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门区加强扶贫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资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 2020-09-17 浏览量:235 来源:清河门区扶贫办 责任编辑:区政府办 文字大小: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乡镇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使用注重效益、群众参与保障权益、科学规范安全有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资产监管机制,确保扶贫资金、资产管理使用运营安全、规范、有效,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扶贫资产运营收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二、加强扶贫资金风险防控

(一)风险评估对

参与扶贫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等带贫主体为主要评估对象。对尚未实施的扶贫项目,评估生产规模、销售渠道、带贫能力和政策落实等方面;对已实施的扶贫项目,评估产出效益、经营状况、销售渠道、带贫能力、帮扶措施等方面,为制定风险防控应对措施提供基础依据。

(二)风险防控措施

1.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各镇政府要建立带贫主体风险监测机制,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程序。带贫主体要主动加强风险管理,建立风险内控制度,与区、镇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共同化解扶贫资金项目风险。

2.深入推进产销对接。加强市场信息服务、营销设施条件建设,建立健全扶贫信息监测和发布机制,正确引导生产,为农产品销售提供保障。

3.完善带贫减贫机制。积极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推动带贫主体创新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确保贫困群众稳定分享扶贫收益。支持贫困村盘活集体资源,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村集体收入,为贫困户脱贫增收提供多重保障。

4.加强风险防控培训。区委、镇党委要把扶贫资金项目风险防控作为扶贫干部、带贫主体、贫困群众脱贫攻坚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其风险防控能力。

(三)风险防控责任

1.落实防控责任。要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要求,把扶贫资金项目风险防控摆在脱贫攻坚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风险防控和扶贫工作一同研究部署。区级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调度机制,跟踪了解各镇扶贫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各镇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应对措施。各镇要承担起主体责任,找准风险点,明确责任人,扎实推进扶贫资金项目风险防控工作。

2.加强防控指导。各镇政府对效益亏损的扶贫项目建立风险评估、预测预警机制。各镇政府要指导村集体对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改善经营等方式,提升扶贫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坚决防止扶贫资金流失,扶贫资产闲置浪费,确保扶贫资金、资产保值增值。

3.强化监督检查。积极协调审计等相关部门,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动态化监管体系,强化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四)强化扶贫资金监管

1.规范扶贫资金使用。各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扶贫资金管理相关制度,从严管理扶贫资金,精准、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扶贫资金。将返贫和新发生的贫困人口及时纳入扶贫资金支持范围。

2.开展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各镇、各部门要完善运用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实时跟踪了解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支出情况。在保证系统数据录入及时准确的基础上,对系统实时预警和查询所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做好问题整改。

3.实时全面绩效管理。各镇、各部门要落实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将扶贫资金全部纳入绩效管理,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各环节实施全过程跟踪问效。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绩效主体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切实条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扶贫资产监管

(五)界定范围类型

1.扶贫资产管理。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纳入管理范围。对2016年以前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要通过逐步清理、确权和登记等程序,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监管。到户类扶贫资产不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

2.扶贫资产类型。扶贫资产主要指经营类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业项目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

(六)厘清权属关系

明确扶贫资产产权归属,厘清相关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发挥确权对生产发展的激励作用,依据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各镇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纳入村集体管理的,产权归属村集体。跨乡跨村实施的项目按照资金投入比例或事先约定确定所有权比例,并由区、镇两级分别明确权属关系。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七)逐一登记造册

1.扶贫资产登记。在确定权属基础上,镇政府、各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摸清底数、全面核查,区级负责汇总,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做到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扶贫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使用状况、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收益权人等。实行承包、租赁、入股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入股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租赁金、分红金以及承包、租赁、入股期限等。

2.管理系统。扶贫资产管理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及时采集更新扶贫资产基础信息、变动情况、收益分配等情况。

(八)扶贫资产运营管理

1.运营主体。扶贫资产运营管理采取民主决策、申报审批等方式,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所有权人与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或协议,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内容,经营者和经营方式未经扶贫资产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2.运营程序。归村集体所有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确定及变动须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后报镇审核备案。改变跨镇跨村及村级联建的扶贫资金经营方式,须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后报镇审核,区扶贫办备案。

3.绩效目标。扶贫资产运营应明确绩效目标、规范运营程序、有效防控风险,切实惠及贫困人口,确保扶贫资产长期稳定发挥效益,保障脱贫成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九)扶贫资产管护

