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1-23 浏览量:71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出台背景
为及时、妥善处置清河门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清河门区公共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特编制《阜新市清河门区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阜新市清河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
三、编制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要求,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先后多次聘请了有关应急预案专家一起进行研讨论证,并借鉴一些地区的典型预案,在此基础上修订了《阜新市清河门区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各部门的审核意见和修改建议,综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依据,对《阜新市清河门区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清河门区政府领导同意,最终形成《阜新市清河门区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发生的干旱、洪涝、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冰雹、雪灾、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等)、地质灾害(主要指地面沉降)、低温冷冻、地震、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五、主要内容
(一)组织指挥体系。我区境内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后,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区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区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自然灾害救助现场指挥部。
(二)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三级。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以上。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8万人以上。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
2.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3.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600间(或200户)以下。
(三)善后处置与恢复。《预案》明确在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区应急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统筹使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区应急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区应急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四)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应急保障包括应急队伍保障、经费保障、物资装备保障、值守准备、联动机制、人力资源和科技准备、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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