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8-24 浏览量:458 来源: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赵桐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2020年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项目资金实施方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
补贴对象:强制免疫补助:实施条件及补助对象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强制扑杀补助:实施条件及补助对象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
补贴范围:清河门区辖区
补贴标准:强制免疫补助标准:根据业务部门统计的2019年度各地畜禽饲养量、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单体畜禽补助标准(猪2元/头,牛4. 8元/头,羊1.6元/头,种鸡、蛋鸡、鸭、鹅0.3元/只,肉鸡0.03元/只)等因素smm测算,切块下达各市统筹安排使用,超支不补。
强制扑杀补助:以畜禽品种、业务部门统计的2019年度饲养量占比为测算依据,采取因素法切块下达各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养殖环节无害化补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分两档,猪体长(从猪的双耳耳根轮廓线间距离最短处连线的中心点至尾根处的直线距离)30cm以下50元/头,体长30cm(含)以上80元/头;养殖场户自行分散处理的,由各地参照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于2021年4月1日以后执行。
咨询电话:0418-6011386
受理单位: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局
申请程序:养殖场户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上报至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复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申请材料:(1)强制扑杀(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补助书面申请(报告)、扑杀详情登记表;(2)养殖场(户)生产、防疫记录;(3)养殖场(户)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咨询电话:0418-3965633
联系方式:0418-3965633
办理时限: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主办单位: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清河门区清河大街1号 邮编:123006 Email:qhmqzfwz@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0502210913号
辽ICP备05021991号 网站标识码:2109050001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6011158 网站举报邮箱:qhmqzfwz@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