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7-10 浏览量:407 来源:区市场局 责任编辑:清河门区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序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 公开内容 | |||
违法事实 | 处罚决定 | ||||||
清市监决字(2020)2号 | 2020年2月25日 | 经查,王某某(阜新市清河门区日杂批发采购站负责人)销售的“荣华富贵(组合烟花)”经辽宁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检测结论引火线的引燃时间为5-8(首发小礼花效果)不合格,上述烟花为阜新市清河门区王*芹在2019年11月11日购进。生产厂家湖南省亮宇出口花炮厂,购进价格每箱86.4元,销售价格为95元,共购进20箱。2011年1月16号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烟花已售出,违法所得92元。 |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包装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烟花爆竹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2元,并处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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