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12-30 浏览量:388 来源:清河门区司法局 责任编辑:政府办赵桐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清政办发〔202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22〕6号)》和《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河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清政办发〔2022〕11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监督管理,经审核共确定29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具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三统一”工作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制定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核机制,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核范围,认真履行审核职责。
三、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区司法局根据中央、省、市和我区机构改革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规定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确定公布的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河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 制定主体名称 |
区人民政府及办公机构 | |
1 |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 |
2 |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区政府工作部门 | |
3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4 | 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
5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6 | 区民政局 |
7 | 区司法局 |
8 | 区财政局 |
9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0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1 | 区交通运输局 |
12 | 区农业农村局 |
13 | 区卫生健康局 |
14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5 | 区应急管理局 |
16 | 区审计局 |
17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制定主体名称 |
18 | 区统计局 |
19 | 区营商环境局 |
20 | 区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21 | 河西镇人民政府 |
22 | 乌龙坝镇人民政府 |
23 | 清河街道办事处 |
24 | 新北街道办事处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 |
25 | 清河门区残疾人联合会 |
其他 | |
26 | 中共清河门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 |
27 | 中共清河门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 |
28 | 中共清河门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
29 | 中共清河门区委 清河门区人民政府信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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