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清河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 2023-11-17 浏览量:2 来源: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徐思宇 文字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组成部门,中省市直驻区各单位:

《阜新市清河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修订完成,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清河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使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Ⅲ级(含Ⅲ级)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区以上政府处置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预防与救援相结合。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乡镇街道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及时反应,协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按照事故级别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 部的统一指挥下,规范有序,协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全面发布事故信息,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态发展及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5事故分类分级

1.5.1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指生产过程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事件。

清河门区辖区内共有工贸企业29家,化工生产企业1家。辖区内主要的工贸企业主要从事毛皮、皮革生产、制衣、制鞋、家具及污水处理等。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及清河门区辖区内企业性质,主要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火灾、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灼烫伤害、淹溺、高处坠落及物体打击等。

1.5.2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I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II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IV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部门)预案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以本预案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区政府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纳入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清河门区政府是负责本区范围内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清河门区政府成立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为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级别和救援情况,启动或终止本预案;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处置、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区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常务副区长

副总指挥:各相关部门工作的分管副区长担任

成员单位: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清河门区委宣传部、清河门区发改局、阜新市清河门教育和文化旅游局、清河门区政府办、清河门公安分局、清河门区财政局、阜新市清河门交通运输局、阜新市清河门司法局、阜新市清河门人社局、清河门区自然资源分局、清河门生态环境分局、阜新市清河门交警大队、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局、清河门区住建局、清河门区民政局、清河门区卫健局、清河门区工信局、清河门区红十字会、清河门供电公司、阜新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河门分公司、阜新移动清河门分公司、清河门联通公司、清河门电信公司、清河门区消防救援大队、清河门区武装部、清河门区妇联、清河门区供销联社、阜新市清河门区乌龙坝镇、清河门区清河街道、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清河门区新北街道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同志组成。

清河门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指挥工作;

(2)负责较大事故,启动III级应急响应时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4)负责发生涉及多个领域、跨区级行政区或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需要市有关部门支援的,提请市应急指挥部协调、启动相应预案

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应急值守、收集、分析、汇总、上报有关工作信息、综合协调等工作

(2)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救援以及事故调查工作

(3)负责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评估分析较大事故(Ⅲ级)及以上事故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指导、协调、检查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5)组织成立应急专家组,建立清河门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

(6)负责协调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7)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

(8)统一规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处置能力,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组织指挥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培训、宣传工作

(9)负责协调与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

(10)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成员单位职责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明确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等应急资源,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及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教育引导新闻媒体客观突发事件;负责现场记者采访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管控,做好重要舆情信息的报告工作。

区武装部:根据区政府需求,组织所属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支援协助事故处置和救援行动。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等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督促管道企业制定完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协助开展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负责承担粮食的收购、储存、轮换、调拨、销售等管理工作,配合区应急局做好救灾物资的购置计划、轮换、管理及调出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校车道路交通事故、各类学校实验室和校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参与协调制造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救灾所需物资的生产和供应保障工作。参与协调通讯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企业为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及周边警戒、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以及交通疏导信息的播发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负责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的控制、遇难者身份鉴定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维护社会安全秩序。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其他救援装备。

区民政局:组织、指导养老机构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政府确定的应由区本级承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工作,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调配所管理的国有企业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协助进行现场救援。指导、督促局属企业做好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委属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负责督促、指导所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调配所属企业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协助进行现场救援;指导并督促所属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区人社局:指导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提供相关应急救援所需的地理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及周边应急监测、预警和环境损害评估,组织协调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因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房屋建筑施工以及地下管网和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协调各种工程抢险和抢修救援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他特种设备等救援设备。

区交警大队: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阜新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河门分公司: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事故有关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水资源调配。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渔业、畜禽屠宰行业及农机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阜新市清河门教育和文化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公共文化、旅游服务、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监督公共文体活动举办单位制定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文化旅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调度全区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按需开展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工贸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的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指挥调度。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相关物资的调拨,结合事故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协调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和后期处置工作。负责依据市气象局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气象分析数据,协助市气象局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的灾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承担火灾扑救,一般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前沿指挥部指挥工作。

阜新移动清河门分公司、清河门联通公司、清河门电信公司: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确保区指挥部与区现场指挥部的通信指挥畅通。

乡镇街道: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建立健全应急组织,规范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在区政府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装备、物资清单应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更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情况,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2.5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5.1现场指挥部

当我区发生较大(III级)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由应急处置指挥部、公安指挥部、消防救援指挥部和事故与灾害处置主责部门指挥部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建立现场“1+M+N”应急指挥机构,其中“1”代表区现场指挥部;“M”代表现场支撑指挥部,“N”代表现场应急保障职能工作组,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时承担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能。

