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8-27 浏览量:401 来源: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清河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
案卷(首页)
(阜清)安监案〔2020〕1号
案件名称:阜新鸿鑫化工厂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违反生产经营单位规章制度案
案由 | 生产经营单位规章制度类类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
处理 结果 | 阜新鸿鑫化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已经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地点缴纳了罚款。 |
立案: 2020 年 1 月 6 日
结案: 2020 年 2 月 25 日
承办人: 赵桐 张扬
归档日期: 2020 年 2 月 25 日
归档号: 2020-1
保存期限: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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