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5-20 浏览量:16 来源:清河门区交通运输局 责任编辑:吴家宝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市(不含大连)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局:
现将《辽宁省落实国家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2025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落实国家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申请人,应为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或者当地有关法规、规章等,通过特许经营、许可等方式,依法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第四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会同同级发改、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工作统筹协调,确保取得工作实效。要积极开展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宣贯解读,指导城市公交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规范补贴资金申报,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五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指导申请人因地制宜选择更新车辆或更换动力电池,引导更新小型化、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车辆。
第六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购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为“公交客运”,乘用车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二)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换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相关要求。
(三)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以及2025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各地在优先报废老旧新能源公交车的基础上,可结合资金使用和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需求,报废其他燃料类型城市公交车,并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第八条 对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鼓励结合客流变化、城市公交行业发展、微循环公交发展需求等,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鼓励更换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补贴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实际更换动力电池价格低于4.2万元的,据实补贴。
第九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关于“提高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的文件精神,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辽宁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辽交财审规〔2024〕9号)关于新能源公交车更新的资金补贴政策继续执行。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
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或申请人与报废、购买的城市公交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
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佐证材料及复印件。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及复印件。申请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复印件。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发票、收付款凭证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及复印件。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申请人原则上按“一车一档”形式将相关信息、佐证材料及复印件整理报送至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申请人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当地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申报材料的要求,进行审核并反馈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并留存申报材料复印件;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6年1月30日前补正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已提交补贴资金申请但未拨付资金的,经审核通过后按本细则明确的标准执行。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全部取得上述证明材料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已签订更换合同但未完成更换和验收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
第十三条 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于每月定期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同步将资金安排意见报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助需地方配套资金,省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落实配套资金,省与市分担比例参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辽政办发〔2018〕4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未用完的额度按程序收回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第十五条 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月5日填报本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报表(格式详见附件1-3,2026年3月5日所报送报表需加盖公章)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将于2026年3月15日前,通过“城乡道路客运燃料消耗信息申报与补贴管理系统”填报辽宁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并从中导出报表,加盖公章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各市要做好更新补贴政策跨年度顺畅衔接和平稳有序过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和动力电池价格的监管,及时处置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情况,确保更新补贴政策更多惠及城市公交企业;要督促申请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将报废城市公交车及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
各地不得要求将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财政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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