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7-10 浏览量:171 来源: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清政发〔2019〕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及中省市直驻区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扎实推进“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按照《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绩效考评操作办法的通知》(阜政绩效办发[2019]1号)、《中共清河门区委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河门区工作实绩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阜清委发[2019]11号)和《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区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清政发[2019]1号)要求,现就开展2019年度政府绩效考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评对象
(一)签订责任状部门序列(27家):河西镇、乌龙坝镇、清河街道、艾友街道、六台街道、新北街道、政府办、发改局、工信局、教文体旅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营商局、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皮革产业开发区、供销联社、税务局。
(二)未签订责任状部门序列(14家):统计局、经济转型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大队、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交通发展公共设施服务中心、公安分局、供电公司、自然资源分局、环保分局、社保分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自来水分公司。
二、考评内容与计分方法
满分100分,指标考核占70%,综合评价占30%。上级组织实施考核我区的指标,严格按要求执行规定的标准和权重。另外设置加分项和减分项,单独考评。
考评成绩=业务指标得分×70%+综合评价得分×30%+加减分
(一)指标考核(分为半年、三季度、年终三次)
1.业务指标(70分)
主要包括区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确定的工作任务(其中承担专项行动牵头任务较多的部门加2分,其他部门按承担任务数量比例酌情加分)、《区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2019年政府工作责任状》确定的工作任务及各部门重点职能工作(主要由部门申报)。
业务指标考核细则经区政府督查室审核后,以区政府文件下发。对细化的具体指标分别赋分值,考评采用完成比例法、直接扣分法、否决计分法等。
业务指标得分=半年业务指标考评得分×15%+三季度业务指标考评得分×15%+年终业务指标考评得分×70%。
(二)综合评价(与年终指标考核同步)
1.领导评价
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各部门(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打基础利长远等潜绩方面工作情况分别进行综合评价。
2.专项工作评价
专项工作评价由各参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会议落实情况、环保工作、安全生产工作、12345热线办理和建议提案办理等情况为基础,以区政府12345热线办、区应急局、区营商局、区环保分局等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考评。
3.公众评价
(1)代表委员评价。由区人大、区政协分别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作风等方面对部门(单位)工作进行评价。
(2)部门互评。由各参评部门(单位)从业务指导、工作协调、主动服务、行业监管等方面进行互评。
综合评价得分=领导评价得分×75%+专项工作评价×15%+公众评价得分×10%。
(三)加分项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综合性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 1 分,累计不超过 2 分;单项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5 分,累计不超过 1 分;受到省委、省政府综合性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 0.5 分,累计不超过 1 分;单项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 0.1 分,累计不超过 0.2 分;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明确批示表扬的每次加 0.5 分,累计不超过 1 分;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人明确批示表扬的每次加 0.1 分,累计不超过 0.2 分。
2.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综合性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 0.5 分,累计不超过 1 分;单项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 0.1 分,累计不超过 0.2 分;受到市委、市政府综合性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 0.1 分,累计不超过 0.2 分。受到区委、区政府综合性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05分,累计不超过0.1分。
3.主动争取国家资金、项目、政策支持,最多的部门加1 分,其他部门按比例酌情加分。
4.创新工作以国家或部委文件形式在全国复制推广的每次加 0.1 分,累计不超过 0.5 分,创新工作以省委、省政府文件形式在全省复制推广的每次加 0.05 分,累计不超过 0.2 分。
5.部门综合性工作或单项工作在全区系统中排前五名的每次分别加 0.1、0.05 分,累计不超过 0.2 分。
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按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以上所有加分项,累计加分不超过 3 分。
(四)减分项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2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批评的每次减1分。
2.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批评的每次减1分,受到其他省领导批示批评的每次减0.5分。
3.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减0.5分;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批评的每次减0.5分,受到其他市领导批示批评的每次减0.1分。受到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减0.2分;受到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批评的每次减0.2分。
4.检查、暗访、核验时,发现庸、懒、散、慢、拖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每次减0.1分,发现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每次减0.2分。
5.对破坏营商环境建设影响较大,受到省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0.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每次减0.2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0.5分。受到市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0.05分,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委省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0.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减0.2分。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在市级媒体曝光 1次减0.5分,在省级媒体曝光1次减1分,在国家级媒体曝光 1次减2分。
同时符合多项减分条件的,按最高减分项减分,不重复减分。以上所有减分不超过3分。
(五)一票否决
实行“一票否决”,对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督查问责的,发生重大生态破坏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的,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等情形的,视情况给予降低等次处理。
三、考评方法
坚持日常考评、过程考评、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形成“考核—结果反馈—整改落实—再考核”的良性循环机制。
(一)日常考评。围绕区政府相关会议部署,市、区重要工作部署,市、区领导交办事项或批示件及日常交办的工作,对各部门(单位)落实情况及上报情况进行督办,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月在《区政府督查工作》上进行通报。同时对日常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二)过程考评。开展半年、第三季度考评。考评结束后,区政府督查室将综合各方数据,汇总出具绩效考评结果。
(三)年度考评。年末对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开展全面考评。各部门(单位)自评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后,由经济部门进行核验、区政府督查室对各项数据进行汇总;同时,组织开展综合评价、表彰情况审核并汇总,汇总日常考评成绩。最后综合汇总成绩,得出部门(单位)考评结果。
四、考评结果评定
按照实绩考核结果“好”30%、“较好”30%、“合格”35%、“基本合格”(或“不合格”)5%四个等次比例要求,划分绩效考评结果等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绩效考评结果及评定建议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委组织部,加权党建指标考核成绩,得出绩效考评结果,由区委组织部履行相关程序。
区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自行制定考评办法并组织考评。综合考评结果要按照“好”30%、“较好”30%、“合格”35%、“基本合格”(或“不合格”)5%四个等次比例要求划分考评等次。
五、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把区政府绩效考核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内部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各考核主体要认真组织实施所承担的考核工作,考评结果要拉开等次。要严格遵守考核工作纪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禁滥用职权、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问题发生,确保考核客观真实精准。
(三)区政府督查考核部门要加大督查考核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督查考核工作机制,每月督考调度重点项目、每季度全面检查考核、年中开展考核评估通报。要坚持突出重点、问题导向,加强整改,切实推进专项行动各项目标任务按序时进度完成。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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