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日期: 2019-12-24 浏览量:447 来源: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责任编辑:区政府办赵桐 文字大小:

各县、区教育局,武警中队,消防中队,各人民武装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阜新市教育局   

阜新军分区政治部  

 2015年1月22日   

阜新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辽宁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结合阜新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 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是指在阜新服役或在外地服役但子女户籍在阜新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在省教育厅和省军区政治部的统一领导下,由阜新市教育局和阜新军分区政治部负责。

第四条 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及(外)祖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户籍所在地,选择条件较好的地方幼儿园。

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入地方幼儿园,由军人提出申请,经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和出具证明,并在部队內公示;毎年5月底前由幼儿园所在县(区)武装部汇总,审误后于6月底前报送幼儿园主管行政部门核定,统筹协调子以优先安排。

第六条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及(外)祖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

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符合教育优待政策的军人子女入义务教育学校,由军人提出申请,由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和出具证明,并在部队内公示;每年5月底前由学校所在县(区)武装部汇总(市直属学校由阜新军分区政治部汇总),审核无误后于6月20日前报送学校主管行政部门核定并予以安排。

第七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类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加30分录取。

2、作战部队、驻国家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平规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及有子女后曾在该类地区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加20分录取。

3、前款规定范围之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加10分录取。

符合中考优待政策的,由军人提出申请,由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和出具证明,并在部队内公示;每年5月

10日前由阜新军分区政治部汇总,审核无误后于5月20日前报送市教育局(报考县里学校的、报送两县教育局),做为普通高中录取的依据。

第八条 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第九条 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达到相关专业的国家体检标准,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任选除艺术、体育类外的中等职业学校。

第十条 对享受各种教育优待政策的,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应包括拟享受优待政策的学生姓名、家长姓名及所在部队代号、优待原因、优待幅度等信息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军人子女同时符合多项教育优待政策的,按最优一项办理。

第十二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军分区、武装部报送的享受教育优待政策的军人子女进行公示、入学安排等工作,要统筹地方优质教育资源,推进各项教育优待政策有效落实。

第十三条 军分区、武装部负责本地军人子女优待资格的审核、公示、统计、具体组织等工作,要严格执行政策标准,严禁弄虛作假。要及时了解驻地军人子女教育需求,协调地方完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的措施办法。

第十四条 驻阜部队应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支持和联系,调动学校、幼儿园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岛屿,以及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具体标准按国人部发[2006]61号、解放军总后后财[2009]1110号、后财[2009]1111号和后财[2009]1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细则所称三等功、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不含集体功和集体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驻阜武装警察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有优待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阜新市教育局及阜新军分区政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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