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门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

日期: 2021-06-11 浏览量:180 来源:清河门区扶贫办 责任编辑:区政府办 文字大小:

一、总体要求

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工作机制,以“精准、高效、规范”为原则,坚持精准方略,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围绕“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构建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职责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制度,确保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增效”,切实发挥带贫益贫的重要作用,有效激发贫困村、贫困人口的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范围类型

(一)管理范围

脱贫攻坚以来,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各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投入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二)类型划分

扶贫项目资产主要分为经营类资产、公共设施类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类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1.经营类资产。分为经营类固定资产、生物资产和其他资产三部分。其中,经营类固定资产包括种养殖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扶贫车间、扶贫产业园等;经营类生物资产包括存栏待售的牲畜、生长的经济作物等;其他资产包括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货币资金等。

2.公共设施类固定资产。包括道路交通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供水引水设施、电力设施、网络设施等。

3.长期股权投资类资产。包括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投入市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

4.到户类资产。主要包括支持贫困户生产发展所购建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其他资产等。

三、确权登记

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权属确认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确权到乡镇以上政府。已完成确权的按上述原则积极妥善地规范调整。

(一)权属界定。扶贫资产归建档立卡贫困户所有的“扶贫属性”不可异化、转移及变更。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要组织指导乡(镇)、村两级,按要求将扶贫项目资产(除到户类资产外)所有权一次性确权到村集体,管理上实行“五权”分置,即根据资产权属划分,分别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的经营权、管护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等。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和运营。

(二)确权程序。严格按照清查、核对、公示、确认、上报等操作程序开展确权工作。原则上应由两镇组织清查现有扶贫项目资产,经两镇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并在镇、村两级公示无异议后,我区结合实际,可由区乡村振兴部门或两镇政府下发正式文件确权(移交),并在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三)登记造册。两镇政府要将所有扶贫项目资产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应纳尽纳,形成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台账,报区乡村振兴部门,经区乡村振兴部门梳理汇总后,报市乡村振兴局备案。台账要做到账实相符。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地点、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使用状况、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经营权、管护权、收益权归属等;实行承包、租赁、入股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入股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租赁金、分红金以及承包、租赁、入股期限等(具体按照省乡村振兴局当年下发统计表为准)。新建或续建的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原则上应于2个月内办理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移交)、首次登记等手续。

四、运营管护

(一)运营管护主体。按照“谁投入、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区乡村振兴部门组织指导镇、村两级,采取民主决策、申报审批、公告公示等方式,依据相关规定确定运营管护主体(可分置),并赋予经营权和管护权。未经资产所有权人同意,运营、管护主体不得变更扶贫项目资产产权。

(二)资产运营。归村集体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经营方式确定及变动,须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后报乡级审核备案;改变跨乡跨村及村级联建的扶贫项目资产经营方式,须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后报镇级审核,区级备案。扶贫项目资产运营应明确绩效目标、规范运营程序、有效防控风险,切实惠及贫困人口,确保扶贫项目资产长期稳定发挥效益,保障脱贫成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三)资产管护。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要切实承担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的直接责任,确保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

1.经营类资产。侧重于推动市场化经营,应由所有权人与经营、管护主体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确定经营、管护方式、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内容,防止资产流失和被侵占。要不断完善项目带贫机制,切实发挥经营类资产在带贫益贫中的重要作用,确保扶贫“家底”厚实。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明确运营、管护主体和责任人。

2.公共设施类固定资产。应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侧重于后续管护和日常管理,防止损毁和“重建轻管”等问题的发生,确保继续发挥作用。可利用开发公益岗位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项目资产管护,提供更多就近就地就业机会,增加其劳务收入。

3.长期股权投资类资产。应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村集体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等。要明晰股权、债权投资的内在差异性,合理确定资金使用利率和投入期限,注重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股权类资产必须规范入股程序,避免权属纠纷;债权类资产须增强对项目运营主体的约束机制,适当增加担保措施或连带责任保证等。

4.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要加强监督指导,镇村两级做好登记造册,报县级备案,并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产的存量、类型、状态等信息情况。

