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公开

日期: 2020-07-10 浏览量:407 来源:区市场局 责任编辑:清河门区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序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公开内容

违法事实

处罚决定









 清市监决字(20202







2020225

经查,王某某(阜新市清河门区日杂批发采购站负责人)销售的“荣华富贵(组合烟花)”经辽宁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检测结论引火线的引燃时间为5-8(首发小礼花效果)不合格,上述烟花为阜新市清河门区王*芹在20191111日购进。生产厂家湖南省亮宇出口花炮厂,购进价格每箱86.4元,销售价格为95元,共购进20箱。2011116号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烟花已售出,违法所得92元。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包装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烟花爆竹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2元,并处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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