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接种狂犬病疫苗告知书

日期: 2021-05-08 浏览量:739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区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各位养犬市民:

狂犬病又称疯狗病、恐水症,是由狂犬病毒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的急性传染病,严重危害人类生命安全,发病死亡率高达100%。为切实做好动物狂犬病免疫工作,方便群众办事,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广大养犬市民要及时为饲养的犬只进行动物狂犬病免疫,养犬市民可携带所饲养的犬只到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动物狂犬病免疫社会化服务指定免疫点进行狂犬疫苗免疫注射,领取狂犬病免疫证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和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申请办理登记证。

清河门区狂犬病定点注射单位:鑫合畜牧服务中心

联系人:倪志强             

联系电话:13795099814

地址:清河门区大市场东侧

一、接种动物自身条件:

1.接种动物应在三月龄以上;

2.接种动物一周内无任何异常行为;

3.接种动物一周前后无转运,无饲养场所及饲养人员变更;

4.接种动物在发情期、怀孕期及哺乳期禁止接种狂犬病疫苗。

二、接种动物接种后动物产生的不良反应:

1.动物接种后,注射部位可能出现无痛肿块,部分伴有轻微瘙痒或表现出短暂的机体乏力,极少数可能出现精神沉郁,体温升高,食欲下降等免疫反应。这些症状会自行恢复,且不会影响动物的正常行为和健康。

2.疫苗为生物制剂,会有极低的过敏概率。如遇过敏,临床表现为:呼吸困难,黏膜水肿,面部水肿等,严重者甚至死亡。

三、其他告知事项

1.动物接种前,免疫注射点应将相关事项告知畜主。动物接种后应做好免疫登记,并请畜主签字确认。

2.畜主在免疫证及免疫登记簿签字确认后,视为已知晓告知内容,并同意对犬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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