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清河门区区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日期: 2019-07-05 浏览量:239 来源: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区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清政办发〔2019〕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依据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公布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评审事项清单的通知》(辽商改发〔2019〕1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清河门区区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步调整镇街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今后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涉及《清河门区区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镇街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调整意见,按照程序更新发布。

本通知印发后,《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清河门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清政办发〔2018〕46号)废止。

附件:清河门区区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xls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清河门区区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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