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2-23 浏览量:91 来源:区人社局 责任编辑:夏照富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目标任务
1、《清河门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基本办法、资金来源、组织领导作出了明确规定。随着我区经济建设的发展,大量土地被征收。群众参保意愿非常强烈。因此,基于上述背景,我区亟待出台一个全区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切实满足被征地农民的保障需求,维护社会稳定。
2、制定《清河门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确保全区符合《清河门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文件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顺利参保,取保其生活有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
二、文件主要框架及主要内容
1、主要框架
第一明确了“先保后征,应保必保”的征用土地原则,第二明确了方案的适用人群,第具体解释了征地农民可选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个险种的参保办法。
2、具体保障内容和方式是什么?
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方式有两种: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1、被征地农民中,不满18周岁的村民和18周岁以上在校生(国家全日制学校),可予以货币安置,达到参保年龄时自愿选择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缴费之月计算参保年限,不允许向前补缴。
2、被征地农民中,年满18周岁及以上(在校学生除外),女年满55周岁以下、男年满60周岁以下的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保险费用优先从征地资金村集体提留部分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征地农民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允许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参保年限,待连续缴费15年且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后,享受退休待遇。
(二)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被征地农民中,不满16周岁的村民和16周岁以上在校生,可予以货币安置,达到参保年龄时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城乡居民保险。
2、被征地农民中,允许从2011年7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对距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允许补足到15年,个人缴费标准目前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共7个档次,在此基础上增设5000元、6500元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对应缴费档次,省、市、区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40元、50元、70元、100元、120元、140元、160元,增设档次的给予160元补助。保费优先从征地补偿费中村集体提留部分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征地农民负担。待参保人员连续缴费15年且年满60周岁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标准发放养老金(108元+个人账户部分:缴费档次*年限/139)。如果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标准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区政府为了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质量,每月增加一定补助金,使其待遇标准不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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