根据事故涉及区域、影响范围,由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协调相关部门、专家和事发属地街道等依需组织应急处置力量,成立现场职能工作组,保障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公安指挥部、消防救援指挥部和事故与灾害处置主责部门指挥部。同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下设立综合协调组、物资保障组、抢修恢复组、环境监测组、处置保障组、专家技术组、调查评估组等若干应急救援工作小组。

2.5.2现场指挥部职责

(1)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现场处置决策、指挥和组织实施任务

(2)组织制订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统一组织协调所有参与现场救援行动的部门和单位及个人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统筹协调现场救援力量与资源等,全面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4)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 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 导批示、指示

(5)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如环境污 染),适时通知相邻地区政府有关部门;

(6)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 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化解或者降低风 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2.5.3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应急局组成,负责现场指挥部指令上传下达和督办议定事项,协调调度各相关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现场处置;负责统一收集各工作组情况,汇总、报送重要信息;协同公安、消防救援、主责部门指挥部联勤联动;做好现场指挥部会商、会议等服务保障;负责现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做好与市应急指挥机构沟通对接,提报请示事项等。

2.5.4公安指挥部职责

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持现场秩序;按照远端调流、中端管控、核心区封闭的交通管制要求,保障进场车辆道路交通畅通;涉及刑事和治安管理行政案件,依法依规立案侦破。 按照现场处置需要,指挥部下设交通管控组与现场安全保卫组,适时成立案件侦破组。

2.5.5消防救援指挥部职责

消防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救援的指挥工作。按照现场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作战指挥组、通信保障组、政工宣传组、战勤保障组等基本作战指挥力量,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调整。

2.5.6事故处置主责部门指挥部职责

事故处置主责部门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专业救援力量和行业领域专家力量参与救援处置,联动应急处置指挥部、公安指挥部、消防救援指挥部共同做好整体救援处置。

2.5.7应急救援工作小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别确定综合协调牵头部门。

负责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协调,负责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专业救援力量、资源和行业领域专家力量参与救援处置等工作;联动应急处置指挥部、公安指挥部、消防救援指挥部共同做好整体救援处置;协调驻地预备役和民兵参与事故救援;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指挥部议定事项;做好事故和救援工作文件、资料搜集、整理、保管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对事故发生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牵头。

负责组织会商研判,拟定现场具体处置与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区消防救援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调运应急物资、引导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现场实施事故应急处置、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警戒疏散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

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以及事故现场警戒、隔离、保护,维持现场抢险救灾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通行需要。

通信保障组:由区工信局牵头。

协调各基础电信企业恢复事发现场及灾区通信。阜新移动清河门分公司、清河门联通公司、清河门电信公司等通信运营商负责现场通信保障,

新闻协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

负责会同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和事发地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协调事故和救援信息发布工作,统筹协调媒体现场管理,做好舆论引导、互联网监控和管理工作。

善后处理组: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区民政局和事发属地街道牵头。

负责伤亡和失联人员的善后处理;做好事故影响范围内 人员安置、核查、报送和人员伤亡统计工作;做好征用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补偿工作:做好事后恢复重建工作。

物资保障组:由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分别牵头。

负责协调做好各自领域内相关应急物资的调集调运及依托相关企业做好社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工作,保障抢险救援需求。

抢修恢复组:一是由清河门供电公司负责做好事故与灾害现场电力抢修、维护和现场保障;

二是由阜新市水务集团清河门分公司负责做好事故与灾害现场水务抢修、维护和现场保障;

三是由区住建局负责做好事故与灾害现场燃气抢修、维护和现场保障;

四是由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做好事故与灾害现场供热抢修、维护等工作。

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负责对事故与灾害现场突发性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协同专家组制定监测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预防和处置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

处置保障组:由区政府办牵头。

负责协调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场所,为现场抢险救援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后勤保障和服务;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家属。

专家技术组:由区应急局或事发单位主责部门牵头。

负责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人员协助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协助开展灾损评估,为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咨询。

调查评估组:由区应急局牵头。

做好事故与灾害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责任等调查评估工作。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应急准备措施

各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普查,建立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并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的车辆,应随车附带应急处置设施,制定处理方式、方法及禁止操作的措施。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能力;与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障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2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乡镇街道、区政府相关部门要要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测。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完善信息收集和监测网络,实施危险隐患及危害源动态监测,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关心、发现和上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各类隐患,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村(社区)、各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如实向区应急局报告,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区应急局报告。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的一般事故,要立即向区应急局报告。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信息来源、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态控制及变化情况,必要时要随时续报。生产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区应急局要及时汇总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对接报的Ⅲ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要在事件发生后,在2小时以内如实向市应急局报告。对接报的I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Ⅱ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要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局报告。同时,将区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传达给有关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3预警分级标准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故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I 级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I级事故及险情。用红色表示。

