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清河门区就业服务局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和预算表

日期: 2017-12-29 浏览量:243 来源:清河门区就业服务局 责任编辑:夏照富 文字大小:

    录

第一部分阜新市清河门区就业服务局概况

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就业训练方针政策,管理指导全区各训练机构培训工作;负责协调民办教学力量、职业教育学校和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负责编排学习班期、开班报告的审批;负责培训学员的回访检查和培训基础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全区创业项目征集推荐;负责全区SIYB创业培训,并负责经SIYB培训后学员创业中的后续服务工作。负责创业带头人、创业型社区等管理和服务;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创业优惠政策;负责企业孵化相关工作。

负责全区就业责任目标的组织检查、考核;结合全区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统筹指导城乡就业工作;负责就业扶持政策的协调落实;负责全区零就业家庭认定工作及动态管理;负责棚改回迁居民就业工作统计;负责全区高校毕业生返回生源地统计、就业及各用工单位的“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

负责全区公益性岗位的统筹开发和管理工作;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申报审批工作;负责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请和审核。负责制定全区失业保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参保登记管理;负责缴费记录、缴费申报与核定管理;负责失业保险稽核;负责全区失业保险待遇的申报和初审;负责全区失业动态监控和失业调控。负责办理代理证;负责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保管及劳动关系延续、转移;负责办理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的参保、续保、退休手续及与劳动保障业务相关的其他事宜。负责劳动用工政策咨询;负责用工单位登记、求职登记;负责收集、审核、编印并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负责组织劳动洽谈对接活动;负责建立各类求职人员资源库;负责研究制定适合地区实际情况的劳务输出政策和措施;负责全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及空岗信息上报、发布;负责“4050”,“4959”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发放工作。

2、负责拟定全区就业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拟定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城镇就业岗位开发、城镇新增就业和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等工作;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负责组织指导区、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市场,积极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

3、承担各类群体创业指导和咨询等服务工作

4、制定人才项目的计划及实施;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人事代理、身份认定工作。

5、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6、参与举办各类大型招聘会

(二)机构设置

1.阜新市清河门区就业服务局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23名:管理人员编制5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16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

2.阜新市清河门区就业服务局设有办公室、远程培训管理办公室、公益岗位管理办公室、就业管理办公室、失业保险办公室,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核实管理办公室、技能培训中心、劳务输出管理人才资源市场、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和财务办公室。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河门区就业服务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1个。

第二部分阜新市清河门区就业服务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附件2018年就业服务局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格.xls

第三部分阜新市清河门区就业服务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就业服务局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清河门区就业服务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阜新市清河门区就业服务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173.86万元。

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58.5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58.5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58.53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就业服务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新市清河门区就业服务局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清河门区就业服务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2万元。

(四)阜新市清河门区就业服务局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阜新市清河门区就业服务局2018年重点项目绩效情况说明。

阜新市清河门区就业服务局重点项目预算为0万元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

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6、“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附件:2018年就业服务局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格.xls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