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门乌龙坝阜新方正砖业有限公司“10·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日期: 2026-02-12 浏览量:74 来源: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吴家宝 文字大小:

202410300950许,阜新方正砖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3万元

2024年12月12日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事故调查报告》,并印发了《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清河门乌龙坝阜新方正砖业有限公司10·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阜清政202449号),同意事故结案。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进行了公示。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2020〕15号)有关规定,清河门区人民政府组成清河门乌龙坝阜新方正砖业有限公司10·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清河门乌龙坝阜新方正砖业有限公司“10·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5年11月10日,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2020〕15号)有关规定,清河门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龙坝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评估组。依据《清河门乌龙坝阜新方正砖业有限公司10·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以下简称“10·30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2025年11月26日,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一)评估组成员

组 长:杨春辉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朱颖斌  区总工会副主席

组 员:姜海涛  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王新波  区应急局副局长

张志民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钱   乌龙坝镇副镇长

    孙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

    齐双峰  区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赵紫赫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职员      

任晓飞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职员

(二)评估内容

1.事故归档、备案公布情况

2.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3.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4.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评估方法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

2.听取阜新方正砖业有限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安全生产现状;

3.听取清河门区乌龙坝镇政府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4.听取阜新市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5.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6.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阜新方正砖业有限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出具评估意见;

7.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起草评估报告。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清河门区应急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按规定向清河门区司法局和阜新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备案;于2025年1月24日在阜新市清河门区政府官方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三个事故责任单位、七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0·30”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按照区政府《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清河门乌龙坝阜新方正砖业有限公司10·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和《清河门乌龙坝阜新方正砖业有限公司10·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措施。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区应急局依据《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清河门乌龙坝阜新方正砖业有限公司10·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和《清河门乌龙坝阜新方正砖业有限公司10·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中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对阜新方正砖业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已缴纳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男,群众,方正公司工人,负责成品砖打包。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有关部门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制度规定,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无证擅自驾驶叉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男,群众,方正公司叉车司机。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交班后未按规定将叉车钥匙上交公司办公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由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男,群众,方正公司安全员,负责公司日常安全检查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安全检查工作不细致,未及时发现铁板通道宽度不足和未设置标志及防护设施的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发证机关暂停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3个月,并由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即人民币4500元的罚款。

4.**,男,群众,方正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公司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参加安全检查工作不严不细,未及时发现铁板通道宽度不足和未设置标志及防护设施的事故隐患,对叉车司机交班后未按规定上交叉车钥匙的情况失察。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发证机关暂停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3个月,并由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30%即人民币5040元的罚款。

5.**,男,群众,方正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开展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日常运维管理工作不到位,致使铁板通道宽度不足和未设置标志及防护设施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劳动纪律管理执行情况跟踪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由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即人民币18000元的罚款。

6.**,男,中共党员,乌龙坝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长期检查不能发现方正公司落实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不到位的问题。由清河门区乌龙坝镇党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男,中共党员,区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主任,负责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方正公司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不细致、不深入,由清河门区监察委员会给予警告处分。

以上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均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四、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阜新方正砖业有限公司。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提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以厂区道路、特种设备设施为重点全面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增设重点岗位和区域的视频监控设备、安全警示标志、风险辨识及应急处置告知牌,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及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细化日常检查内容,加大“三违”行为查处力度,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四是严格落实突发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杜绝生产安全事故迟报现象

目前该公司均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2.乌龙坝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一是加强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履职能力。二是举一反三,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一次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存在的风险点再次进行排查梳理和安全整治,切实把安全风险管控落实到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目前乌龙坝镇人民政府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3.区应急管理局。强化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一是组织全区制造业企业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切实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各地受警示”。二是加强行业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监管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以《阜新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载体,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制造业企业隐患排查,着力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目前区应急管理局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10·30”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阜新方正砖业有限公司、乌龙坝镇政府、阜新市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因事故受到相关处理,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落实了《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清河门乌龙坝阜新方正砖业有限公司10·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阜清政202449号和《清河门乌龙坝阜新方正砖业有限公司10·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各项要求。




清河门乌龙坝阜新方正砖业有限公司10·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评估组

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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