II 级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Ⅱ级事故及险情用橙色表示。

III 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III级事故及险情用黄色表示。

Ⅳ级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Ⅳ级事故及险情用蓝色表示

3.4预警发布和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原则上I级、II 、III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区应急指挥部请示市政府由市级以上应急指挥部签发;Ⅳ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1)事发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在20分钟内将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以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报告区政府及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

(2)情况紧急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报告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并及时报送书面信息。区政府应同样报告市政府。

(3)接到信息报告后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立即组织力量开展事故信息核定工作并将核查结果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区政府接报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或敏感紧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立即核实处理,及时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上报,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

(4)抢险救援工作开展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将现场处置情况包括人员、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态发展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上报区政府、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市应急局)遇到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4.2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对突发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立即调动就近应急救援力量,尽快控制事态发展。根据事件现状,通知相关区域做好次生、衍生事件的预防。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范围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必要时,现场应急指挥部调动事态监测与洗消组支援

4.3分级响应

在我区规划区域内发生Ⅰ、Ⅱ和Ⅲ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市级以上应急指挥部决定,区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指挥部的调遣。

Ⅳ级事故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政府决定,区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4指挥与协调

应急预案启动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如事故应急响应需升级,需有区长批准。

(1)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要求。

(3)组织有关专家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并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及时向区政府负责人、指挥部负责人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如应急响应升级,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设立相应的服务机构,负责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配合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救援工作。

(7)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4.5应急联动

4.5.1紧急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发生 III 级以上事故,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应当立即启动本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立即调动就近应急救援力量,尽快控制事态发展。根据事故现状,通知毗邻单位做好次生、衍生事故的预防。

4.5.2医疗卫生救助

根据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的请求,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调动区应急指挥部医疗救治组支援现场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5.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必要时,对应急作业人员进行现场短暂培训后,再开展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5.4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安全疏散和防护工作。主要工作为:企业要与乡镇街道、社区(村)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度;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实施治安管理。必要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调动区应急指挥部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支援。

4.5.5抢险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范围、危险程度等情况及时调集有关部门、人员、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各应急救援组按各自职责,积极开展抢险救援。同时,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调动区应急指挥部消防与抢险组参加救援。

4.5.6现场监控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必要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调动区应急指挥部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支援。

4.5.7交通管制

根据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必要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申请调动市应急指挥部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支援。

4.5.8工程抢险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工程抢险组,调集市政、自来水有关力量,负责被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供水等工程的维修,保证事故现场救援工作需要。

4.5.9物资资金保障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物资资金保障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支援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4.5.10调集征用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有关部门应急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

4.6应急终止

通过应急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现场情况稳定,按照有关规定可停止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报请区应急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清河门区有关主管部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有关主管部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有关主管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政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较大事故由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事故由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完善清河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通信管理、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督促相关企业完善应急通信和应急广播建设。

6.2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等高危作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

依托区内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企事业单位组建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层组织,建立区、街道、企事业单位三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6.3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加强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优先运送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必要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满足现场救护的需要。

6.5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对事故救援的物资供应。相关部门部门负责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保障应急救援需要。应急工作中的物资调用,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6.6资金保障

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1)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区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2)生产经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按照相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和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事故抢险救灾资金。

(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应急救援,事故处理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区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解决。

6.7技术支撑与保障

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专家库, 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救援中的技术支持作用,为事故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生产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 开发应急新技术和新装备,研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8应急避难所保障

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改造和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与拥有适合紧急避难场所的单位建立联系制度,储备信息资源,指定有关场所作为清河门区紧急避难或紧急避难预备场所,保障紧急情况下避难生存的需要。

6.9沟通与协作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与其他区县应急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建立区域救援协作机制,参加区域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与其他相邻地区加强联系,积极建立区域救援协作机制。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依据专项预案的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结合相关要求,宣传相关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增强实战经验。

7.2宣教培训

各乡镇街道、政府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政府、街道、社区、村委会、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区政府新闻部门要加强应急知识普及宣传,通过媒体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防范、自救能力。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的综合培训工作和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业、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等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全社会应急救援能力能。

7.3责任与奖惩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未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附则

8.1名词术语

本预案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应急准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应急救援: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和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恢复重建: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订,报清河门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审批。结合清河门区实际情况,按程序适时予以修订。原则上每3年至少修订1次。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阜新市清河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图解: 《关于印发阜新市清河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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