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门区河长制办公室关于禁止在河道主河槽内种植高杆作物和分区划定范围的通告

日期: 2025-04-01 浏览量:64 来源:清河门区河长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吴家宝 文字大小: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抗旱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河湖库管理保护,守牢防洪底线,持续提升河道行洪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辽宁省《关于全面开展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决定》(第7号总河长令)和阜新市《关于全面开展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决定》(第7号总河长令)有关要求,现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高杆作物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二、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超标使用农药、化肥、除草剂等易造成面源污染的化学制品。

三、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严禁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四、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增耕地、房屋及相关设施,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挖筑鱼塘、取土、采砂、淘金等侵占河道水域岸线及人为设障的活动。

五、严禁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严禁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

六、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和树木,对违反河道管理相关规定的将依法打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告。

                       

阜新市清河门区河长制办公室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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