超市储备量60吨左右 | 清河门区 |
10 | 清河门区河西镇人民政府 | 防火巡逻车辆 | 2台 | 清河门区河西镇政府 |
风力灭火机 | 15台 | |||
油锯 | 2台 | |||
割灌机 | 3台 | |||
对讲机 | 10台 | |||
11 | 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 | 防爆手电/移动电源/救援服/救生圈/救生衣/救援包/世达非接触式测电笔/大浮力重型救生衣/无线对讲机/救援服标志 | 87件 | 清河门区清河大街一号 |
12 | 清河门区武装部 | 头盔、警棍、盾牌、单兵携行具、防刺服 | 共1237件 | 阜新市清河门区清河街道 |
13 | 清河门供电公司 | 吊车(12吨):用于立杆、吊装导线、电力设备、施工工器具、物资及其他装备;货运车辆:主要用于电力器材、物资、施工工器具的运输; |
| 阜新市清河门区新区路 |
14 | 阜新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供水管路抢修设备:铁锹、镐、扳手、法兰盘等各种用具 | 6件 | 清河门区新昌路 |
15 | 阜新移动清河门分公司 | 通信相关应急抢修物资 | 2件 | 阜新市清河门区新平路36号 |
16 | 清河门联通公司 | 熔纤机 | 4台 | 清河门清河大街13号 |
17 | 清河门电信公司 | 光纤、电缆用于通信保障 | 3000米、30个 | 清河门清河大街20号 |
表10-3 清河门区专家库成员名单
序号 | 行业分类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化工和危化品安全类 | 耿志超 | 大连百悦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13889287276 |
| 刘婷 | 沈阳奥斯特安全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 13604188825 | |
| 王建 | 辽宁东安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13898805423 | |
| 张彦斌 | 阜新万锋环科有限责任公司 | 13941806300 | |
| 赵立强 | 辽宁天宇化工有限公司 | 15104185999 | |
| 孙延国 | 阜新都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3704082495 | |
| 刘曦泽 | 中国石油阜新销售分公司 | 13841865230 | |
| 制造业安全类 | 张 强 | 辽宁力康技术咨询服务公司 | 18640268884 |
| 曹英俊 | 沈阳奥斯特安全技术服务集团公司 | 13840354236 | |
| 郎爽爽 | 沈阳奥斯特安全技术服务集团公司 | 15802467732 | |
| 席本强 |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 13941821329 | |
| 李刚 | 阜新双汇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 15504181558 | |
| 李胜祥 | 华润雪花啤酒阜新公司 | 13842517073 | |
| 城市 安全类 | 陈 雷 | 阜新市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中心 | 13841820015 |
| 张景太 | 阜新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3304989119 | |
| 邢立洲 | 阜新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3904188568 | |
| 吕思铭 | 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15140901171 | |
| 贾立波 | 港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 13941855685 | |
| 交通运输安全类 | 杨 铭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3795006546 |
| 李 帅 | 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分中心 | 15134030636 | |
| 兰天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13464834593 | |
| 隋海玉 | 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 13841848683 | |
| 农业和防汛抗旱类 | 吴立新 | 阜新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 13384185566 |
| 高大鹏 | 阜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15104180660 | |
| 郑国锋 | 阜新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 18841810077 | |
| 供电安全类 | 张 健 | 国网阜新供电公司调控中心 | 13904184143 |
| 王众志 | 阜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13841821650 | |
| 黄峰 | 国网阜新供电公司安全监察部 | 13514186010 | |
| 地震地质安全类 | 李方龙 | 辽宁省地震应急服务中心 | 13478282808 |
| 王喜龙 | 辽宁地震台 | 18304007153 | |
| 贾晓东 | 辽宁省震灾风险防治中心 | 18304006927 | |
| 韩绍欣 | 辽宁省地震局信息中心 | 18304006989 | |
| 应急救援与防灾减灾类 | 刘建国 | 阜新市消防救援支队 | 15141808324 |
| 曹阳 | 阜新市防震减灾志愿者协会绿舟救援队 | 15241862345 | |
| 符雨 |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 15694181221 | |
| 李 凝 | 阜新市生态与农业气象中心 | 15941891331 | |
| 综合类 | 姚 飞 | 沈阳奥思特安全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13591676226 |
| 林佳佳 | 辽宁天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 18641870717 |
《关于印发阜新市清河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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