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5-19 浏览量:97 来源:清河门区司法局 责任编辑:吴家宝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及《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辽府执监〔2025〕3号)相关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现将中共清河门区委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1.中共清河门区委办公室(清河门区国家保密局、清河门区国家密码管理局、清河门区档案局)
2.中共清河门区委宣传部(中共清河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
3.中共清河门区委统战部(清河门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由委托机关予以公开,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今后,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区司法局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清河门区司法局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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