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0 浏览量:171 来源: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吴家宝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阜新市清河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清河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职责
2.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2.3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运行机制
2.4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预警信息
4.2 信息报告
4.3 会商核定
4.4 信息发布
5 救助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清河门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清河门区公共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清河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机构改革后有关部门、单位职责调整的相关规定。
1.3 使用范围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适用于本预案。
其他类别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各级政府在救灾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与社会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1.4.3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4 军民融合,共建共享。坚持军地协调、需求对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良性互动,在抢运物资、转移群众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人民军队的中流砥柱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职责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组成;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议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规体系建设;指导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促进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推广应用;统筹开展全区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应急救助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减救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承担区防减救灾委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受灾镇(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负责提出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的建议。主要职责包括:
2.2.1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2.2 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单位加强与受灾镇(街道)的工作沟通;
2.2.3 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镇(街道)需求,并向各成员及相关单位通报;
2.2.4 组织指导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2.2.5 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和市下拨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运行机制
区防减救灾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可设立灾情评估、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医疗防疫、道路交通保障、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2.3.1 灾情评估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由清河门区工信局、清河门区民政局、清河门自然资源分局、清河门生态环境分局、清河门区住建局、清河门区交通运输局、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局、清河门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清河门区卫健局、清河门区统计局、清河门区商务局、清河门供电公司等涉灾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汇总等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各领域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做好本行业领域的灾情统计和报送工作。
2.3.2 转移安置组。区防减救灾委统筹指导和协调清河门区住建局、清河门区发改局、清河门自然资源分局、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清河门区人武部、清河门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提出受灾群众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2.3.3 生活救助组。区防减救灾委统筹指导和协调区应急管理局、清河门区发改局、清河门区工信局、清河门区财政局、清河门区住建局、清河门区交通运输局、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局、清河门供电公司、阜新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河门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抢险救灾所需的通信、交通、电力、生活用水、燃气等保障;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2.3.4 医疗防疫组。清河门区卫健局牵头,成员由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局、清河门区工信局、清河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做好灾后灾区医疗救助、药品供给、防疫消杀和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负责为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里援助;负责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负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2.3.5 道路交通保障组。清河门区交通运输局牵头,成员由清河门公安分局、阜新市清河门交警大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应急救灾物资,为受灾群众转移、应急物资运送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协调做好抢险救灾力量输送、应急物资运送等道路和运力保障;负责组织应急力量对灾损道路和桥梁等抢修抢通。
2.3.6 安全保卫组。清河门公安分局牵头,成员由清河门区人武部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2.3.7 恢复重建组。清河门区发改局牵头,成员由清河门区工信局、清河门区财政局、清河门区住建局、清河门区交通运输局、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局、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阜新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河门分公司、阜新移动清河门分公司、清河门联通公司、清河门电信公司、国网阜新供电公司清河门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协助或指导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燃气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以及组织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2.3.8 宣传报道组。清河门区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清河门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清河门区政府办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指导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助或指导相关镇(街道)开展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
2.4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2.4.1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适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负责指导涉事地区和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
2.4.2 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指导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志愿者等参与救灾工作。
2.4.3 区发改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批防灾减灾救灾区本级项目,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项目建设,组织开展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应急调控;统筹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落实能源保供。负责统筹加强专业应急力量建设;指导协调单建人防工程的灾害预防、避险疏散、抢险救援相关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险避难警报。负责组织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负责区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运。
2.4.4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组织工业企业做好应急工业品(含医药)的生产保障工作;统筹做好无线电频率使用需求保障及干扰查处工作;参与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提供分管领域灾情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
2.4.5 区卫健局: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医疗救援和心理援助。负责组织实施严重危害受灾群众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组织开展灾害传染病风险评估,指导灾区做好灾害防疫和消杀工作;负责疾病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
2.4.6 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负责指导做好所管辖区域内的预警、避险、警示和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受灾区域文物抢救保护工作;会同有关单位按职责做好文博场所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报防灾紧急公告,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
2.4.7 区政府办: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传达区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做好有关地区、部门、单位之间重要事项的沟通、联络,综合协调督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8 清河门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行为。
2.4.9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防灾减灾救灾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申请中央及省财政补助资金;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
2.4.10 区交通运输局:发生灾害时,负责优先抢通受灾群众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主要市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内陆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提醒、指导船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
2.4.11 区司法局:指导相关责任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普法宣传,推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
2.4.12 区人社局:负责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2.4.13 清河门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2.4.14 清河门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参与常态化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任务;组织或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信息通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工作。
2.4.15 清河门交警大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2.4.16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的预报和防治工作;及时调度市级救灾备荒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按照监测对象识别认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确保在精准扶持下防止返贫致贫。
2.4.17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受灾城市对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负责指挥中心、医院、大型疏散场所等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农村住房抗震改造工作;根据职责分工,保证灾区饮水安全。
2.4.18 区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区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群众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联系、指导、组织慈善机构等公益组织开展救灾救助和救灾募捐等相关工作。
2.4.19 区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2.4.20 清河门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2.4.21 阜新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河门分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辖区内灾民生活供水、设施抢修及饮水安全;对因供水管线破裂易发生、次生水灾的区域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提供技术支撑;配合救灾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4.22 阜新移动清河门分公司、清河门联通公司、清河门电信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做好受灾地区通讯保障工作。
2.4.23 清河门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参与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2.4.24 区人武部:负责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受灾群众,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2.4.25 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任务和减灾委要求,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清河门自然资源分局、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及时向区防减救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清河门自然资源分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防减救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3.1 清河门自然资源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防减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3.2 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3 清河门区发改局,要求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下沉储备、前置预置,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3.4 区防减救灾委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准备工作。
3.5 区防减救灾办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3.6 必要时,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接到森林火险、地质灾害、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震情监测、洪水、气象灾害等预警信息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应及时向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专项指挥机构通报,按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4.2 信息报告
4.2.1 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以及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4.2.2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及市应急局报告。对于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局。
4.2.3 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应在5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市应急局。
4.2.4 干旱灾害,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5 区防减救灾委或委派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3 会商核定
