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宣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日期: 2026-09-12 浏览量:73 来源: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吴家宝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着力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时效性,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第237号令)规定,区政府对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目录经第十届区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现行有效和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2021年9月8日前公布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镇(街道)、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

1.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2.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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