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河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1-03-01 浏览量:12 来源:区应急局 责任编辑:王青竹 文字大小:

阜清政办发〔20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清河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河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清河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的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而制定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阜新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区应急预案体系由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镇(街)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区级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镇(街)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各镇(街)、区直各有关单位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各镇(街)、区直各有关单位要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九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市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属地为主、部门联动,

条块结合、军地协同,专业处置、科学应对,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内容完整、分工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六)简洁规范、通俗易懂、科学适用、操作性强。

(七)有涉密内容的应标明密级,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的程序:

(一)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由有关行政负责人负责,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参加;

(二)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开展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

(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起草应急预案。

(四)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组织征求涉及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涉及部门(单位)及专家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涉及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的应急预案,应当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五)按照本办法有关程序审批,及时公布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应急联动、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应急预案管理与修订、实施或生效时间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急资源和危险源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步骤:

(一)编制起草方案。

(二)组织起草。

(三)评审。

(四)审批。

(五)发布。

(六)公布。

(七)备案。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编制的责任单位和发布权限

(一)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发布。

(二)区专项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由区政府办公室发布。

(三)部门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发布。

(四)镇(街)应急预案参照区有关办法制定、发布。

(五)基层应急预案由镇(街)等基层组织和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制定、发布。

(六)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发布。

(七)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制定、发布。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和备案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以下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报批、公布和备案等事项。

(一)区总体应急预案在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区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二)区专项应急预案由制定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区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部门文件的形式公布,报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镇(街)应急预案由镇(街)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镇(街)文件的形式公布,报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五)村(居、社区)应急预案经村(居、社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村(居、社区)务公开形式张榜公布,报镇(街)备案。

(六)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报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区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机构);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报企业登记注册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七)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单位编制后,报活动组委会或活动安全许可机关批准,以主办或承办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八)重大建设项目应急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分别以施工单位和经营单位(责任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区专项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区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编制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审议通过的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审议通过的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区有关单位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简明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机构改革有关职责实际情况,按照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镇(街)等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鼓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

镇(街)专项应急预案与区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区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区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区直各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五条,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纳入党校和行政学院的培训规划,定期组织有关培训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所有承担应急预案规定职责的镇(街)、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职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部门及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的方法,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第二十九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并报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次数要占总数的60%以上;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镇(街)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应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三十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问题,并将演练计划、具体演练时间报告至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镇(街)人民政府和区有关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一条,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将预案宣教培训、演练工作经费和应急物资储备经费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当年财政预算,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供人力和资金保障。

第六章 应急预案启动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启动按照提请、审批、发布的程序实施。

(一)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区总体应急预案的请求,报区人民政府区长或其委托的副区长审批后,由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发布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信息。

(二)区专项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区专项应急预案的请示,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批后,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有关工作部门发布相关应急预案指示或应急响应信息。必要时,根据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需要,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也可直接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区人民政府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批后,由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信息。

(三)部门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本部门领导审批后,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公室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信息。

(四)镇(街)应急预案参照区有关办法启动。

(五)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由编制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信息。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组委会或主办单位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组委会或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由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信息,并报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启动相关应急预警的指示或预警信息后,要按照有关预案的规定,立即展开相关应急处置或准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属于上一级应急预案适用范围或突发事件有扩大趋势或本行政区域难以控制,需请示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处置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拟制有关请示,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同级人民政府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协助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或扩大应急。

第三十五条,应急处置任务完成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决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后,参照启动应急预案程序,由相关地的人民政府及部门、单位及时决定终止相关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总结评估报告于应急处置结束后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总结评估报告于应急处置结束后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清河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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