1.管护主体。按照“收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落实扶贫资产管护责任,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跨镇实施的项目在明确关系的基础上,由项目实施所在镇负责管护,区扶贫办备案。跨村实施的项目在明确权属关系的基础上,由镇明确日常管护主体,区扶贫办备案。严禁管护人员私自利用扶贫资产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2.管护责任。扶贫资产所有权人要切实承担扶贫资产管护的直接责任,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

3.管护费用。扶贫资产管护费用由镇级财政统筹安排,不足部分按照规定可从经营收入中据实列支运营管护费用,并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负面清单要求。

(十)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1.分配原则。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主动进行公开,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扶贫资产收益优先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以有利于“巩固提升脱贫成果”为原则进行分配,按照“产权人提方案、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区扶贫办审批备案”的流程,依据规定经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确定。

2.分配方式。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丰富带贫减贫方式方法,不把入股作为唯一和必需的方式,鼓励探索通过生产托管、技术服务、产品收购、就业带动、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等多种方式带动贫困户,实现扶贫资金效益最大化。对已稳定脱贫的人口,应给予差别化、阶梯式奖补政策,鼓励其外出务工、长期务工和稳定务工。

3.分配标准。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坚持劳动致富,“不养懒人”,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配收益时,应当坚持先行脱贫标准,收益分配应留有余地,不分光分净、吊高胃口,在确保稳定脱贫的前提下,实行差异化扶持,巩固脱贫成效。对丧失劳动力的,要结合实际探索有条件收益、有条件支付的方法。严禁“一发了之”“一股了之”“一分了之”,对已经实施的扶贫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要进行完善和调整。

(十一)扶贫资产清查处置

1.扶贫资产清查。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要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每年初对上年度的扶贫资产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扶贫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及时更新信息,做到账实相符。扶贫资产已成为固定资产的,须依法依规计提折旧。

2.扶贫资产处置。对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发展规划、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确需处置的,应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产权所有者按照规定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扶贫资产进行处置,处置扶贫资产须在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报请镇政府批准,区扶贫办备案后实施,防止扶贫资产流失,相关扶贫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区财政,纳入预算管理,评估结果须在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开。扶贫资产处置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产核销,建立扶贫资产核销登记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作抵押担保。

3.扶贫资产盘活。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所有权人要立足当地实际,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坚持市场导向,切实发挥各级力量,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改制重组及收回本金等方式,提升扶贫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盘活用好扶贫资产。扶贫处置收入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得资产要及时上缴区财政、按照程序统筹用于其他扶贫项目。

(十二)扶贫资产监管责任

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落实主体责任,区扶贫办负责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做好扶贫资产逐一登记造册、运营管理、收益分配、清查处置等具体工作。

(十三)加强其他扶贫资产管理

对未纳入本意见的各类涉农统筹整合、行业帮扶等资金投入到脱贫攻坚工作中所形成的扶贫资产,由资金投入单位负责按照相关行业部门要求纳入监管范围,统筹推进扶贫资产监管工作。整合后的行业扶贫领域资产,原则上须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镇政府应掌握其资产的存量、类型、状态等信息情况,区扶贫办要进行备案。

四、组织保障

(十四)强化组织领导

各镇要加强对扶贫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资产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紧紧围绕有效防控扶贫资金风险和扶贫资产“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制订工作方案、管理办法或细则。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效措施,抓细抓实抓好。统筹做好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切实解决重建轻管问题,确保扶贫资产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长期稳定发挥效益。

(十五)落实工作责任

扶贫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制定常态化会商制度。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和宗教、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分别做好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等扶贫资金的风险防控和扶贫资产的登记、确权、运营、管护、收益分配、档案管理等工作,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开展每年度扶贫资产专项核查工作,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清产核资。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设计扶贫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资产监管的相关财政政策和资金保障,并配合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和宗教、农业农村做好扶贫资金和扶贫资产规范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求,指导各镇将扶贫资产纳入“三资”管理要求,指导各镇将扶贫资产纳入“三资”管理平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十六)总结推广经验

各镇要及时总结扶贫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资产监管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管理方式,推广经验做法,加强政策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扶贫工作的良好氛围,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巩固脱贫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清河门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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