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清河门区执法大队2020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19-12-31 浏览量:220 来源:清河门区综合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区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一、阜新市清河门区执法大队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辖区内综合执法职能。

2、负责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和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含马路市场)、机动车侵占人行步道和扒窗改门、破坏房屋结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环境保护、民政殡葬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噪声、废渣、有毒有害气体、烟尘污染和在城市道路乱撒冥纸、冥钞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维权工作,对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盐业、酒类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咨询服务、投诉、申诉和举报的调查、调解、处理和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工作;依法承担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商标侵权、违法广告、无照经营、合同欺诈、走私贩私、违法直销和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

4、承担各级指定、授权及接受委托的产(商)品的监督检验;承接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和生产许可证申办等方面的质量技术监督咨询服务;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仲裁检定等法律规定的检定任务,开展计量校准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检测任务。

5、负责查处全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安全生产抽查工作、监督检查和管理、整治工作;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6、负责卫生许可的初审、上报工作,对新、改、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和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检查结果;对卫生污染、中毒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等工作。

7、负责查处涉及违反农业、林业、水利、动物检疫、农业机械等法律、法规、规章违法案件工作和投诉工作;负责粮食、肥料、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机安全检查、河道违规采砂和建筑物违规建设,森林防火等工作。

8、负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机构设置

清河门区综合执法大队设7个内设机构。领导指数5名,工作人员114名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清河门区综合执法大队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阜新市清河门区综合执法大队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阜新市清河门区执法大队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2020年执法大队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格.xls

 

 

2020年阜新市清河门区执法大队国有资产占用情况预算公开表格.xlsx

三、阜新市清河门区执法大队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执法大队2020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清河门区执法大队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支出。阜新市清河门区执法大队2020年收支总预算647.77万元。

2020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183.3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183.33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减少183.33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执法大队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0“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2020“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减少0万元,下降幅度为0%。

②2020“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新市清河门区执法大队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清河门区执法大队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0万元。

(四)阜新市清河门区执法大队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清河门区执法大队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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