(1)会商: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区防减救灾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2)评估:区应急局、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数据。
(3)台账:区防减救灾委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4.4 信息发布
4.4.1 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需区防减救灾委审核授权后由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4.4.2 灾情稳定前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灾区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4.3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也可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区政府组织协调。
4.4.4 对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要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采取“走街串巷、进村入户、人紧盯人”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递灾情信息,确保灾情信息全覆盖。
4.4.5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5 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
5.1 一级响应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含2万人);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含1000间)或300户以上(含300户);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
(二)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应急救助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应急救助指挥部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应急救助指挥部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启动一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区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立即进入响应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由省、市层面主导,区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组织召开由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镇(街道)参加会商会议,听取灾区和有关部门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对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减救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2)区防减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每日向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司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减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3)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统一协调和组织、指导各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等各项工作。区民政局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4)根据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偿资金。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清河门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清河门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要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改局做好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清河门区政府办协调救援装备、救灾救助物资的生产,协调电信、移动和联通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镇(街道)应急供水等工作。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根据区防减救灾委要求,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区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现场卫生救护工作。
(8)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区防减救灾委组织受灾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区防减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7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下,3万人以上;
(二)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应急救助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应急救助指挥部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启动二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区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立即进入响应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由区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组织召开由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镇(街道)参加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决定开展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协调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由区防减救灾委负责人或指定责任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助工作。
(2)区防减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与灾区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区防减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3)根据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清河门交警大队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4)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区或者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现场卫生救护工作。
(5)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减救灾委。区防减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7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8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二)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应急救助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应急救助指挥部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启动三级救灾应急响应后,由区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组织召开由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镇(街道)参加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
(1)由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及抗灾救灾工作,编发灾情简报,向区防减救灾委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向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情;协调落实各级领导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2)派出由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助工作。
(3)区防减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与灾区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清河门交警大队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5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二)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应急救助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启动四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启动四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减救灾委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助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4)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的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5.5.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降低。
5.5.2 一次灾害过程同时影响2个及以上地区时,灾情合并统计,以受影响最重的地区为主启动应急响应。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区防减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受灾镇(街道)启动三级以上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防减救灾办向相关镇(街道)通报,所涉及镇(街道)要立即启动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经区防减救灾委评估灾害影响不在扩大或已经减轻后,上报区政府、区减灾委批准后,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协助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
6.1.2 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加强对过渡性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无事故。
6.1.3 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指导受灾属地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4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进展,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过渡期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1.5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防灾设防能力。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6.2.1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属地镇(街道)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2.2 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属地政府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对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的结果,按照有关标准提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建议,与区财政局会商后下达。
6.2.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
6.2.4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2.5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政府和受灾属地乡镇街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中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受灾镇(街道),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3.2 灾区镇(街道)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3.3 根据有关部门对灾情的评估情况,区应急、区财政部门确定资金补助方案,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4.4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等部门要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7.1.2 区政府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7.1.3 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区财政安排的预备资金要重点用于灾民的生活救助。
7.2 物资保障
7.2.1 强化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满足本区内救灾工作需要。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镇(街道)和城乡社区要设置救灾物资储存室(间),确保第一时间处置和应对各类突发灾情;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物资储备网络。
7.2.2 针对本区自然灾害发生发展的趋势和特点,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以“合理储备、突出重点,先重点、后一般”为原则,确定物资储备的种类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以及储备物资年限,储备更新必要物资。
7.2.3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机制。
7.2.4 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及各镇(街道)应强化救助物资储备建设,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救助物资储备网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运营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的畅通。
7.3.2 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7.3.3 加强救灾和物资保障业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努力实现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拨付、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应急指挥车辆。
7.4.2 区应急管理局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
7.4.3 灾情发生后,及时启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群众安置点,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各方面专家,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灾情评估和灾后救助等工作提供业务咨询意见。
7.5.3 建立健全覆盖全区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7.6.2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区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农业保险和居民住房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6.3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建立应急广播及网络平台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利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7.4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受灾地区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7.7.5 区防减救灾委组织开展全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工作,协助开展灾害风险评估、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7.8 宣传和培训
7.8.1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8.2 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3 组织开展各级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区防减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对《阜新市清河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区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订,报清河门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审批。各镇(街道)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2 本预案由区防减救灾委办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阜清政办发〔2023〕15号)同时废止。
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清河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政策解读
图解: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阜新市清河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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