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门区统计局关于转发《阜新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5-07-24 浏览量:77 来源:清河门区统计局 责任编辑:吴家宝 文字大小:

科室、镇街统计办

现将阜新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清河门区统计局

2020年7月10日


阜新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据《辽宁省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违法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人员、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在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统计违法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设在综合统计执法监督科。

第二章 举报

第四条 举报中心通过阜新市统计局门户网站公开举报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畅通举报监督渠道。

第五条 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市统计局通过信访等其他渠道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交由举报中心统一受理。

第六条 举报中心明确专人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七条 举报中心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八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

(一)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案件;

(二)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的案件;

(三)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秘密的案件;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案件;

(五)有关机构和部门负责人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案件;

(六)有关机构和部门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案件;

(七)不履行和拖延履行统计法定职责的行为;

(八)无统计执法证从事统计执法检查活动的行为;

(九)对举报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处理不到位的案件;

(十)统计执法中以权谋私,收取钱物,吃拿卡要的行为;

(十一)其他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举报中心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应于5个工作日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举报中心报告局领导批准处理;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举报中心报告局领导后转交市统计局有关科室;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及时受理上级统计局转交核实的举报线索。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经市统计局领导批准,成立执法检查组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违法情节严重的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对于直接审查难以判断,不宜直接进行现场核查的,转交县(区)统计局核实。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三条 对市统计局领导批准开展的现场核查或者立案查处的举报,成立执法检查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 对转交县(区)统计局核实的举报,要求县(区)统计局及时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省统计局转交核实的举报线索或者要求市统计局立案查处的案件,按省统计局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举报中心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举报中心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县(区)统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将制定的实施办法报市统计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阜新市统计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统计违法举报信息受理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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