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综合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20-12-31 浏览量:317 来源: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综合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区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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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阜新市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综合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综合服务中心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综合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综合服务中心2021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综合服务中心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阜新市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综合服务中心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阜新市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综合服务中心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阜新市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综合服务中心2021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阜新市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综合服务中心2021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综合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按照继续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方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推进课程改革,负责干部教师的培训及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教师整体队伍综合素质,为全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服务。

2.承担指导检查学校执行教育计划、教学大纲及教材使用情况。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分配教学任务,为课程评估、教学评估及开展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分析提供服务。

3.负责为国家、省市各类专项救助资金、系统内救助资金助学贷款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4.负责全区教育信息化和教育装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为保障全区教育教学顺利开展提供服务。

5.承担区域内统一招生考试及试卷安全保密等相关工作,为区域内学生升学考试提供服务。

6.承担系统内安全教育、管理、督促、指导及系统内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校园美化绿化工作,为保障系统内人员安全提供服务。

7.承担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搞好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工作及指导检查学校卫生保健等工作,为全区体育事业发展及学校师生健康提供服务。

8.承担运用各种艺术形式,组织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承担图书借阅、采编、管理、资料保管,承担搜集整理民间文化遗产,整合地方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为区域内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服务。

9.为全区关心下一代工作提供服务。

10.负责所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和园所安全工作。

11.承担全中心党建工作。

12.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综合服务部、教育服务部、教研服务部、文化服务部、体育服务部、督导服务部、学前服务部。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

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综合服务中心

二、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综合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

2021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预算公开表格.xlsx

2021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格.xls


三、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综合服务中心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综合中心2021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综合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综合中心2021年收支总预算1015.1万元。

2021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80.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80.2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万元;教育支出增加75.4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4.75万元。

(二)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综合中心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三)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综合中心2021年机关服务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综合中心机关服务经费预算为0万元。

(四)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综合中心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综合中心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教育(类)教育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教育(类)教育管理事务(款)机关服务(项):反映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10、教育(类)普通教育(款)学前教育(项):反映各部门举办的学前教育支出。
  11、教育(类)普通教育(款)小学教育(项):反映各部门举办的小学教育支出。
   12、教育(类)普通教育(款)初中教育(项):反映各部门举办的初中教育支出。
  13、教育(类)普通教育(款)高中教育(项):反映各部门举办的高级中学教育支出。
  14、教育(类)普通教育(款)其他普通教育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普通教育方面的支出。
  15、教育(类)职业教育(款)职业高中教育(项):反映各部门举办的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半工半读中学的支出。
  16、教育(类)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款)其他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项):反映用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
  17、教育(类)地方 附加安排的支出(款)其他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项):反映用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
  18、教育(类)其他教育支出(款)其他教育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用于其他教育方面的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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