五、收益分配

(一)收益管理。归村集体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收益,每年11月底前按相关要求及时上缴入账。到户类资产收益原则上归农户个人所有(有协议等约定的,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收益分配)。

(二)分配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符合实际、切实可行、持续稳定”,以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为原则进行分配使用,有效防止扶贫资产权属异化、转移及变更。资产收益重点用于脱贫人口稳定脱贫、监测人口防止返贫致贫、低收入群体帮扶、项目运行管护等。坚持劳动致富,“不养懒人”,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

(三)分配办法。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主动进行公开,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按照“产权人提方案、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县级审批备案”的流程,依据规定经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确定。每年度12月底前完成分配。应坚持现行脱贫标准,科学细化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调整收益分配对象及资金分配数额,实行差异化扶持、差别化奖补,确保收益分配的精准性。严禁“一发了之”“一股了之”“一分了之”,对已经实施的扶贫资产收益项目,要进行完善和调整。

(四)收益结余。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后仍有结余的,可探索建立扶贫基金专户,由县级统一管理,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解决相对贫困问题。使用扶贫基金专户时须报县、乡政府通过后,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

六、资产清查处置

(一)资产清查。扶贫资产清查于每年初开展,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要按要求规范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及时更新完善扶贫资产管理台账数据信息,逐笔逐项核实资金项目实施情况,逐一摸清扶贫资产状况,明确资产归属,理顺权属关系,做到“不漏项、底数清、情况明”,确保扶贫资产家底清晰,产权明晰。

(二)资产盘活。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项目资产,支持产权所有人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改制重组及收回本金等方式进行盘活。

(三)资产处置内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规划调整、达到使用年限或损毁无法使用等情形确需处置的资产,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核销,由产权所有人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进行处置。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不得以扶贫项目资产为村集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

(四)资产处置程序。归村集体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须履行第三方机构评估或经民主决策、公示等程序,由县级政府批准备案后办理处置手续,评估和处置结果须在网站、公开栏等公开,并建立核销登记台账。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得收入上缴县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按程序继续统筹用于扶贫项目。

七、日常管理

(一)建立台账。建立区、镇、村“三级”扶贫项目资产动态管理台账,及时准确填报各项资产信息数据,确保台账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管理有序。

(二)资产卡“上墙”。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的唯一性和信息的准确性,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完善资产卡信息,在资产所在地将扶贫项目资产卡“上墙”。

(三)规范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相关信息资料整理归档工作,推进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四)纳入系统管理。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管理,及时采集更新扶贫项目资产基础信息、变动情况、收益分配等情况。

(五)纳入“三资”管理平台。归村集体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独立核算、规范入账。

(六)实施绩效管理。严格落实项目绩效目标审核批复程序,加强绩效目标审核把关,落实绩效管理职责,进一步发挥绩效管理工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保障脱贫成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八、资产监管

(一)监督机制。积极协调审计等相关机关和职能部门,加强项目财务审计,强化扶贫项目资产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监督,实现扶贫资金资产后续管理全过程、常态化监管。

(二)责任追究。对非法改变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不按规定进行运营维护和收益分配、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发现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追究责任。

(三)其他扶贫资产监管。对未纳入本通知管理范围的各类涉农统筹整合、行业帮扶等资金投入到脱贫攻坚工作中所形成的扶贫资产,由资金投入单位负责按照相关行业部门要求纳入监管范围,统筹推进扶贫资产监管工作。整合后的行业扶贫领域资产,原则上须按照行业相关要求或参照本通知进行确权和管理。

九、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及时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支持政策,切实解决重建轻管等问题,确保扶贫资产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长期稳定发挥效益。

(二)职责分工。区级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划分、建立台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清查处置等工作,指导和监管所辖乡(镇)、村进行资产登记、账务处理、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落实。

(三)总结推广。各镇要及时总结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管理方式。鼓励对收益稳定、带贫益贫效果明显的扶贫项目资产加大投入力度,延伸产业链条,进一步提高抗风险能力,建立更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推广经验做法,加强政策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扶贫工作的良好氛围,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清河门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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