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解读

日期: 2021-06-18 浏览量:92 来源:区民政局 责任编辑:区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一、起草依据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民发201874)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阜民发〔2019〕77号)文件要求,出台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主要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高效、衔接作用为主线,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三、主要内容

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全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指导意见。临时救助作为社会救助体系中一项托底的制度安排,其救助对象范围应覆盖全体有“急难”的群众。根据“急难”群众的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指导标准

对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分档救助。当困难程度较轻的,一般按不高于500元水平救助;困难程度稍重的,一般按不高于1500元水平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一般按不高于3000元水平救助;困难程度严重的,一般按不高于5000元水平救助。对于遭遇特别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对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一事一议、集体研究决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审批救助依据。

(二)支出型救助指导标准

对因衣、食、住、行、学、医(合规自负医疗)等生活必须突然增加 ,导致一定时期内(一般为连续3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计算救助标准时,且从困难家庭实际出发,将每月生活必需支出费用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出现的差额同当地低保月标准挂钩。最高救助金额不高于2000元。同一事由临时救助,原则上年度内只救助一次。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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