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清河门区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区直第一批)

日期: 2025-05-21 浏览量:187 来源:清河门区司法局 责任编辑:吴家宝 文字大小:

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及《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辽府执监〔20253号)相关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现将清河门区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17个)

1.清河门区发展和改革局

2清河门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3.清河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4.清河门区民政局

5.清河门区司法局

6.清河门区财政局

7.清河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清河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清河门区交通运输局

10.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局

11.清河门区商务局

12.清河门区卫生健康局

13.清河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4.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

15.清河门区审计局

16.清河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7.清河门区统计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1个

清河门区残疾人联合会

三、相关要求

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由委托机关予以公开,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今后,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区司法局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清河门区司法局

2025年519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