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2020年度部门决算

日期: 2021-07-19 浏览量:34 来源: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区政府办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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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阜新市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概况

主要职责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202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阜新市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地方规程、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履行应急值守,综合协调,信息汇总职能。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相关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合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镇街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工作,指导各镇街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负责地震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要求,负责全区防震减灾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防震减灾工作方针,依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开展各项工作。

(十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和中省市直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依法组织指导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煤炭行业产业政策;研究拟定全区地方煤炭行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地方煤炭行业管理;统筹规划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

(十八)负责煤炭行业转型发展相关职责。负责培育接续产业,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地方煤矿采煤沉陷防治工作。

(十九)负责全区煤炭工业经济运行统计和煤矿生产调度工作;负责地方煤矿停产、复工组织工作;对煤矿企业的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煤矿企业关闭退出工作。

(二十)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煤炭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负责组织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受理群众举报,组织对举报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通报全区地方煤矿安全情况。

(二十一)负责全区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计划的编制;负责地方煤矿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和专项安全检查、整治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二)负责全区地方煤炭企业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地方煤层气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三)组织地方煤矿相关人员的培训,对煤矿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二十四)负责对关停煤矿矿山的修复治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工作。

(二十六)负责监督管理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八)职能转变。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区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不再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2020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阜新市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附件: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2020年部门决算公开表格2020.xls

 

第三部分阜新市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57.03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52.73万元。

2.上年结转和结余4.30万元。

(二)支出总计52.74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52.74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1.0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0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1.66万元。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4.30万元

主要是经费结余欠款尚未支付等原因形成的结余。

(四)收入支出增减变化情况

1.收入增加情况。2020年,财政局部门决算收入52.73万元,比上年增加9.13万元,增长17%,收入同比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机构改制,事业单位整合。

2.支出增减情况。2020年,财政局部门决算总支出52.74万元,同比增加支出10.32万元,增长20%。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清河门区财政局2020年整体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20年度财政拨款支出52.7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2.74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20年度财政拨款支出52.74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1.08万元,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支出8.5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07万元。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1.08万元,包括:

行政运行41.08万元,主要是应急管理事务支出。 

2.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事务支出8.59万元,包括:

其他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8.59万元。

3.住房保障支出3.07万元,包括:

住房公积金3.07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增减变化情况

2020年,阜新市清河区应急管理局部门决算财政拨款支出52.74万元,同比增加支出1032万元,增长20%。 其中:基本支出增加10.32万元,增长20%。基本增加支出的主要原因:事业单位整合,人员增加。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5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52万元。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阜新市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共有车辆1辆,其他用车1辆。

(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本单位未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支(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2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22.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3.科学技术(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其他科学技术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

2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6.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7.医疗卫生(类)其他医疗卫生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28.农林水事务(类)农业(款)其他农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

29.交通运输(类)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款)石油价格改革补贴其他支出(项):反映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对其他方面的支出。

30.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款)其他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方面的支出。

31.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商业流通事务方面的支出。

32. 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其他涉外发展服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涉外发展服务方面的支出。

33. 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国土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

3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5.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36.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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